海关侦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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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侦查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性质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职责权限(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违禁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二)对海关、地方公安(边防)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三)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犯罪的和虽构成走私犯罪但司法机

2、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四)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六)依法办理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关的申诉、复议、诉讼、赔偿;受理举报、控告,并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实施奖励。三、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受案范围(一)走私应税货物、物品偷逃税额5万元以上的;(二)在监管区内发现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毒品及制毒物

3、品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和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及其他贵重金属的;(三)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影片、录相带、光盘、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出售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偷逃税额5万元以上的;(五)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六)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七)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八)与走私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

4、、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九)武装掩护走私及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四、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基本程序(一)受案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和海关、地方公安(边防)、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二)立案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

5、,应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三)侦查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四)破案破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五)撤案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

6、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分局(支局)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七)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

7、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五、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的执法职权(一)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

8、和无罪的辩解,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二)询问证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证人出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或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三)勘验、检查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勘验或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为查明案情,走私犯罪

9、侦查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四)搜查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五)扣押物证、书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侦查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子邮件、电报

10、)按有关规定进行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强行扣押。执行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当场开列统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持有人。(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走私

11、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涉案单位在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的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冻的,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七)鉴定为了查明案情,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八)辩认为了查明案情,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

12、行辩认。辩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辩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辩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九)通缉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对应当逮捕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也可以发布悬赏通告,发现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抓获被通缉者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凭通缉令羁押。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在部分或全国边境口岸采取边控措施。(十)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采取下列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1、拘传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

13、以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侯审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人保)和保证金担保(财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采取人保和财保。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不能履行有关保证义务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罚款决定不服的,保证人可以向上一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申请复核。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犯罪嫌疑人在取

14、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对没收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申请复核。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或经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死亡或其它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3、监视居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场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的

15、市、县的合法住处,也可以是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市、县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4、拘留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对于被拘留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

16、应立即释放。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和被拘留人羁押处所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拘留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日,但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5、逮捕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在

17、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被逮捕人羁押的处所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十一)其它执法职权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以及继续留置盘问,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对被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六、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一)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二)拒绝

18、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四)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五)亲笔书写笔录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六)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七)要求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九)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是:接受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传唤或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七、律师在侦

19、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一)被聘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下列权利: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律师应当在侦查机关安排的时间、地点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应当遵守会见场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侦查机关准许;3、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

20、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4、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5、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查阅案卷材料;6、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证人作虚假陈述,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转移证据、赃款赃物或者进行其它规避法律的行为。八、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刑事诉讼法赋予证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权查阅其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补充或者修改;2、有权要求补偿因为作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有权拒绝作伪证的要求;4、有权要求为其姓名和隐私保密;5、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二)证人应当承担如下诉讼义务:1、凡是知道案件

21、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不得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3、对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询问的内容有保密的义务。九、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必要时,经侦查人员许可,可以参加勘验与检查;2、同一专门性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有权共同写出一个鉴定结论,也有权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3、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结论。(二)鉴定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1、鉴定人有义务出席法庭,并有义务回答有关人员依法提出的问题;2、鉴定人必须客观全面地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不得隐瞒或编造虚假情况,提供虚假鉴定结论。十、翻译人员在刑事

22、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有:1、翻译人员为了正确地进行翻译,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2、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笔录。(二)翻译人员应当承担的义务:1、应按语言的原意如实进行翻译;2、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翻译内容;3、有保守国家机密等有关秘密的义务。十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受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参加行政诉讼和办理国家赔偿政诉讼和办理国家赔偿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及其所属各分(支)局接受人民群众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举报,根据规定,举报人将获得实际查获私货变价收入的10%以内的奖励;对按规定应将没收物品销毁或无偿移交政府专管机关的走私案件,海关视案情和检举人贡献大小,发给检举人人民币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奖励金。人民群众对发现的缉私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举报、投诉;对因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留置盘问而未对留置对象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留置对象可以对留置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提出行政赔偿。对因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侦办走私案件中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违法情形,过错造成公民身体或财产损害的,公民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刑事赔偿。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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