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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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 第一条、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耐碱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由通风部门制定全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负责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积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长度超过30m,由通风部门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排放。 3、对于巷道积存瓦斯量大,排放时影响主要系统,涉及面较广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排放瓦斯。 4、启封密闭都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恢复通风,进行瓦斯排放。 5、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

2、过规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况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由矿负责进行排放。 6、全矿井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按分级排放制度组织排放。必须在措施中明确排放顺序。 第二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措施的编制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聚原因、积存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停电撤人范围、警戒人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排放瓦斯井下现场总指挥,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 2、明确排放瓦斯的方法,应采用限流排放法,严禁“一风吹”。巷道内有风筒悬挂时,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 3、排放瓦斯措

3、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或积存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甲烷报警仪,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4、凡由救护队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救护队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排放瓦斯前由矿调度所通知集团公司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井下现场负责人应由矿通风副总(全安副总)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应由矿总工程师(安监副矿长)担任。 5、凡由矿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现场总指挥由通风副区长以上的管理干部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由应由矿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担任。 6、瓦斯排放过程中,安排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巷

4、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无变化时,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7、明确责任范围和人员分工。警戒人由生产单位担任,井下现场负责人安排警戒人位置,瓦斯排放浓度控制由救护队和通风区负责,停送电和电器设备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安监部门负责撤人和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8、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必须先排放串联通风工作面,后排被串联工作面。 第三条、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组织参加排放瓦斯有关人员,贯彻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明确责任。 2、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井下现场负责人组织安排回风系

5、统撤人,断电、设置警戒的人员,并在措施上签字。 3、排放瓦斯地点附近的进风流中心必须设置电话,保持畅通。排放瓦斯各项准备工作按措施就绪后,征得地面总指挥同意后,现场负责人方可下达排放命令。 4、排放人员必须按措施的规定进行排放,排放时观察局部通风是否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排放瓦斯后,由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确认排放区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向地面高度所汇报,由地面总指挥下令撤出警戒、恢复送电,宣布排放瓦斯结束。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落实责任; 3、现场负责人未排放瓦斯现场的; 4、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警戒人未安排到位、回风流撤人未完成的; 5、无计划停风未及时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的。 第五条、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报警仪等要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2、如需进入停风区检查瓦斯,必须两人同行,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甲烷和氧气报警仪。若瓦斯浓度大于3%以上时,必须由救护队负责进行探险,其它人员不得进入高浓度区。 3、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大于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器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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