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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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法律法规 事务 事务第2 事务第3 事务第4 ?中人民?有关民族方面的内容是?和根据国情制定的主要有哪些 我国的人口政策有哪些 选拔培养干部的方针是? (2007年修订) 河北食品理?事务?第426?事务?已经2004年7月7日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信仰维护和睦与社会和谐事务理根据和有关法律制定本。第二条 公民有信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不得歧视信仰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第三条 依法保

2、护正常的活动维护团体、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团体、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进展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安康、阻碍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四条 各坚持自主自办的原那么团体、活动场所和事务不受外国权力的支配。团体、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根底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承受附加的条件。第五条 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进展行政理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理工作。各级人民应当

3、听取团体、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协调事务理工作。第二章 团体第六条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理?的规定登记。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理?的有关规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编印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按照出版理的规定。涉及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之间和睦以及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极端的;(五)违犯的自主自办原那么的。第八条 设立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团体向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自治区、直辖团体向拟设立的院校

4、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对拟同意的报事务部门审批。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团体的申请或者、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设立院校的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第九条 设立院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培养目的、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方案;(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老师和理组织;(六)布合理。第十条 全国性团体可以根据本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留学人员。第十一条 信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

5、国外朝觐由教全国性团体负责组织。第三章 活动场所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活动场所(寺院、宫观、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活动处所)内举行由活动场所或者团体组织由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规定的其别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展。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活动场所由团体向拟设立的活动场所所在地的级人民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级人民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级人民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级人民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级人民事务部门的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报、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

6、应当自收到设区的级人民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寺、教堂的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团体在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该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十四条 设立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犯本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展集体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活动的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规定的其别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合理不阻碍周围和居民的正常消费、生活。第十五条 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立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级人民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级人民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活动场所的理组织、规章制度建立等情况进展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7、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 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理组织实行理。活动场所理组织的成员经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理备案。第十八条 活动场所应当加强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理制度承受当地人民有关部门的指导、监视、检查。第十九条 事务部门应当对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理制度情况登记工程变更情况以及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展监视检查。活动场所应当承受事务部门的监视检查。第二十条 活动场所可以按照习惯承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非团体、

8、非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活动不得承受性的捐献。第二十一条 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经登记为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编印资料性出版物。第二十二条 跨、自治区、直辖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包容规模的大型活动或者在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活动举办地的、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批准书载明的要求依仪轨进展不得违背本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活动举

9、办地的乡、镇人民和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施行必要的理保证大型活动平安、有序进展。第二十三条 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或者发生违犯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时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所在地的级人民事务部门。第二十四条 团体、寺观教堂拟在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应当由、自治区、直辖团体向、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拟同意的报事务部门审批。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造像

10、。第二十五条 有关和个人在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效劳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级以上地方人民事务部门同意。第二十六条 以活动场所为主要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协调、处理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活动场所为主要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立应当与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第四章 教职人员第二十七条教职人员经团体认定报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教务活动。藏传传承继位在团体的指导下按照仪轨和历史定制报设区的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级以上人民批准。教的主教由教的全国性团体报事务部

11、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的团体同意后报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教职人员主持活动、举行仪式、从事典籍整理、进展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章 财产第三十条 团体、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团体、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团体、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三十一条 团体、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级以上地方人民房产、土地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手续。土地理部门在

12、确定和变更团体或者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事务部门的。第三十二条 活动场所用于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第三十三条 因城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立需要拆迁团体或者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团体或者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事务部门的。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第三十四条 团体、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理用于与该团体或者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第三十五条 团体、活动场所可以按照有关

13、规定承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团体、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团体、活动场所应当执行的财务、会计、税收理制度按照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团体、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和承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第三十七条 团体、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展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团体或者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工作人员在事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强迫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或者干扰团体、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由事务部门责

14、改正;有违背治安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理处分。进犯团体、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利用进展危害平安、公共平安进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妨害社会理秩序进犯公私财产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大型活动过程生危害公共平安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按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展现场处置和处分;主办的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理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活动的由事务部门责停顿活动;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活动是团体、

15、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理还可以责该团体、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人员。第四十一条 团体、活动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事务部门责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理责该团体、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理撤销该团体、活动场所的登记;有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活动场所违背本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理制度或者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未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背本第四条规定违犯的自主自办原那么的;(五)违背有关规定承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承受登记理依法施行的监视理的。第四十二条 涉及内容的出版物有本第七条第二款制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员由

16、有关主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活动场所的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展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院校的由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所得;有房屋、构筑物的由建立主部门依法处理;有违背治安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理处分。非团体、非活动场所组织、举行活动承受性捐献的由事务部门责停顿活动;有所得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事务部门责停顿活动;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规定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由事务部门责停顿施工限撤除;有所得的没收所得。第四十五条 教职人员在教务活动中违背法律

17、、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团体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假冒教职人员进展活动的由事务部门责停顿活动;有所得的没收所得;有违背治安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对事务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那么第四十七条内地与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进展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 本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31日发布的?活动场所理?同时废止。事务?境内外国人活动理规定施行细那么?2000年9月26日发布境内外国人活动理规定施行细那么

18、第一条 根据?境内外国人活动理规定?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 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按照?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来华人员。 第三条 境内外国人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仪式与中国社会团体、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所发生的事务方面的联络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第四条 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信仰依法保护和理境内外国人的活动。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寺、教堂参加活动。第六条 以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自治区、直辖以上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

19、外国教职人员经、自治区、直辖以上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应邀在依法登记的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展活动要在由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寺、教堂或在由、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展活动时应由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负责理。第八条 外国人同中国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自治区、直辖以上社会团体进展。第九条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组织的外国组织及其成员以组织或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有关部门或界

20、进展交往活动的须经级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事务批准。第十条 经中国的社会团体同意境内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教职人员按各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仪式。其中举行婚礼的外国人必须是已经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中国教职人员是指由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认定、备案的各种教职人员。第十一条 有关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自治区、直辖有关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文化学术交流的工程或协议携带用于文化学术交流的用品入境。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用品入境海关凭、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或事务的证明予以放行。第十二条 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用品不得进境: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

21、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二有危害中国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发现有违背上款规定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用品由海关依法进展处理。违背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用品一经发现由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展处理。第十三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向中国提供的以培养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名额或资金由中国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需要承受并统筹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第十四条 外国人到中国院校留学须符合?高等学校承受外国留学生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经全国性社会团体批准、向事务备案。第十五条 外国

22、人到中国院校讲学须根据?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方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人不得干预中国社会团体、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预中国社会团体对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预和支配中国社会团体的其他事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组织、设立办事机构、设立活动场所或者创办院校、举办培训班。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展以下传教活动: 一在中国公民中委任教职人员; 二在中国公民中开展教徒; 三擅自在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四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展聚会活动;五在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活动被邀请主持活动的中

23、国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用品;七散发宣传品;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第十八条 国际性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社会团体、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发生事务方面的联络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前方可进展。第十九条 国内外国人违背本细那么进展活动的由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境内外国人违背本细那么进展活动构成违背?外国人入境出境理法?、?治安理处分?等法律法规的由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境内的活动适用本细那么。第二十一条 本细那么由事务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活动场

24、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方法?事务第2?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方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事务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 叶小文二五年四月二十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方法第一条 根据?事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寺、教堂和其他固定活动处所两类。两类活动场所的详细区分由各、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事务备案。第三条 筹备设立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区、旗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区、旗无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地、州、盟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地、州、盟无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自治区、直辖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自治区、直

25、辖无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团体提出申请。级人民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第四条 申请筹备活动场所的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活动的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规定的其别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活动场所应当填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活动的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规定的其别人员的根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根本情况、户籍和居民明(属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

26、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 级人民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第七条 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级人民事务部门。设立地的级以上地方人民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第八条 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理组织。理组织应当由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规定的主持活动的其别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第九条 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级人民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活动场所应填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

27、提交以下材料:一协商成立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明;三主持活动的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规定的其别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明;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平安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平安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第十条 ?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自治区、直辖人民事务部门按照事务制定的式样印制。?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理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在?事务?施行前已按照?

28、活动场所理?有关规定登记的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展登记。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寺、教堂的须按照?事务?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并按照?事务?第十六条规定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的区、筹备设立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的区、人民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的区、人民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活动处所。直辖的区、人民事务部门是当地活动场所的登记理。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级人民筹备设立活动场所的申请由级人民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级人民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事务颁发的?活动场所登记方法?同时废止事务第3?教职人员

29、备案方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事务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长 叶小文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教职人员备案方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理,根据?事务?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教职人员,是指团体按照本的教职人员认定方法认定的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教职人员认定方法由全国性团体结合本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事务备案。第三条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是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第四条 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报事务备案;、自治区、直辖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报级人民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地、州、盟团

30、体认定的教职人员报设区的级人民事务部门备案;、区、旗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报级人民事务部门备案。第五条 履行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复印件。第六条 备案部门自收到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未按照本的教职人员认定方法认定的;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第八条 团体在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教职人员颁发教职人员证书。未获得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教务活动。第九条 团体按照本的有关规定解除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注销备案手续。第十条 教职人员在教务活动中

31、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事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教职人员的团体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并注销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教职人员身份的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注销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出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丧失教职人员身份的团体应当在注销备案手续后收回其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第十三条 团体未按照本方法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事务部门责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事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藏传传承继位的审批、教主教的备案按照?事务?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有

32、关规定。第十五条 级人民事务部门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教职人员备案情况报事务。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事务第4?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方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事务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长 叶小文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方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理根据?事务?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寺院的住持方丈宫观的住持方丈教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教教堂的主任司铎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第三条 教职人员担任活动场所主要教

33、职应当经所在地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活动场所报所在地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备案。第四条 教职人员跨、自治区、直辖担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教职人员的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团体同意后报级人民事务部门。级人民事务部门逐级报级人民事务部门级人民事务部门征求该教职人员所在地级人民事务部门后予以备案。第五条 履行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该场所理组织协商情况的说明;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复印件、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此前在其他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第六条 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自收到活动场

34、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未按照本的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方法任用的;二未经该场所理组织协商的;三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注销备案手续的;四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第八条 活动场所在备案程序完成后可为担任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举行任职仪式并正式赋予其职责。第九条 教职人员离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注销备案手续。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该场所理组织协商情况的说明;二该场所所在地团体同意的书面;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销备案:一未经该场所理组织协商同意的;二未

35、经该场所所在地团体同意的;三未离任财务审查的。第十一条 担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在注销备案手续后解除其担任的主要教职。第十二条 活动场所未按照本方法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事务部门责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事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团体同意后报级人民事务部门级人民事务部门逐级报级人民事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方法由全国性团体结合本

36、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事务备案。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民族方面的内容是??总纲第四条: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开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制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制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的行为。根据各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开展。各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不可别离的部。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开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和根据国情制定的主要有哪些?1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3帮助地区加速开展经济文化的政策;4培养干部的政策;5尊重民族语言文字

37、的政策;6尊重风俗习惯的政策;7尊重信仰的政策;8同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的政策;9进展改造和改革的政策;10民族识别政策;11婚姻与人口政策。选拔培养干部的方针是?不同的历史时和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选拔培养干部的方针有所不同。新中国成立初百废待兴百业待举需要大批的政干部包括干部进展和建立。为此实行了“以培养普通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的方针培养了大量的干部。十一届三中以后和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到现代化建立上来选拔培养干部的方针也调整为“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觉悟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地区的现代化建立效劳。步人九十年代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干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时民族工作的

38、根本任务和特点就是致力开展社会的消费力坚持以经济建立为中心千方百计地把经济建立搞上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必须适应民族工作的这一任务和特点。为此1993年12月30日组织部、部、民委在?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干部工作的?中指出:做好培养选拔干部工作“要以同志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理和的根本道路为指导贯彻执行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严围绕经济建立这个中心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加强指导班子建立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廉洁勤政亲联络各民族门类齐全、专业配套、构造合理可以适应改革和开展经济需要的干伍。?河北事务?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信仰维护和睦与社会和谐事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事务

39、?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第二条 本所称事务是指与、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适用本。第四条 公民有信仰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不得歧视信仰的公民和不信仰的公民。第五条 团体、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仰公民的合法权益及合法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团体、教职人员和信仰的公民应当坚持爱国拥护制度遵守法律、法规。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进展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安康、阻碍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六条 各坚持自主自办的原那么团体、活动场所和事务不受外国权力的支配

40、。第七条 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进展行政理。级以上人民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理工作。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事务部门做好事务工作。第二章团体第八条 成立团体应当依法提出申请经当地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理核准登记依法获得法人资格。第九条 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活动维护教职人员和信仰公民的合法权益。团体应当协助人民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信仰的公民中进展爱国、和法制教育。团体应当加强理建立健全各项理制度承受人民的行政理。第十条 团体可以进展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团体编印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人民事

41、务部门批准后由人民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准印证。出版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按照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团体可以按照的有关规定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教职人员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经有关团体认定报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备案可以在确定的教务活动区域内从事教务活动。未获得教职人员合法身份的不得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教务活动。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可以承受团体、活动场所给予的生活费用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 教职人员在内跨、区或跨设区的主持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团体同意并由该团体报相应的、区或者设区的人民事务部门备案。本教职人员应邀到外或者外教职人员到本主持活动或者担任教职的需经当地有关团体

42、审核、团体复核同意后报人民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活动场所第十五条 本所称活动场所是指开展活动的寺院、宫观、寺、教堂及其他固定活动处所。第十六条 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登记以及终止、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登记按照?事务?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较大规模的修缮、改建寺院、宫观、寺、教堂应当经所在地级人民事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活动场所应当在有关团体指导下由该场所的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协商成立理组织实行理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理制度承受当地人民有关部门的指导、监视和检查。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平安责任制防火、防盗、防事故防止出现禁忌物。第十九条 公民进

43、入活动场所应当尊重风俗和理制度不得携带的禁忌物进入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活动场所内进展无的宣传不得进展不同信仰或者不同、不同教派之间的争。第二十条 活动场所的理组织可以承受公民和团体自愿捐献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它捐赠。第二十一条 活动场所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经销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经登记为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寺、教堂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编印资料性出版物。第二十二条 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立商业、效劳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活动场所理组织和级人民事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手续。第二十三条 活动场所对理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园林和环境应当做好平安保护工作承受有关理部门的指

44、导、监视。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和景区的理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实在维护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活动场所应当支持风景名胜区和景区的开展和建立。 第五章 活动第二十五条 信仰公民的集体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活动场所内举行。第二十六条 信仰公民举行集体活动应当由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该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第二十七条 跨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包容规模的大型活动或者在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30日前向人民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跨设区的、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包容规模的大型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30日

45、前分别向举办地设区的、人民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人民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活动场所以外传教、布道、散发宣传品。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名义传播和组织邪教;不得利用活动诈骗钱财;不得以名义组织、煽动、胁迫信教公民参与、扰乱和公共场所秩序。 第六章 院校第三十条 设立院校由团体提出申请经人民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事务部门审批。院校由团体依法创办和理。第三十一条 院校的任务是培养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有较高学识的教职人员。院校应当对受教育者进展知识、修持方面的教育进展爱国和教育进展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第三十二条 院校招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那么由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第三十三条 院校应当加强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第三十四条 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在本院校任教或者讲学。第三十五条 团体举办教职人员培训班和其他培训班应当经级以上人民事务部门批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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