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印发《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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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联合印发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联合印发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编办、发改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年),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理顺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体制,适应行政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实行管办分离,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按照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卫生部会同中编办、发展改革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

2、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扩展阅读: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卫医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编办、发改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年),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理顺对单采血

3、浆站的监督、管理体制,适应行政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实行管办分离,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按照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卫生部会同中编办、发展改革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遏制

4、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年),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强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一、转制原则(一)转制的单采血浆站应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的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二)通过转制,单采血浆站应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和管理。单采血浆站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对于今后由非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一经查实,将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三)企业收购单采血浆站应采取

5、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由年定点划片至今仍对应供浆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由年全国原料血浆调拨定点划片跨区域企业收购。上述两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暂定个月)与单采血浆站不能达成收购意向,应向单采血浆站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理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由其他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跨区域进行收购。二、转制单位资产处置形式和资本核定(一)国有独资单采血浆站的资产处置: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免疫任务的国有独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对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的国有独资单采血浆站,采取整体资产无偿划转的形式接收。其国有资本金的核定,以划转基准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6、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无偿划转的程序和有关事项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号)执行。对不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免疫任务的国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的国有独资单采血浆站,应采取有偿转让形式接收。转让价格的确定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被划转单位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单位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二)其他所有制形式单采血浆站的资产处置,采取有偿转让形式,将单采血浆站整体资产(含无形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转让价格的依据,向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有偿转让。三、步骤与程

7、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管、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号)的相关规定制定转制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以下原则和步骤,负责本辖区单采血浆站转制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清产核资。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单采血浆站清产核资小组,监督、指导聘请的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对单采血浆站转制和产权转让进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在转制前对单采血浆站全部资产、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和清理,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全面审计。资

8、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有偿转让的单采血浆站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采血浆站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当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作为确定有偿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中要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等特许权的评估。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支付(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交纳)。(三)资产处置批准权限与债权债务处理。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单采血浆站的资产有偿转让,首先要通过股东会(出资人)决议后,报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方可办理有偿转让手

9、续。单采血浆站转制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一并由受让方承继。(四)产权交易管理。资产转让应采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跨区域的非定点供浆的企业收购单采血浆站的应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方式,出让方应对受让企业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管理能力、生产能力、原料血浆收购能力提出一定的要求。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则组织实施交易。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单采血浆站与受让企业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五)定价、付款方式及期限。有偿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

10、低于评估结果的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收购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大于,万元)、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企业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年。(六)企业法人登记。单采血浆站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为明确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投资与被投资的产权关系,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单采血浆站的设立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作为投资的主体。依照公司法,建立血液制品生产企

11、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母子公司体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少于。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转制后应到有关机构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手续。(七)转制后的税赋。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依法缴纳有关税收。四、人员分流安置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中,年月日之前在单采血浆站工作的在编职工(包括编制内离退休人员,不含兼职等编外人员)整建制划转接收企业。从划转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单采血浆站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遗留问题,并做好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涉及到劳动合同签订、养老保险等问题,具体可以

12、参照下述意见办理。(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转制为企业的单采血浆站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三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在转制过程中,企业与在编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单采血浆站转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的薪酬收入由企业根据现有的薪酬管理办法,结合在原单位的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按

13、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可参照国家对中央转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政策精神,落实单采血浆站转制后的养老保险问题。具体事项,根据转制单采血浆站的具体情况,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办理。五、转制及转制后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转制前后出现的人员安排、工资福利及债权债务等纠纷的举报和投诉工作。(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策划,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平稳有序地完成转制工作,并在转制过程中保证原料血浆的正常采集与供应。(三)单采血浆站转制后,应重新办理申请执业注册手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本转制方

14、案的有关要求以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单采血浆站转制情况汇总后,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将派出督察组对各地转制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四)单采血浆站作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原料的专门供应机构,其设置及管理在符合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须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五)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是原料血浆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单采血浆站的准入、执业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对单采血浆站的违

15、规行为要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六、附则(一)在年月日前不能完成转制或没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的单采血浆站,将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转让所得的收入或被关闭单采血浆站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全部纳入地方卫生事业经费,优先用于安置转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流或挪用。(三)已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全资设置的作为独立法人的单采血浆站,不在此次转制范围之内。对不符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由个人投资或社会组织投资开办的单采血浆站,应在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当地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参照本方案,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设置,进行独立企业法人登记。中国企业集成网版权所有盗版者可耻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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