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取向——基于马克思国家学说的视角-伍小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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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0 -收稿日期: 2016-01-18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5BZZ056);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 YBB026);湖 南 工 学 院 博 士 科 研 启 动 项目(H Q 1 5 0 0 3);湖 南 工 学 院 博 士 科 研 启 动 项目(H Q 1 5 0 0 4)作者简介: 伍 小 乐(1 9 8 3 ),男,湖 南 耒 阳 人 ,博 士 ,湖 南 工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学 科 研 部 讲 师 ;陈 建斌( 1 9 6 6 ),男 ,湖 南 邵 阳 人 ,博 士 ,湘 潭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副 院 长 ,教

2、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徐 艳 红( 1 9 8 3 ),女 ,湖 南 益 阳 人 ,博 士 ,湖 南 工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学 科 研 部 讲 师 。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取向文献编码 doi: 10.3969/j.issn.1004-6917.2016.04.025伍小乐1,陈 建 斌2,徐 艳 红1( 1. 湖 南 工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学 科 研 部 , 湖 南 衡 阳 421002; 2. 湘 潭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湖 南 湘 潭 411105)摘要: 根据马克思的国家学说,理想的政治国家应该具有这样的特征:国家制

3、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国家保证每个人的自由、道德、理性和福利;自由人联合体消除社会对抗性。这四个方面的特征实际上包含着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四个核心价值取向,即民主、法治、正义与和谐。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将“柔性”的价值力量和“刚性”的制度力量融汇一体。关键词: 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核心价值中图分类号: D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16)04-0120-08 基于马克思国家学说的视角维 持 社 会 秩 序 、 追 求 稳 定 和 谐 , 自 始 至 终 都 是人 类 社 会 的 美 好 追 求 。 即 使 在 不 同 的

4、社 会 形 态 下 ,不 同 的 国 家 治 理 方 式 和 治 理 体 系 结 构 对 实 现 这 一 美好 追 求 的 努 力 都 从 未 停 止 过 。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和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都 将 “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 确 定 为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总 目 标 的 一部 分 。 要 落 实 这 部 分 总 目 标 , 我 们 就 必 须 思 考 在 当前 社 会 矛 盾 错 综 复 杂 和 社 会 结 构 重 新 调 整 的 社 会大 转 型 时 期 如 何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现 代

5、 化 , 又 以 何种 价 值 取 向 来 引 导 这 一 现 代 化 进 程 等 问 题 。 马 克 思的 国 家 学 说 基 于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分 析 范 式 , 对 国 家与 社 会 的 分 离 、 冲 突 和 对 立 等 问 题 都 进 行 了 深 度 探索 , 这 为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现 代 化 、 化 解 错 综 复 杂的 社 会 矛 盾 冲 突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 科 学 的 指 导 理 论 。尽 管 马 克 思 并 未 曾 明 确 提 出 “ 国 家 治 理 ” 、 “ 国 家 治理 体 系 ” 的 概 念 , 但 他 的 国 家 学 说

6、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对国 家 机 器 的 核 心 价 值 追 求 进 行 了 描 述 , 包 括 民 主 、法 治 、 正 义 与 和 谐 。 我 们 要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现 代化 , 民 主 、 法 治 、 正 义 与 和 谐 作 为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的 核心 价 值 取 向 仍 是 适 用 的 。 因 为 从 学 理 的 角 度 来 看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回 答 的 就 是 谁 治 理 、 如 何 治 理 、 治 理得 如 何 的 问 题 , 也 即 治 理 主 体 、 治 理 机 制 以 及 治 理效 果 的 问 题 。 从 价 值 取 向 上 来 看

7、 , 治 理 主 体 要 求 的就 是 “ 民 主 ” , 治 理 机 制 要 求 的 就 是 “ 法 治 ” , 治 理 效果 要 求 的 便 是 “ 正 义 ” 与 “ 和 谐 ” 。一、民主:国家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现 代 国 家 治 理 是 指 一 个 由 政 府 、 社 会 、 企 业 和个 人 共 同 协 作 参 与 的 治 理 格 局 , 而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则是 这 个 治 理 格 局 的 制 度 体 系 。 这 里 突 出 强 调 政 府 、2016年第4期(总第250期)- 121 -社 会 、 企 业 和 个 人 在 国 家 治 理 过 程 中 的 共 同 协 作

8、 参与 , 实 际 上 是 要 肯 定 “ 民 主 ” 是 现 代 国 家 治 理 体 系的 主 要 特 质 , 是 现 代 国 家 治 理 的 核 心 价 值 取 向 。 从我 国 以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制 度 为 核 心 的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来看 , 民 主 作 为 国 家 治 理 的 核 心 价 值 取 向 的 地 位 从 未动 摇 过 。 在 最 基 本 的 意 义 上 , 民 主 就 是 主 权 在 民 ,或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 从 古 至 今 , 民 主 一 直 都 是 政 治 理 论家 们 关 注 的 重 要 论 题 。 马 克 思 在 理 论 体 系 上

9、深 受 西方 启 蒙 思 想 家 的 影 响 , 自 然 也 就 将 “ 民 主 ” 纳 入 其 国家 学 说 中 作 为 一 个 重 要 范 畴 。 民 主 是 什 么 呢 ? 马 克思 认 为 , 人 民 民 主 才 是 真 正 的 民 主 , 它 意 味 着 全 体 人民 意 志 与 权 利 的 实 现 , 这 也 使 得 人 民 民 主 制 实 现 了特 殊 性 与 普 遍 性 的 有 机 统 一 。首 先 , 真 正 的 民 主 的 本 质 是 人 民 主 权 与 人 民 主体 性 。 马 克 思 的 人 民 主 权 论 是 建 立 在 对 黑 格 尔 的 君主 主 权 论 的 批

10、判 之 上 的 。 马 克 思 将 黑 格 尔 的 君 民 关系 颠 倒 过 来 , 认 为 君 主 是 象 征 而 人 民 是 主 宰 , 君 主是 依 靠 人 民 主 权 而 产 生 而 非 人 民 主 权 是 依 靠 君 主 产生 。 这 种 人 民 主 权 意 味 着 国 家 的 所 有 权 力 都 归 人 民所 有 , 人 民 是 国 家 及 其 制 度 体 系 、 机 构 体 系 的 主 体 和目 的 , 国 家 机 器 和 国 家 制 度 仅 仅 是 人 民 主 权 之 实 现与 产 物 。 马 克 思 说 : “ 在 民 主 制 中 , 国 家 制 度 本 身 只表 现 为 一

11、 种 规 定 , 即 人 民 的 自 我 规 定 国 家 制 度在 这 里 表 现 出 它 的 本 来 面 目 , 即 人 的 自 由 产 物 。 ”1因 此 , 真 正 的 民 主 就 意 味 着 国 家 制 度 是 人 民 “ 意 志的 自 觉 表 现 ” , 是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 它 既 是 人 的 自 由 的实 现 , 又 是 人 的 自 由 产 物 。 按 照 马 克 思 的 这 一 理 论 逻辑 , 只 有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的 国 家 真 正 实 现 了 人 民 当 家作 主 , 其 国 家 治 理 实 质 就 是 民 主 治 理2。 党 的 十 八 届三 中 全

12、 会 针 对 我 国 目 前 面 临 着 “ 十 分 复 杂 的 国 际 形势 和 艰 巨 繁 重 的 国 内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任 务 ” , 提 出 “ 推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 的 改 革 目 标 ,实 质 上 就 是 完 善 民 主 治 理 , 让 人 民 可 以 自 己 决 定 自己 的 国 家 制 度 , 让 国 家 制 度 完 全 真 实 地 体 现 人 民 意志 , 从 根 本 上 保 证 为 人 民 服 务 宗 旨 的 实 现 。其 次 , 真 正 的 民 主 制 必 须 实 现 特 殊 性 和 普 遍性 的 有 机 统 一 。

13、在 讨 论 马 克 思 的 民 主 理 论 时 , 很 多研 究 者 往 往 只 注 意 到 了 马 克 思 强 调 的 民 主 的 特 殊性 和 阶 级 性 , 而 马 克 思 关 于 民 主 普 遍 性 的 论 述 则 常常 被 忽 视3。 马 克 思 认 为 , 民 主 不 仅 意 味 着 价 值 维度 的 人 民 主 权 与 人 民 主 体 性 , 它 还 凭 借 具 体 的 、 现实 的 民 主 制 度 来 实 现 。 民 主 制 的 特 殊 性 就 是 指 民 主的 形 式 现 实 的 、 具 体 的 民 主 制 度 的 特 殊 性 ; 民主 制 的 普 遍 性 就 是 指 民 主

14、 的 价 值 对 人 类 社 会 的意 义 的 普 遍 性 。 民 主 制 是 一 切 国 家 制 度 的 本 质 , 具有 形 式 上 的 特 殊 性 , 也 就 是 说 不 同 历 史 时 期 、 不 同民 族 以 及 不 同 国 家 的 民 主 制 是 具 体 的 、 确 定 的 和 特定 的 。 具 体 来 说 , 民 主 制 的 普 遍 性 表 现 在 两 个 主 要的 方 面 : 一 是 民 主 制 是 所 有 国 家 形 式 的 终 极 归 属 ,是 国 家 制 度 的 顶 点 “ 自 由 人 的 联 合 体 ” 。 因 此 ,“ 每 个 人 自 由 发 展 ” 就 是 最 重

15、要 的 民 主 价 值 具有 普 遍 性 的 价 值 。 二 是 作 为 国 家 形 式 的 特 殊 的 民 主制 亦 有 共 同 的 民 主 形 式 。 尽 管 , 马 克 思 强 调 社 会 主义 民 主 制 和 资 本 主 义 民 主 制 存 在 本 质 性 的 差 异 , 但他 也 并 没 有 否 认 人 类 在 历 史 进 程 中 创 造 了 众 多 共 同的 民 主 形 式 。 如 代 表 制 、 选 举 制 、 社 会 自 治 、 廉 价 政府 以 及 公 民 的 政 治 参 与 等 民 主 形 式 , 便 是 社 会 主 义民 主 制 和 资 本 主 义 民 主 制 所 共 有

16、 的 , 这 也 构 成 了 民主 制 的 普 遍 性 。马 克 思 如 此 重 视 民 主 , 有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是 他认 识 到 了 民 主 对 于 国 家 政 权 的 重 要 意 义 。 马 克 思 认为 , 但 凡 存 在 阶 级 剥 削 和 压 迫 , 或 存 在 以 权 谋 私 、损 公 肥 私 的 地 方 定 是 权 力 集 中 、 个 人 专 断 的 地 方 ,亦 是 人 民 主 权 受 到 压 制 和 排 挤 的 地 方 , 是 缺 少 “ 民主 ” 的 地 方 。 在 批 判 资 本 主 义 私 有 制 的 同 时 , 马 克思 对 资 产 阶 级 所 标 榜 的

17、 民 主 也 进 行 了 尖 锐 的 批 判 。他 指 出 , 在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中 绝 大 多 数 劳 动 者 获 得 的只 是 部 分 公 民 权 利 , 而 不 是 掌 握 社 会 资 源 的 公 共 权力 , 劳 动 者 的 公 民 权 利 受 制 于 资 本 家 的 公 共 权 力 ,也 即 资 本 对 劳 动 的 统 治 和 剥 削 。 因 此 , 资 本 主 义 的民 主 是 一 种 虚 假 的 民 主 , 其 实 质 是 一 个 或 少 数 几 个资 本 家 通 过 垄 断 资 本 而 垄 断 公 共 权 力 , 从 而 使 自 身或 自 己 的 阶 级 获 得 最

18、大 利 益 。 依 据 这 样 的 逻 辑 建 立起 来 的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国 家 和 政 权 体 系 , “ 随 着 时 间的 推 移 , 这 些 机 关 为 首 的 是 国 家 政 权 为 了追 求 自 己 的 特 殊 利 益 , 从 社 会 的 公 仆 变 成 了 社 会 的主 人 ”4。 只 有 社 会 主 义 的 民 主 才 是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民主 , 它 让 广 大 劳 动 群 众 具 有 天 赋 的 政 治 权 力 , 真 正实 现 了 人 民 主 权 。 所 以 马 克 思 认 为 , 无 产 阶 级 建 立 的国 家 可 谓 是 崭 新 的 民 主 国 家

19、 , 巴 黎 公 社 的 实 践 为 无产 阶 级 国 家 奠 定 了 真 正 民 主 制 度 的 基 础 。 因 此 , 由无 产 阶 级 建 立 的 “ 公 社 这 是 社 会 把 国 家 政 权 重新 收 回 , 把 它 从 统 治 社 会 、 压 制 社 会 的 力 量 变 成 社会 本 身 的 生 命 力 ”5。 也 就 是 说 , 只 有 无 产 阶 级 建 立【政治学研究】 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取向GUANGXI SOCIAL SCIENCES No.4.2016( Cumulatively,No.250)- 122 -和 领 导 的 民 主 国 家 , 才 有 可 能

20、将 公 共 权 力 交 由 人 民掌 管 , 进 而 遏 止 公 权 私 用 导 致 的 权 力 异 化 。总 之 , 在 马 克 思 看 来 , 民 主 首 先 是 一 种 国 家 制度 , 是 国 家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 建 立 在 一 定 经 济 基 础之 上 并 为 这 一 经 济 基 础 服 务 。 同 时 , 民 主 也 是 一 种较 为 有 效 的 社 会 治 理 方 式 、 决 策 机 制 和 组 织 体 制 ,它 意 味 着 公 众 意 见 的 凝 聚 和 规 则 、 程 序 对 政 府 权 力的 规 制 , 人 民 从 而 实 现 对 社 会 的 管 理 ; 它

21、 意 味 着 人民 是 国 家 的 基 础 , 国 家 制 度 只 是 人 民 的 自 我 规 定 和自 我 管 理 。 为 了 保 证 无 产 阶 级 国 家 政 权 是 真 正 的 民主 共 和 国 , 马 克 思 在 制 度 上 设 计 了 人 民 代 议 制 、 选 举制 、 任 期 制 、 罢 免 制 以 及 人 民 监 督 制 等 一 系 列 制 度 ,其 目 的 在 于 实 现 多 数 人 的 统 治 , 彻 底 扭 转 民 主 在 以往 仅 作 为 少 数 人 进 行 社 会 统 治 的 工 具 的 历 史 现 象 。这 些 民 主 制 度 设 计 也 是 实 现 国 家 治

22、理 体 系 民 主 化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重 要 推 手 。 中 国 特 色的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在 政 治 上 的 集 中 表 现 就 是 人 民 民主 , 就 是 社 会 主 义 的 民 主 政 治 。 按 照 马 克 思 的 思 路 ,人 民 民 主 最 核 心 的 制 度 设 计 就 是 民 主 普 选 制 度 , 这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 核 心 内 容 , 是 真 正 保 证 人 民掌 握 国 家 政 权 、 参 与 国 家 管 理 的 根 本 性 举 措 。 对 于巴 黎 公 社 的 普 选 制 度 , 马 克 思 给 予

23、 了 这 样 的 高 度 赞扬 : “ 普 选 权 在 此 以 前 一 直 被 滥 用 而 现 在 , 普 选权 已 被 应 用 于 它 的 真 正 目 的 : 由 各 公 社 选 举 它 们 的行 政 的 和 创 制 法 律 的 公 务 员 ”6。习 近 平 指 出 , 我 们 要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人 民 当 家作 主 、 依 法 治 国 有 机 统 一 , 坚 持 人 民 主 体 地 位 , 扩 大人 民 民 主 ,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 坚 持 和 完 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制 度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和 政

24、 治 协 商 制 度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以 及 基 层 群 众自 治 制 度 等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 建 设 服 务 政 府 、 责 任 政府 、 法 治 政 府 、 廉 洁 政 府 , 充 分 调 动 人 民 积 极 性7。这 一 论 述 是 对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 本 质 与 基 本 内 容的 高 度 概 括 。 首 先 , 民 主 是 在 党 的 领 导 下 , 完 善 和 保障 人 民 主 权 。 在 当 前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制 度 环境 下 , 马 克 思 定 义 的 人 民 主 权 意 味 着 : 一 是 各 级 政

25、府 的 行 政 长 官 以 及 公 务 员 必 须 由 人 民 选 举 产 生 ; 二是 创 制 法 律 的 公 务 员 也 即 人 大 代 表 必 须 由 人 民 选 举产 生 。 其 次 ,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 就 是 要 保 障 人民 民 主 , 完 善 保 证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度 , 以 及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度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以 及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 使 民主 制 度 化 、 法 律 化 、 程 序 化 , 让 全 国 各 族 人

26、民 在 党 的领 导 下 依 法 治 国 理 政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人 民 民 主是 由 选 举 民 主 、 自 治 民 主 和 协 商 民 主 “ 三 位 一 体 ” 构成 的 民 主 体 系8。 在 政 治 活 动 实 践 中 , 要 做 到 有 事 多商 量 , 遇 事 多 商 量 , 做 事 多 商 量 , 众 人 之 事 由 众 人 商量 做 主 , 找 到 全 社 会 意 愿 和 要 求 的 最 大 公 约 数 。 再次 , 赋 予 人 民 群 众 罢 免 权 , 充 分 调 动 人 民 群 众 参 与政 治 、 民 主 监 督 的 积 极 性 。 就 我 国 目

27、 前 的 民 主 政 治实 践 而 言 , 人 民 群 众 所 拥 有 的 罢 免 权 与 马 克 思 所 设想 的 还 相 去 甚 远 。 但 是 , 按 照 马 克 思 的 民 主 政 治 理论 , 罢 免 惩 戒 机 制 应 是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制 度 基 础 之一 , 是 现 代 化 的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中 的 纠 错 机 制 , 即 反 对腐 败 、 督 促 公 务 人 员 自 觉 向 人 民 负 责 的 制 度 保 障 。二、法治: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家 的 战 略 目 标 , 并

28、指 出 依 法 治 国 , 是 坚 持 和 发 展 中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本 质 要 求 和 重 要 保 障 , 是 实 现 国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必 然 要 求 。 有 研 究者 指 出 , 现 代 的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至 少 包 括 这 样 几 个 方面 : 完 善 的 宪 法 、 法 律 体 系 ; 健 全 的 政 府 职 能 体 系 ;良 好 的 社 会 自 组 织 体 系 ; 互 补 的 政 社 合 作 体 系9。 在某 种 程 度 上 , 法 治 就 是 国 家 治 理 规 则 的 制 度 化 和 法律 化 , 也 是 在 这

29、 个 意 义 上 , 法 治 对 国 家 治 理 现 代 化具 有 决 定 性 作 用 。 换 言 之 ,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现 代 化 首要 的 便 是 完 善 的 国 家 的 宪 法 、 法 律 体 系 , 并 “ 使 宪 法和 法 律 成 为 国 家 有 效 治 理 的 最 高 权 威 ”10。 而 根 据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的 精 神 , 法 治 可 以 概 括 为 “ 依法 治 国 、 依 法 执 政 和 依 法 行 政 ” 。 法 治 的 核 心 就 是“ 法 ” , 而 且 是 “ 良 法 ” 。 因 此 , 法 治 简 单 来 说 就 是 良法 善 治 。

30、在 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看 来 , 法 也 不 是 一 开 始 就存 在 于 人 类 社 会 , 它 也 是 私 有 制 和 阶 级 矛 盾 的 产 物 。“ 在 社 会 发 展 某 个 很 早 的 阶 段 , 产 生 了 这 样 一 种 需要 : 把 每 天 重 复 着 的 产 品 生 产 、 分 配 和 交 换 用 一 个共 同 规 则 约 束 起 来 , 借 以 使 个 人 服 从 生 产 和 交 换 的共 同 条 件 。 这 个 规 则 首 先 表 现 为 习 惯 , 不 久 便 成 了法 律 。 ”11法 同 国 家 一 样 是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到 某 一 特定 阶

31、段 的 产 物 。 所 谓 特 定 阶 段 , 就 是 说 法 律 的 产 物必 须 具 备 特 定 的 经 济 基 础 、 社 会 条 件 和 政 治 基 础 。这 个 经 济 基 础 便 是 私 有 制 出 现 并 取 代 原 始 社 会 的 氏族 公 有 制 ; 社 会 条 件 是 私 有 制 造 成 的 利 益 分 化 导 致- 123 -社 会 成 员 分 裂 为 不 同 阶 级 ; 政 治 基 础 则 是 在 阶 级 形成 后 政 治 国 家 取 代 了 “ 自 然 形 成 的 共 同 体 形 式 ” 并成 为 维 持 人 类 社 会 秩 序 的 公 共 权 力 。 既 然 , 法

32、 的 产生 与 国 家 的 产 生 具 有 相 似 性 和 同 步 性 , 那 么 法 的 命运 自 然 也 和 国 家 一 样 法 不 会 永 久 地 存 在 , 而 是将 随 着 阶 级 和 国 家 的 消 亡 而 消 失 。 马 克 思 认 为 , 在原 始 社 会 , 人 与 人 的 关 系 通 常 是 以 最 粗 鲁 的 形 态 直接 表 现 出 来 ; 市 民 社 会 形 成 和 发 展 后 , 法 律 使 人 与人 的 关 系 变 得 文 明 了 ; 而 随 着 人 类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不断 进 步 , 阶 级 连 同 阶 级 斗 争 的 产 物 国 家 都 将 不可 避

33、 免 地 消 亡 , 这 时 候 全 部 国 家 机 器 当 然 就 包 括 法律 也 都 将 放 进 古 物 陈 列 馆 中 。至 于 法 的 内 涵 , 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都 赞 成 将 之 放在 一 定 的 物 质 生 产 关 系 中 去 考 察 。 在 共 产 党 宣 言 中 , 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对 于 资 产 阶 级 的 法 做 出 了 如 下评 价 : “ 你 们 的 观 念 本 身 是 资 产 阶 级 的 生 产 关 系 和所 有 制 关 系 的 产 物 , 正 像 你 们 的 法 不 过 是 被 奉 为 法律 的 你 们 这 个 阶 级 的 意 志 一 样

34、 , 而 这 种 意 志 的 内 容是 由 你 们 这 个 阶 级 的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来 决 定 的 。 ”12在此 , 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所 指 的 “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 , 那 便是 基 于 资 产 阶 级 私 有 制 所 形 成 资 产 阶 级 对 无 产 阶级 的 剥 削 生 活 。 因 为 , 这 个 看 上 去 像 极 了 属 于 所 有 人的 法 , 实 质 则 仅 仅 是 资 产 阶 级 “ 这 些 个 人 通 过 法 律形 式 来 实 现 自 己 的 意 志 , 同 时 使 其 不 受 他 们 之 中 任何 一 个 单 个 人 的 任 性 所 左

35、 右 ”13。 按 照 马 克 思 主 义辩 证 唯 物 主 义 的 观 点 , 法 既 是 由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所 决定 的 , 而 且 也 是 为 物 质 生 活 服 务 的 。 法 的 内 涵 和 本 质可 以 从 这 样 三 个 层 面 来 理 解 : 首 先 , 法 是 国 家 意 志 。统 治 阶 级 不 但 要 用 国 家 的 形 式 来 组 织 自 己 的 统 治 力量 , 还 将 他 们 自 己 的 意 志 变 成 国 家 意 志 法 律 形式 。 统 治 阶 级 也 只 有 将 自 身 的 意 志 变 成 强 制 性 的 国家 意 志 , 才 可 以 成 为 被 全

36、 社 会 普 遍 遵 守 的 法 律 , 才能 够 有 效 地 维 护 阶 级 统 治 的 政 权 。 其 次 , 法 是 统 治阶 级 的 共 同 意 志 。 法 律 是 统 治 阶 级 的 意 志 , 而 且 这个 意 志 不 是 统 治 阶 级 内 部 的 任 何 一 个 单 个 人 的 意 志或 者 这 些 单 个 人 意 志 的 集 合 , 它 必 须 是 基 于 统 治 阶级 根 本 利 益 形 成 的 共 同 的 意 志 。 再 次 , 法 的 内 容 是由 统 治 阶 级 的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所 决 定 。 因 此 , 马 克 思指 出 , 理 解 一 个 时 代 的

37、物 质 生 活 条 件 是 理 解 一 个 时代 的 法 律 制 度 的 前 提 条 件 。法 既 然 是 统 治 阶 级 制 定 出 来 进 行 阶 级 统 治 的工 具 , 那 么 法 治 自 然 就 是 指 依 靠 法 来 进 行 阶 级 统治 。 因 而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法 治 , 就 是 资 产 阶 级 在 自然 法 理 支 配 下 , 抛 开 所 有 现 实 的 、 具 体 的 经 济 关 系 ,假 以 人 类 共 同 利 益 的 面 具 , 大 肆 宣 扬 所 谓 法 律 至上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鼓 吹 所 谓 的 “ 自 然 法 ” 、 “ 理

38、性 法 ” 或 “ 正 义 法 ” , 其 实 质 和 以 往 任 何 剥 削 和 压 迫社 会 中 的 “ 法 ” 别 无 二 致 , 都 是 欺 骗 和 麻 痹 广 大 人民 群 众 的 阶 级 统 治 工 具 。 简 言 之 ,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所 谓 法 治 只 是 为 资 本 扩 张 和 积 累 保 驾 护 航 的 制 度 体系 。 在 资 本 主 义 私 有 制 条 件 下 , 法 治 只 是 资 产 阶 级民 主 和 自 由 的 法 律 化 和 制 度 化 , 是 反 映 资 产 阶 级 意志 的 资 产 阶 级 统 治 工 具 。无 产 阶 级 国 家 则 不 同 ,

39、 它 是 资 本 主 义 向 共 产 主义 的 过 渡 , 无 产 阶 级 同 旧 世 界 的 各 阶 级 的 斗 争 将 延续 到 阶 级 存 在 的 经 济 基 础 被 彻 底 消 灭 为 止 。 因 此 ,马 克 思 认 为 , 要 推 行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 无 产 阶 级 首 先 就是 要 通 过 革 命 废 除 资 产 阶 级 的 法 律 体 系 、 法 律 制 度以 及 法 律 秩 序 , 并 用 代 表 无 产 阶 级 和 广 大 人 民 群 众意 志 的 法 律 体 系 、 制 度 和 秩 序 取 而 代 之 。 这 种 取 而代 之 的 法 律 具 有 这 样 的

40、特 点 : “ 法 律 是 肯 定 的 、 明 确的 、 普 遍 的 规 范 , 在 这 些 规 范 中 自 由 的 存 在 具 有 普遍 的 、 理 论 的 、 不 取 决 于 个 别 人 的 任 性 的 性 质 , 法 典就 是 人 民 自 由 的 圣 经 。 ”14而 要 通 过 法 律 来 构 建 统治 秩 序 , 那 么 无 产 阶 级 就 必 然 要 夺 取 国 家 政 权 , 成为 统 治 阶 级 。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和 法 制 基 础 在 我 们 看 来只 能 是 也 必 须 是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和 无 产 阶 级 民 主15。无 产 阶 级 只 有 建 立 无

41、 产 阶 级 专 政 成 为 统 治 阶 级 ,实 现 民 主 才 能 缔 造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反 过 来 , 无 产 阶级 的 法 制 也 只 有 确 保 了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的 合 法 性 , 才能 从 根 本 上 保 证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权 利 。 在 这 个 意 义上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和 无 产 阶 级 专 政 、 无 产 阶 级 民 主是 内 在 统 一 的 , 它 们 统 一 于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体 系 。 这个 体 系 也 可 以 说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治 理 体 系 , 是 党领 导 人 民 治 国 理 政 的

42、制 度 体 系 , 包 括 政 治 、 经 济 、 社会 、 文 化 、 生 态 和 党 的 建 设 多 维 领 域 的 相 互 协 调 的国 家 制 度 , 其 中 最 为 核 心 的 就 是 分 别 以 人 民 民 主 专政 和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 多 种 所 有 制 共 同 发 展 为 主 要 内容 的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制 度 和 经 济 制 度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本 身 就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治 理 体系 的 最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就 是 推 进国 家 治 理 体 系 现 代 化 。 而 以 宪 法 法 律 为

43、 主 要 内 容 的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是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根 本体 现 , 是 现 代 化 的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的 重 要 标 志 。 或 者【政治学研究】 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取向GUANGXI SOCIAL SCIENCES No.4.2016( Cumulatively,No.250)- 124 -说 在 新 时 期 , 中 国 的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体 就 表 现 在 以宪 法 为 核 心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中 。 宪 法 是 党 和 人民 意 志 的 集 中 体 现 , 是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44、制 度 的 根 本 大法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就 是 , 全 国 各 族 人民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武 装 力 量 、 各 政 党 机 关 、 各 社 会团 体 以 及 各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都 以 作 为 党 和 人 民 意 志 集中 体 现 的 宪 法 为 根 本 的 活 动 准 则 , 是 宪 法 而 不 是 资本 或 别 的 什 么 具 有 最 高 的 权 威 。 具 体 到 实 践 层 面 ,法 治 也 就 是 以 宪 法 法 律 为 参 照 , 依 法 治 国 、 依 法 执政 、 依 法 行 政 , 推 进 法 治 国 家 、 法

45、 治 政 治 、 法 治 社 会的 一 体 化 建 设 。 但 要 注 意 的 是 , 肯 定 宪 法 法 律 在 国家 治 理 中 的 权 威 , 并 不 是 要 完 全 否 定 道 德 在 治 理 中的 作 用 。 无 论 何 时 , 中 国 的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建 设 都 应重 视 价 值 体 系 构 建 , 应 重 视 早 已 融 入 民 族 血 液 中 的基 本 道 德 价 值 的 作 用16。三 、正 义 :每 个人 的 自 由 、道 德 、理 性 和 福 利随 着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 以 及 腐 败 、 贫 富 差距 、 分 配 不 公 等 政 治 和

46、 社 会 问 题 的 暴 露 , 社 会 正 义问 题 受 到 普 遍 关 注 。 对 于 如 何 使 国 家 制 度 趋 于 正义 , 在 理 论 建 构 上 国 内 学 者 不 约 而 同 地 将 思 想 渊 源追 溯 到 了 马 克 思 的 正 义 理 论 。 对 于 什 么 是 正 义 , 正义 具 有 何 种 内 涵 与 外 延 , 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给 出 了 这样 的 解 释 : “ 正 义 本 身 , 只 是 指 出 一 条 解 放 人 的 唯 一可 行 的 途 径 , 就 是 通 过 自 由 和 平 等 使 社 会 人 道 化 ;只 有 在 日 益 合 理 的 社

47、会 组 织 中 才 可 能 提 供 积 极 的 解决 办 法 。 这 是 非 常 合 乎 期 望 的 解 决 办 法 , 是 我 们 的共 同 理 想 这 是 通 过 普 遍 团 结 所 达 到 的 每 一 个 人的 自 由 、 道 德 、 理 性 和 福 利 人 类 的 博 爱 。 ”17从这 一 段 话 里 ,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这 样 几 层 意 思 : 一 是 马 克思 和 恩 格 斯 并 没 有 废 除 正 义 的 概 念 , 正 义 是 马 克 思主 义 政 治 学 说 的 重 要 范 畴 ; 二 是 正 义 并 非 补 偿 性 的社 会 价 值 , 也 并 非 只 是 对

48、不 正 义 的 克 服 ; 三 是 真 正的 正 义 是 “ 每 一 个 人 的 自 由 、 道 德 、 理 性 和 福 利 ” ,是 为 了 解 放 人 , 实 现 “ 人 类 的 博 爱 ” ; 四 是 体 现 自 由与 平 等 的 “ 合 理 的 社 会 组 织 ” 是 实 现 正 义 的 重 要 途径 。 可 见 , 正 义 并 不 是 最 终 的 目 的 , 不 是 人 类 社 会 的终 极 理 想 , 正 义 本 身 只 是 实 现 目 的 之 手 段 , 这 个 目 的便 是 “ 人 的 自 由 全 面 发 展 ” 。根 据 马 克 思 关 于 正 义 的 论 述 , 在 马 克

49、 思 的 正 义理 论 体 系 中 , “ 正 义 ” 至 少 具 有 这 样 四 个 方 面 的 含义 : 一 是 正 义 是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和 共 产 主 义 社 会 的 首要 价 值 。 在 讨 论 公 社 制 度 时 , 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都 认为 , 真 正 的 自 由 与 真 正 的 平 等 只 有 在 公 社 制 度 下 才能 被 实 现 ; 而 且 这 个 公 社 制 度 又 是 正 义 所 要 求 的 。巴 黎 公 社 是 马 克 思 设 想 的 无 产 阶 级 政 权 的 组 织 形式 , 是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试 验 田 , 是 以 正 义 为 首 要 价值 。 二 是 正 义 是 一 个 阶 级 范 畴 。 在 阶 级 社 会 里 , 马克 思 认 为 并 不 存 在 所 谓 的 全 社 会 共 同 认 可 的 正 义 ,人 们 所 追 求 的 正 义 其 实 都 只 是 统 治 阶 级 的 正 义 。 正义 不 管 是 制 度 的 、 价 值 的 , 还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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