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docx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1875794 上传时间:2022-04-2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2.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教育厅.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浙江省教育厅.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省教育厅.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教育厅.docx(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化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物价局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教计200772号 转发教化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化 收费、进一步治理教化乱收费工作的 实施看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化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化收费行为,深化治理教化乱收费,现将教化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化收费、进一步治理教化乱收费工作的 实施看法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看法,请一 并执行: 一、明确义务教化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从2007

2、年春季学期起先,全面实施义务教化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全省义务教化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 (二)根据国家规定,从2009年春季起先全部取消住宿费,在两年过渡期内仍保留住宿费项目。各地要重点对利用社会力气、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通过政府回购等方法,妥当处理利益关系,维护学校正常教化教学秩序。 (三)对按规定接受资助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给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因病、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子女,其减免项目和标准由市、

3、县政府确定。 (四)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先,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化(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二、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严禁乱收费状况发生。 (一)接着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需按 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别的校内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会制度、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的“四独立”要求加紧清理,争取在2008年

4、内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对未达到“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2007年秋季起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二)义务教化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全部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需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从2007年秋季起先,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化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供应场地、组织生源,严禁在职老师参加办班教学和管理。 (三)对因病等缘由导致学习困难的义务教化阶段中小学生,老师应刚好单独为其补课,但不得收费。对放学后接着留在学校的义务教化阶段中小学生,为便利家长,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免费派特地老师进行管理,指导学生完成作业,支配

5、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补课、放学后管理学生等工作可计入义务教化阶段学校老师的工作量,计入老师绩效工资。 (四)进一步完善公办中学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中学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接着按省教化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化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规定执行。规范择校费收取行为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的规定。从2007年秋季起,变更原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学期收取 的做法,对择校费统一实行一次性收取。择校费标准要按生均教化成本,并考虑地区间适当平衡严格限制,各地原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高于3万元的,

6、应按不高于原一次性收取标准执行;原一次性收取部分低于3万元的,合并后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不得超过原择校费合并计算的标准。学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等状况,按剩余学期退还给学生。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中学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五)实施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未经省教化厅审核,省内各类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接着稳定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标准。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收费的管理。民办高校学费等必需由学校收取,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学院收费运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7、管理。 三、规范教化收费审批,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化部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价格、教化部门联合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二)关于收费标准,义务教化阶段减免学杂费后,住宿费标准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充分考虑学生承受实力原则,由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化部门确定;一般中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化、价格、财政部门提出看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省 教化、价格、财政部门提出看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肃穆查处教化乱收

8、费案件。 (一)接着推行教化收费公示制度。从2007年起先,建立学校收费运用状况定期公示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教化收费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全面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内”活动,不断完善价格服务内容,创新价格服务方式。 (二)接着深化开展创建规范教化收费示范县活动。各地要根据浙江省开展创建规范教化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实施方法(试行)的要求,扩大工作面,严把质量关,稳步推动开展创建规范教化收费示范县活动。 (三)建立收费资金审计制度。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管理。从2007年起先,要建立对学校收费收入及运用状况的常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充

9、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广阔人民群众广泛宣扬教化收费的政策、治理教化乱收费工作的部署、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肃穆查处教化乱收费。要肃穆纪律,对涉及教化乱收费的案件,发觉一起,肃穆查处一起,并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化厅关于教化乱收费责任追究方法(试行)追究有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浙江省教化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化 收费 规范 通知 宁波市教化局办公室2007年6月26日印发 浙江省教化厅 组 浙江省教化厅 浙江省教化厅教研室附属小学 浙江省教化厅教研

10、室附属小学 浙江省教化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浙江省教化厅中职院校老师教学实力提升培训总结 浙江省教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名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教化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化厅高校辅导员文件 浙江省教化厅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 浙江省教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一般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策划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