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奖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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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奖罚细则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奖罚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法规及制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狠反三违,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改善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经济和财产不受损失,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2条:安全奖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罚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第3条:安全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 ,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

2、;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4条:本细则是随着我公司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编写的。第5条:凡隶属于我公司的各单位和人员,上自领导,下至一般工人(包括全民、合同制、临时工、外包工等)都必须遵照执行。第二章 处 罚第一节 综合治理(一般规定)第6条:总经理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上级安全指示及会议精神负责贯彻执行,并直接传达到经理级和部、队级。要组织实施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发生事故后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和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要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要落实好总经理安全责任制。否则,罚总经理300元。第7条:各分管经理、总工程师实行分

3、级归口责任管理,对总经理直接负责。若对总经理的指示、决定不传达、执行不力罚款300元。第8条:公司副总工程师、各级主管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级技术工作负责,如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带来不良后果,罚款300元。第9条:部、室、区、队、班组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公司领导的安全指示及会议精神负责贯彻落实,否则罚款200元;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如所管辖范围内安全秩序混乱,三违频发,罚部门或队组有关领导500元。第10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调度室、安监处、通风区、机电部、生产技术部、地测部、财务部、企划部等职能部室要积极配合,提供人力

4、、物力、财力,做到专款专用。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尽量保证安技措计划的顺利完成。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不力的有关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11条: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科学、可行,并及时修改完善,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2条:公司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对安全办公会议所安排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而没有充分理由的,对有关责任者罚款200元。第13条:各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无故不到者罚款100元,对安全检查所有三定问题未及时落实的罚责任者300元,多次出现的重复问题的罚责任人500元。第14条:采、掘工作面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5、,并向每一个作业人员进行贯彻,有记录可查,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要按作业规程管理办法执行,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无规程或贯彻不力,罚施工单位500元。第15条:巷道开口、井巷施工过断层、过无炭柱、贯通;采面初采、末采、遇顶底板松软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老巷)、过煤柱、过冒顶区以及托伪开采,以及作业方式、支护材料等变化时,必须及时制定安全措施,并向每一个作业人员进行贯彻,无措施、措施不及时或未贯彻,罚责任者100元。第16条:巷道开口,执行无规程、措施不开口、无局扇送风不开口,无洒水管路及设施不开口,无测量放线不开口,无开工报告不开口的五不开口制度。否则,罚责任者2

6、00元。第17条: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条件、作业方式、支护方式等变化时,应立即制定补充措施,措施补充不及时,罚队组技术员100元。第18条:巷道贯通时,因技术失误造成损失或事故,发责任者200-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19条:技术部门在巷道设计或进尺控制时要考虑充分,减小或避免无效进尺;队组施工时,按规程作业,不得造成6米以上盲巷,否则罚责任者300元。第20条:井下巷道放线不及时或失误造成巷道方位差错,出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第21条:严格把好作业规程十个环节(即:编写、审批、干部学习、工人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执行、定期复查、修改补充),否则,罚生产技术部部长20

7、0元,队长300元,技术员100元。第22条:凡限期的三定整改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罚单位300-1000元,队长200元,重复出现不处理加倍处罚。第23条:干部在现场,发现工人违章作业不制止,罚款200元。第24条: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或利用职权强令(或支持)他人违章作业,违反者罚2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25条:任何人在工作岗位不得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脱岗,不得在岗位睡觉,否则罚款100元,如发现井下打架、斗殴、罚责任者5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司保卫部处理。第26条:发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未遂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人员若不到现场又不组织追查事故(一般事故部

8、、队追查,重大事故公司追查)罚有关责任人500元。第27条:工作时,出现轻伤,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申请,并到安监处领取工伤诊断书,并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追查,通知安监处参加,在5日内办理工伤手续。出现重伤,由公司事故追查领导组追查,并办理工伤手续。否则处罚责任部门300元。出现死亡事故,由上级劳动部门组织追查。一切人身事故,不得隐瞒不报,否则给予事故部门1000元罚款,且过期出现遗留问题时一律不予补办。第28条:对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罚:除上级处罚外,山西神州煤业公司对死亡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对重伤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

9、罚款500-3000元;对轻伤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400-2000元。若与公司下发的年度工伤管理办法文件冲突时,以文件为准。第29条:各生产业务部室、队组要坚持每周的安全活动日活动制度,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学习,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学习三大规程及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法规、条例、指令等。听取群众意见,结合本部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并做好记录。不坚持安全日活动,每发现一次,对本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第30条:公司每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要求有关人员积极参加,凡被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到一次罚款100元,因部门没有落实到个人罚部门负责

10、人100元。第31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例会,检查上次会议落实情况,研究上月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排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办公会议安排的工作完成不及时,并影响安全生产的部门罚款1000元,对有关人员罚款300元。第32条:各部门、队组要严格遵守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规定,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执行不严,造成失误或损失,处罚责任者500元。第33条:特殊工种及岗位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第34条:进入井下工作的任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罚款100元。严禁将烟草或点火物品带入井下,否则

11、罚款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35条:任何入井人员(包括参观、实习人员)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不经安全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有专人陪同,否则罚款200元。第36条:每个队必须配齐安全副队长、安全副班长,否则罚队长200元。第37条:井上下岗位工、特殊工种都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发现一次无证上岗,罚岗位工100元,罚部门负责人 100元;特殊工种罚责任者各200元。第38条: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500-30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开除留用或除名,后果严重的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井下吸烟的或酒后入井的;2、违反运

12、输安全规定,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皮带的;3、瓦检员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做虚假报表的;4、蓄意制造事故,造成重大隐患者;5、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如通风设施、消防器材、灭火材料、各类防护装置)情节严重者;6、盗窃火工品、消防器材、供电、通风及通讯等安全设备及材料,情节严重者;7、工作时间打架斗殴,危害他人生命安危者;8、对违章认识不够,拒绝接受教育,无故殴打、报复安监人员和殴打制止违章人员的;9、三违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10、井下使用矿灯、煤电钻电源等明火放炮的;11、因违章,工作失职,未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重大事故、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故追查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情

13、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第39条: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抽烟者罚款50元。第40条: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分别罚款100-300元, 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放炮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造成事故者,严肃处理。第41条:要害工种未持上岗者;罚款100元。第二节 回采 掘进 开拓第42条:井下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43条:积极开展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板规律,观察人员工作不认真,报表不及时,一次罚责任者100元。第44条:回采工作面无三图一表,罚队长200元;第45条:掘进工作场所巷道施工断面图、支护说明图、炮眼布置图及爆破说明书和避灾路线图不全,罚队长200元;第46条:回

14、采机道梁端距煤壁冒落高度超过200mm要接顶,有一处不接顶,罚责任者100元;第47条:工作面支护要保持直线度,柱排距偏差不超过plusmn;100mm,有一根超过规定罚责任者20元。第48条:回采支柱迎山角不符合要求或支在浮渣(煤)上,每一根罚责任者20元。第49条:回采工作面每缺一根密集支柱,罚支柱工20元,密柱不戴帽,每一根罚责任者10元;第50条: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罚责任者100-300元;第51条:回采支柱初撑力,单体液压支柱(phi;100mm)不小于90KN,否则,每根罚责任者20元;第52条:不按规程要求,提前回柱,造成倒悬臂,单梁单柱,每根罚责任者20元。第53条:回采面

15、按要求及时移梁,否则每米罚100元;第54条:回采工作面直观失效的支柱(若不完好、漏液、自动卸载等)要立即更换,否则每一根罚责任者20元;第55条: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达到规定,乳化液浓度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56条:工作面端头 四对八梁不按规程支护,罚责任者50元,当班带班长100元;第57条:回采工作面悬臂梁不到位,距煤壁大于300mm,每根罚支柱工20元;第58条:pi;型梁不成对,每组罚责任者20元;第59条:回采两顺槽回收不及时,超过作业规程要求,每滞后一排支护罚责任者100元;第60条: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要求,罚责任者50元,当班带班长10

16、0元;第61条:回采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款50元;不按规程要求支护,梁下每少一柱罚款20元;支设不符合要求,每根罚款20元;第62条:工作面运输溜子机头、机尾无压柱,罚责任者200元;第63条:回采工作面不按要求联网,罚责任者100元;第64条:特殊支架(戗柱、戗栅、木剁等)数量、支设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罚责任者200元。第65条:回采煤壁伞檐超过要求,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第66条:初次放顶、末采放顶要制定专项措施,成立初放、末放领导小组。放放、末放时,每班都要有副科以上管理人员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第67条: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护到工作面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罚责任者200元;第6

17、8条:掘进工作面不设金属前探梁或临时支护,罚当班班长200元。临时支护不合格,罚当班班长100元。第69条:掘进巷道净高、净宽、坡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责任者200元;第70条:砌碹巷、砌墙加钢梁巷发现砌厚、基础深度、灰缝、接压若有一项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责任者100元;第71条:架棚巷发现前倾后仰、棚梁位置、接口、棚距有一项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责任者100元。第72条:架棚巷或砌墙架钢梁巷道发现构木或背板数量少于规程要求,盘帮构顶不实、接顶填帮不实,空帮空顶,有一项罚责任者50元;第73条:架棚巷发现棚腿支在浮煤(渣)上,连续3架以上,罚责任者100元。第74条:锚喷巷道发现喷射厚度

18、、锚杆布置、喷射质量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扣当班责任者100元;第75条:不按测量中腰线施工或私自改线施工者,罚责任者100元;第76条:发现施工偏差有误,不及时反映,造成失误的,罚队长100元,技术员100元;第77条:砌碹、锚喷、砌墙架钢梁支护、砂浆、混泥土搅拌不均的,罚责任者100元,不按要求配比,罚责任者100元。第78条:砌碹、锚喷、砌墙架钢梁支护平整度达不到要求, 罚责任者100元;第79条:砌碹巷道帮顶充填不符合要求,罚100元;第80条: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必须使用拉杆或撑木,工作面10米内棚必须连锁,撑木或连锁使用不规范,罚当班班长100元。缺撑木或连锁罚100元。第三节 一

19、通三防管理第81条: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100元。第82条: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2/3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者,罚责任者200元。第83条: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任者罚款200元。第84条: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人员在开工前要了解瓦斯情况,发现异常,必须按照规程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第85条:有来往行人或车辆通过的风门,两道风门不许同时,造成风流短路,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86条:掘进巷道贯通前20m(综掘50m),必须停止一头作业,保持两头正常通风,设好警戒,只准从一头贯通,按照煤

20、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执行,贯通后,应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78条: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切断电源,否则罚带班长200元;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87条:凡工作面使用局扇送风,不准私自拆卸风筒,否则罚款200元;第88条:风筒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罚责任者100元。 监测监控探头不按规定设置的,罚责任者100元;第89条;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停电,罚责任者500元;采掘面必须使用风电闭锁和瓦电闭锁装

21、置,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第90条:工作面因故停风后,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到安全并有风流的地点,否则罚带班长500元。第91条:工作面采完后,在45天内必须做好密闭,设备在一个月内搬出,否则罚队长500元,罚通风区、机电部各1000元;第92条:凡发现有一条盲巷没有密闭,或不设栅栏和警标,罚通风队长200元,通风队500元;第93条:保护通风、防尘洒水、监控设施(风门、风桥、密闭、风筒、栅栏、隔爆水袋、喷雾装置、监控线、探头等)和设备器材,随意损坏者,罚款500-1000元。第94条:井下打眼必须使用湿式煤电钻打眼,严禁干打眼,违者罚带班长100元,队长100元。第95条:采煤机割煤、掘进机掘进

22、时,必须使用喷雾,严禁无水开机,违者罚司机200元。第96条:岩巷工作风钻打眼时,必须供水良好,发现一次干打眼,罚责任者各200元。第97条:采掘工作面及皮带运输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防尘制度,放炮前后必须洒水降尘,否则罚责任者100元;各转载点皮带司机、溜子司机有喷雾装置不使用,罚款100元。第98条:消防洒水管路按照分管范围,必须及时安设,保证供水。管管或喷雾等安装不及时,罚责任者100元;有管路缺水,随意关闭阀门,造成工作面无法洒水,罚责任者100元。第99条:采掘面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00条: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将洒水管当排水管使用,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第10

23、1条: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200元。第102条:不安装甲烷传感器和与之匹配的断电仪者,罚责任者100元。第103条:损坏甲烷传感器,责任者500元。第104条:对停电工作面在恢复供电前不恢复断电仪及安全监控系统开关供电者,罚责任者100元。第105条:井下严禁用灯泡取暖,违者给予除名。第106条:井下需要氧电焊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违者罚款100元。第107条:瓦斯泵站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操作,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搞好瓦斯参数测定,按时填报报表,否则,给予责任者100元罚款。第108条:瓦斯抽放人员应当按规定搞好封孔、接管、放水等工作,否则,根据

24、情节可给予50-100元罚款。第109条:钻机工作人员必须按钻场设计施工,保证钻孔质量,否则,根据情节可给予50-200元罚款。第四节 井下爆破及火工品管理第110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和炮土,严禁用炭块或其它物品封填炮眼,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第111条: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12条:严禁装药与打眼同时作业,违者罚款300元。第113条:使用单体液压支护的工作面,放炮时,必须有防止打坏单体液压支柱的保护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25、100元。第114条:放炮线不够规定长度,罚放炮员200元。第115条:放炮母线必须用绝缘的双线,严禁用其它导电物体做回路,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16条:工作面严禁放明炮、糊炮,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第117条:井下严禁用矿灯、煤电钻电源等明火放炮,违者开除,并罚款500元。第118条:放炮必须使用合格的放炮器,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第119条:放炮时必须设立警戒,且放炮员最后一个离开爆破地点,否则罚责任者200元;警戒员不负责任,放炮时警戒线内有人,罚班组长200-500元。第120条: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21条:处理瞎炮,必须按

26、规程规定进行,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第122条:放炮器钥匙或手把,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留在放炮器上或交他人保管,违者罚款300元。第123条:工作面使用的火药箱或雷管箱,都必须完好并分别上锁,否则罚款200元,无火药箱或雷管箱,罚款500元。第124条:严禁将火药、雷管乱扔放或放在一起,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第125条:火药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罚款200元,若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责任,从严惩处。第126条:领取火工品,必须按规格型号及数量发放,否则罚发放人员200元。第127条:领取火工品人员,不带分装火药、雷管工具包,不予发放,否则罚发放人员

27、100元;第128条:放炮员领取火药和雷管后,要分别装入专用的木箱内。火工品实行专人领退制度,雷管、火药必须二人携带,不得一人兼顾,且两人相距50米以上,严禁中途逗留、打闹,不得爬矿车,更不准把火工品放在矿车或其它材料车上,做到火工品不离身,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29条:火工品到工作面后要及时入箱、交接、登记、上锁,火药、雷管箱的位置要符合要求,严禁开盖,严禁与其它物品混装混放,否则罚款300元。第130条:工作面火工品的最多储存量不得超过当班计划量的1.2倍,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31条: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交回火药库或当面交给下班放炮员,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罚款200元,交接手

28、续不全或有误,罚责任人100元。第五节 机电管理第132条:电气设备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人,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带电搬迁时,要制定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否则罚责任者300元。第133条:不按规定执行三级五定点巡检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罚责任者300元;第134条:私自甩掉检漏继电器,背锲子强行送电,要认真追查责任,并罚责任者300元。第135条:井下电缆应做到三无(即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电气设备无失爆,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200元。第136条: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按时整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37条:各种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者,严禁操作,违者罚

29、款50mdash;100元。第138条:检修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违者罚款50mdash;mdash;100元。造成事故者根据情况严肃处理。第139条:机电工运行高压操作时,必须佩戴绝缘用具和防护用品,并设置标志,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40条: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给予100元罚款。第141条:变电所、大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誌和值班记录,违者罚款50mdash;200元。第142条:机械切割、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款50mdash;mdash;100元。第143条:井下不准打开头

30、灯,违者罚款200元,矿灯漏液、不完好或亮度达不到规定,罚责任者100元。第144条:所有机械设备的传动部位,都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45条:工作面使用滚筒式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离合器,否则罚机组司机100元。第146条:更换采煤机截齿或距滚筒3米以内有人工作时,都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否则罚机组司机200元。第147条:液压连轴节,必须使用水质液力耦合器,易熔保护塞要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48条:运输机机尾盖板要完好稳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49条:回采面不得用单体液压支柱代替移溜器移溜,否则罚款50元。第六节 提升运输管理第1

31、50条:斜井人车及大巷机械运送人员,执行有关运输制度,必须有跟车工,并坐在车辆运行前方,否则罚款50元。第151条:人车或机械运送人员,不得超员,不得抢上抢下,超员一人,罚责任者50元,对人车未停稳上下车或在车厢内站立着,罚款50元。第152条:大巷运输、照明、通讯、信号、行车保护等安全设施执行矿井运输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经常保持良好可靠,否则给予责任者100元罚款。第153条:人员通过交岔道口时,必须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人员在大巷行走时,必须走人行道,违者罚款50元。第154条:小绞车应按要求固定,压柱或地锚等齐全有效,绞车最突出部分距离轨道外沿小于500mm,有一项不合要求,罚安

32、装责任者50元,绞车司机使用罚100元。第155条:小绞车必须实行挂牌制度,有挂车数及责任人,不挂牌或牌子丢失、损坏,罚责任者50元。第156条:绞车严格按规定数挂车,如发现超挂,罚挂钩工500元;运输捆绑必须执行捆绑制度,违反者罚500元;第157条:小绞车执行矿井运输技术操作规程的八不开、八不挂,若违反其中一条,罚绞车司机或把钩工300元;第158条:斜井运输要按照规定坚持使用防跑车装置,挂好保险绳、上牛尾巴,未安设者,罚责任者500元;安设不按要求使用者,罚挂钩工500元;第159条:小绞车运输,绳皮、保险绳、绳卡、闸把、压绳板、护绳板等必须安装完好有效,声光信号齐全可靠,否则罚责任者2

33、00元;第160条:斜巷(井)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违者罚款200元;第161条:矿车必须使用合格的链环、插销,不得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则,每有一条不合规定,罚责任者100元;第162条:钢丝绳出现硬弯、打结、断股、受损、直径变细超过允许规定等情况,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63条:轨道及道岔,要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定期维修,否则罚队长200元;第164条:井下斜井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人员违章,造成跑野车事故,罚有关责任者500-1000元。第165条:矿车掉道后,必须用千斤顶、吊链或撬棍、构木等人工扛抬上道,严禁用绞车硬拉上道,否则罚款200元;第166条:绞车

34、乱绳后,必须由两人以上配合操作,重新盘绳,其整理乱绳者必须在绞车10米以外的地点,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第167条:绞车司机操作时,只许站在绞车后方,且两手分别操作离合、制动闸把,严禁站在绞车侧面或前面操作,更不准一手开绞车一手拨绳,否则罚款200-500元;第168条:绞车下放运行时,必须带电操作,严禁放飞车,否则罚绞车司机200-500元;第169条:严禁人员乘坐刮板输送机,否则罚款500-1000元;第170条:严禁皮带运料,若使用必须有安全措施,违章罚款1000元。第171条:坡度大于7permil;时,严禁人力推车,坡度在7permil;以下人力推车,一次只许推一车,违者罚款100元

35、;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间距,在轨道坡度不大于5permil;时,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permil;时,间距不得小于30米,否则罚款100元;推车方式不当,推车时不注意前方或放飞车,罚款500元。第172条:严禁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否则,罚责任者20元。第173条: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安设一坡三挡,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操作人员不正规使用,罚责任人100元。第174条: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一和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否则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第17

36、5条:钢丝绳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检验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否则,罚有关责任人50-200元。第176条:运输系统(轨道、皮带运输)构件(道岔、扳道器、导向轮、地滚子、皮带托滚等)齐全可靠,及时维修更换,否则,有一件罚责任者50元;第177条:提升机保护齐全可靠,维修及时,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第178条:皮带保护齐全可靠,维护及时,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79条:各轨道斜巷必须设置挡车器、阻车器等防跑车装置,必须保证其灵活可靠,若擅自拆除或不能使用的,处罚使用部门200-500元,罚部门负责人100元。第180条:井上下凡安设常闭阻车器的场所,阻车器应处于常闭状态,违者罚责任者50元。第七节

37、 井下文明卫生管理第181条:工作面或巷道内浮渣(煤)、杂物、淤泥、积水超过文明生产规定,罚责任部门负责人200元;第182条:管线、电缆悬挂不整齐,罚责任者50元;第183条: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罚责任者50元;第184条:机电设备表面灰尘较多,罚责任者50元;第八节 地面辅助工作管理地面治安与道路交通(工业广场)第185条: 酒后到工业广场滋事,影响生产秩序、办公秩序,给予100mdash;50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给予除名。参与喝酒者给予50mdash;200元处罚。第186条: 聚众滋事,扰乱矿井正常的生产秩序,致使矿井生产建设无法正常进行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第187条:在地

38、面生产区的人员、工地施工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到作业场所检查参观的人员都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一经查出,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外,并给予50mdash;mdash;100元罚款。第188条: 在工地从事大型设备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理。第189条:外来车辆入矿时,要向门卫申请通行证,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否则,给予责任人50-200元罚款。第190条:未经公司行政部等部门批准,不得在矿区参观或办理其它事情,否则,给予责任人30-100元罚款。第191条:车辆离矿时向门卫交回通行证,方可离矿,运煤车辆同时要交回

39、有关运煤手续,否则给予批评并30mdash;100元罚款。第192条:运煤车辆司机,不准远离车辆,更不准在矿区喝酒,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100mdash;500元罚款。第193条:偷盗公司财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194条:各要害场所(火药库、油库、设备材料库、幕僚长、停车场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和管理制度。门卫和管理人员若脱岗,罚款200元;第195条:各要害场所必须设立符合要求的照明、信号、通讯及设施等,并有专人负责,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若无故丢失或损坏,罚责任者200元;第196条:各要害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若损坏,罚责任者100元。第197条:地面装卸(

40、包括人工、机械等)必须要有专人在现场指挥,夜间要有良好的照明,对于盲目蛮干者,处以100元的罚款;第198条:各要害场所要有防洪设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99条:火药库、油库及高层建筑物要有可靠的防雷电设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200条:各要害场所不准用电炉或大灯泡取暖,违者罚款200元。第201条:地面火药库、油脂库、木料厂、材料设备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一律不准吸烟,违者罚款500元;第202条:各岗位的值班人员(包括干部值班、变电所、火药库、主扇风机房、压风机房、井口验身房、副井绞车房司机、大倾角皮带司机等),必须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发现一次罚款300元;第203条:调

41、度人员传达上级指示不及时或指挥有误,罚责任者100元;第204条:各单位传达上级安全指示不及时,罚责任者100元。第205条:供应、机电采购的各种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配件材料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经过安全检查并取得煤矿用安全标志,否则,不得入井使用。违者,罚款100元。第206条:供应部门不能按计划按时供应设备和材料,或供应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等,罚负责人50-100元。第207条:地面土建工程,要有审批的作业规程,高空作业要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款200-500元。第208条:职工单身公寓严禁私接电器,做饭,若发现罚款300元;第九节 其它第209条: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

42、,造成发生事故的,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安监队伍,并严肃处理。第210条: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责任者300-500元。第211条:破坏或盗窃井下安全生产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212条:对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或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借故进行报复,给予3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重处。第213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214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

43、5,甚至嫁祸于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第215条:发现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第216条:对重复出现三违的人员,按50%累加罚款。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第217条:对于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1、抢险事故有功者;2、避免重大事故者;3、发现隐患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4、安全工作有显著成绩的;5、发现隐患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6、抓三违人员和举报三违人员属实的;7、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三违人员做斗争的;第218条: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对提高工作质量、产品质量、设备维修质量、质量标准化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给予

44、奖励。第173条:在安全生产、改进劳动条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技术改进和提合理化建议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第219条: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季度或年度进行评比给予奖励;第220条:表彰奖励可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奖励记功、记大功、评级或授予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等光荣称号,在授予上述奖励时,可一并给予500-3000元的奖金。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要给予重奖。第四章 执行权力机构第221条:本细则的监察执行机关为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安监局驻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处,对各类人员的违章处罚,统一由安监处出具三违罚款通知单(一式三联)交财务部,罚金由财务部负

45、责从被处罚部门或责任者工资中扣除,并直接列入安全专项基金,作为安全奖励基金。罚款通知单一联留财务部,一联留安监处,一联交违章者。第222条:安全罚款只能作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223条:表彰奖励由安监处拿出方案,报领导批准后实施。第224条:在执行本细则时,责任部门或责任者安全意识淡薄,有抵触情绪的,加倍处罚;第225条:对发生死亡、重伤、轻伤的事故单位或责任者,执行执行本年度的工伤管理办法。第226条:本细则不包括安全机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根据事故追查结果,进行处罚。第227条:对于本奖罚细则未列出的三违情形,可依据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对照本细则中相似条款进行处罚或由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第228条:本细则未列事项根据其本身性质,及其可能导致的结果,由安监处根据公司有关专项规定或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奖罚。如与公司专项规定或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以公司专项规定或上级规定为准。第229条:本细则解释权属驻矿安监处。第230条:本细则自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旧版本同时废止。二00九年九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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