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烟煤购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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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烟煤购销合同 甲方(买方):某某公司乙方(买方):某某公司丙方(卖方):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无烟煤购销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1. 煤炭品质:1.1 品名:无烟煤。1.2 规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大卡/千克)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干燥基全硫St.d%收到基全水分 Mt%煤种500015420无烟煤2. 数量及交货期限:2.1 总数量: 2.8万吨(10%),丙方单独或合计向甲方、乙方供货达到本款数量即完成供货义务,丙方分别向甲方或乙方供应的数量不作具体要求。2.2

2、交货期:2021年 3月10 日0时至2021年 4 月30 日24时止。以上供货数量约定为丙方向甲方、乙方提供的合计数量约定,丙方单独或合计向甲方、乙方供货达到以上约定即完成本条供货义务,丙方分别向甲方或乙方供应的数量不作具体要求。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到期后不得延期。3. 运输方式及目的地:3.1 运输方式:船运、汽车运输或火车运输。3.2 目的地:买方厂区内卸至指定地点;如合同下货物的实际购买方为甲方,则目的地为某某公司;如合同下货物的实际购买方为乙方,则目的地为某某公司。4. 价格: 煤炭:热值以5000大卡/千克为基准,到厂基准现汇价格为 元/吨( 元/大卡,含13%增值税),不含税基

3、准价格为 元/吨( 元/大卡,不含13%增值税)。以上到厂基准现汇价格均包含到百矿发电/银海发电价格。5. 数量核定:数量以买方指定的汽车衡计量数据为准;如合同下货物的实际购买方为甲方,则以某某公司汽车衡计量数据为准;如合同下货物的实际购买方为乙方,则以某某公司汽车衡计量数据为准。在计算本合同下丙方的全部供应量时,丙方的合计供应量为上述丙方向甲方的供应量与丙方向乙方的供应量之和。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到2021年 4 月 30 日24时止自然终止,不得延期。6. 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的执行力,丙方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20万元(或从货款中扣除),逾期不缴或不完全缴纳

4、,买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丙方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合同的供应量,甲方在合同截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保证金,不计利息,同时乙方对甲方上述保证金的退还事宜承担连带责任。7. 结算与付款:7.1 结算方式: 采取一票结算,即煤炭价按本合同第8条到场化验确定煤炭的热值乘以对应结算价格来计算,即:结算价=(到场化验热值*对应结算价格)-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扣款*甲/乙方汽车衡计量数量。如合同货物的实际购买方为甲方,则甲丙采取一票结算,结算价=(到场化验热值*对应结算价格)-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扣款*甲方汽车衡计量数量,丙方向甲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需向乙方开具增值税等;如合同货物的实际购买方

5、为乙方,则乙丙采取一票结算,结算价=(到场化验热值*对应结算价格)-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扣款*乙方汽车衡计量数量,丙方向乙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需向甲方开具增值税票等7.2 付款方式及期限:所有考核指标按单批次来煤炭化验结果加权结算,以单批到厂10000吨以上结算一次,在计算丙方单批次到厂数量时,丙方向甲方的供应量与丙方向乙方的供应量之和达到10000吨以上即完成10000吨以上供货量,进行批次加权结算;按照对应批次丙方分别向甲方、乙方供货的实际到厂数量,甲方、乙方分别与丙方进行单独结算,就甲方、乙方分别与丙方单独结算的对应结算单,甲方、乙方需在对应货物进厂后5日内向丙方出具并盖章

6、。丙方按照对应结算单金额向甲方/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与丙方单独结算,丙方向甲方开具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无需向乙方开具;乙方与丙方单独结算,丙方向乙方开具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无需向甲方开具)甲方、乙方在收到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分别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付清货款,遇节假日相应顺延。8. 质量要求:8.1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以5000Kcal/kg为基准。8.1.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等于高于5000Kcal/kg时,按实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元/大卡)结算。8.1.2 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低于5000Kcal/kg时执行以下价格

7、模式:到厂化验热值区间结算价格49005000大卡按 元/大卡结算48004900大卡按 元/大卡结算47004800大卡按 元/大卡结算46004700大卡按 元/大卡结算45004600大卡按 元/大卡结算44004500大卡按 元/大卡结算低于4400大卡按10元/吨结算或终止合同8.2 干燥基全硫(St.d)基准为4%。低于等于4%时不扣款;大于4%且小于等于5%时,以干燥基全硫(St.d)4%为基准,每升0.1%扣5元/吨;大于5%时,到厂价格为10元/吨。以上8.1、8.2条款的扣款不分段,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8.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大卡/千克为单位,按实际到厂全水分、灰分、

8、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换算公式为1000大卡=4.1816MJ,计算过程均保留两位小数。9. 质量验收及异议期限:9.1. 丙方所供煤炭由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采样和化验,并以化验的数据作为结算依据。买方自煤炭到厂之日起保留备用样品25天。如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书面提出仲裁,由甲方/乙方、丙方将买方保存的备用样品送交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煤炭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化验仲裁,除收到基全水分(Mar)按进厂时采样化验的结果为换算依据外,其余按本合同“11煤炭质量仲裁结果处理办法”条款执行。仲裁过程需丙方全程参与并签字确认,若丙方无法参与,应向买方提供书面说明并承诺接受仲裁过程与

9、结果。仲裁费由提出仲裁方负责。对掺假、夹层的煤炭不予结算。9.2 同一天供应的煤炭,每车净重15吨以下(含15吨)和15吨以上的,分别按国家标准单独采样化验结算。9.3 同一天供应的煤炭,每车净重相差10吨(含10吨)以上的,按国家标准实行大、小车区分采样化验结算。9.4 如丙方供应的煤炭有杂质、掺假、夹层、水分含量高等问题,买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到现场确认,经买方和卖方确认无误后按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0退货买方对丙方供应的煤炭进行监督检查,凡被买方检查发现丙方供应的煤炭有掺假、夹层的车辆,买方有权拒绝其进厂,已进厂卸车的,买方有权对该车不予结算。因此退货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丙方承担。11煤炭质量

10、仲裁结果处理办法:丙方所供煤炭无掺假和无夹层但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提出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化验或者鉴定机构仲裁。仲裁过程需丙方全程参与,若丙方无法参与,应向买方提供书面说明予以确认,仲裁流程和仲裁结果丙方将视为完全认可。当仲裁结果与原化验结果的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在200大卡/千克以内;干燥基全硫(St.d%)大于等于4%且小于等于5%时,差值在0.1%以内,按原化验结果进行结算,超出时则按仲裁结果进行结算;干燥基全硫(St.d%)大于5%时,按仲裁结果进行结算。12. 违约责任:12.1 各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12.2丙方交货的煤炭品质应符合1.2条规格要求,如果达不到按照第8条处理直至退货处理。12.3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丙方原因造成煤炭供应数量小于合同约定的供应量,对应丙方少供的煤炭数量,买方有权按合同单价( 元/吨)5%标准对丙方进行扣款考核,扣款从保证金或未支付货款中扣除。如甲方已行使本条上述扣款权利,则乙方对丙方不再享有上述扣款权利;如乙方已行使本条上述扣款权利,则甲方对丙方不再享有上述扣款权利。如因甲乙方原因造成煤炭供应量小于合同约定的供应量,对应少执行的煤炭数量,卖方有权按合同单价( 元/吨)5%标准对甲乙

12、方进行扣款考核,甲乙方将扣款支付到丙方账上。12.4 若买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7.2条的约定付款的,则丙方有权从逾期第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未付货款的相应利息;至第7日仍未结算货款及支付利息,则丙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12.5 若丙方根据甲方或乙方的供货通知实行供货后,供给甲、乙方煤炭的总数量仍小于合同约定的供应量,合同供货周期不得延期;若因甲、乙双方指定卸货、卸车地点库存满或车次较多造成卸车排队压车影响的供货进度造成丙方供货进度延缓,合同供货周期不得延期;本合同特别约定,交货期从2021年 3月10 日0时至2021年 4 月 30 日24时止,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按实际到货量加权平均

13、结算。13 诚信自律特别条款13.1 买方和卖方承诺在业务往来期间严格遵守以下约定:13.1.1 不以任何名义向对方(包括其参股、控股、实际控制或其他关联关系的单位,下同)人员(包括其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等,下同)输送各种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或好处。13.1.2 不得与对方人员开展经营活动,相互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在三方合作终止后2年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接受对方人员任职或提供服务。13.2 如违反前述约定,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非固定金额的合同按照实际已发生的金额,下同)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合同金额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构成犯罪的,则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4、13.3 一方发现对方人员存在违反前述诚信自律条款行为的,应向对方合规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买方举报途径:集团法务合规部举报电话:邮箱:13.4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或被撤销、无效不影响前述诚信自律条款的效力。14. 不可抗力事件:14.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无法按约定条件履行,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14.2 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15. 争议的解决

15、: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 生效及其它:16.1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6.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丙方应根据甲、乙方通知的时间和数量来进行煤炭的发运。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方根据生产及库存情况,分别通知丙方进行煤炭的发运,甲方、乙方需分别通过指定邮箱的方式将“时间”、“数量”等信息通知给丙方,甲方、乙方指定邮箱:16.3 如合同下货物买方为甲方,则就甲方因所购货物与丙方之间的购销关系,甲方与丙方单独结算,甲方按合同7.1条、7.2条的时间和金额向丙方

16、履行付款义务,如甲方逾期付款,则甲方需按合同12.4条向丙方支付未付货款的相应利息;如货物买方为乙方,则就乙方因所购货物与丙方之间的购销关系,乙方与丙方单独结算,乙方按合同7.1条、7.2条约定时间和金额向丙方履行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付款,则乙方需按合同12.4条向丙方支付未付货款的相应利息。同时无论甲方、乙方中的任意一方逾期10日仍未结清货款及支付利息,则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丙方义务,且不属于丙方违约。本条款与其他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但不可抗力除外。16.4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16.5 特别说明,如合同下货物买方为甲方,

17、则1.1条、1.2条、3.1条、4条、8.1条、8.1.1条、8.1.2条、8.3条、8.4条、9.1条、9.2条、9.3条、9.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6.5条的内容在甲丙之间发生效力、在乙丙之间不发生效力;如合同下货物买方为乙方,则1.1条、1.2条、3.1条、4条、8.1条、8.1.1条、8.1.2条、8.3条、8.4条、9.1条、9.2条、9.3条、9.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6.5条的内容在乙丙之间发生效力、在甲丙之间不发生效力。如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内容为准,但不可抗力除外;16.6 本合同正本壹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甲方(买方):某某公司乙方(买方):某某公司授权代表(签章):授权代表(签章):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人:电 话:电 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纳税人登记号纳税人登记号丙方(卖方): 授权代表(签章):签订时间: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 话:开户银行:帐 号:纳税人登记号: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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