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消法》的适用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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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消法的适用范围 浅论消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 2007-1-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范围,消法其次条、第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经营者为消费者供应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农夫购买、运用干脆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目前还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加以明确细化,以至于在消法的详细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如“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医患关系是否属消费关系,对这几个当前疑难热点问题,学者观点不一,各地审判实践也是各不相同。笔者试就上述问题

2、进行分析探讨,并就消法的补充、完善提出一些浅见。 “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其索赔权是否受消法爱护 有些人购买商品后,发觉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货,而且经营者在供应该商品时有意隐瞒了该商品的真实状况,于是,该购买者又大量购买该商品,然后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对于此类案件,有的法院判该购买者获双倍赔偿,有的法院只判经营者退货,甚至同一个法院却出现两个迥然不同的判决,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的索赔起诉,案情基本相同的两个案件,作出的却是一胜一败的判决。在对待这类“知假买假”者的案件上,法律成了橡皮筋,随意地被拉长或缩短,案件处理结果用极其混乱来形容一点不为过。因此,有必要对这问题作深化

3、探讨,以形成统一的相识。 法院未支持“知假买假”者双倍赔偿恳求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其明知该商品是假货仍旧购买,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牟利,二是其一次性大量购买该商品或重复购买,而无证据证明是为生活消费须要所购置,他们不是消费者,其索赔权不受消法爱护。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理由如下: 1、“知假买假”的“知假”难以界定。首先购买者没有义务了解商品的真假,法院也没有必要审查其购买时是否知假。在合法经营的商店购买商品,购买者只要了解该商品的用途和价格就行了,至于是真是假在所不问,这不属于消费者的义务范畴。其次,购买者没有实力知假,法院认定其知假完全是强加于人。购买者不是质量专

4、家,既使是质量专家,在商品没有鉴定之前,也不行能精确无误地辩别该商品就是假货,只能说怀疑是假货。既使第一次买的是假货,也不能保证其次次倒回去买的也是假货,经营者完全有可能真货假货掺杂在一起卖。如“知假买假”者同时购买一批商品后索赔,经法院托付鉴定,有一部分是真货,一部分是假货,那他算不算知假买假,算不算消费者,还是算半个消费者。所以法院认定购买者在主观上知假是缺乏充分依据的,而所谓的“知假买假”严格来说并不存在,只能说是“疑假买假”。 2、法院以购买者一次性大量购买或重复购买某种商品而无证据证明是为生活消费须要所购置而认定其不是消费者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违反消法的立法本意。消法其次条规定“消费

5、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运用商品”,这是为了和生产须要、经营须要划清界限,也就是说除了购买商品用于投入再生产的不是消费者外,其他的都是。一次性大量购买或重复购买明显不能和生产须要、经营须要干脆挂钩。其次,侵扰了公民的买卖自由,不利于消 费需求的增长。依据合同自由原则,消费者可以无限量地或重复购买法律上允许的各类商品,买多少,买几次都是消费者的自由。我国至今没有哪部法律规定消费者买得多或重复购买就必需供应证据证明自己是干脆用于生活消费。如真的要以多少来推断是否为生活消费,那消费者在买东西时是否都要先考虑一下该买多少,买了一次之后,是否还能再买,那消费者是否太累了,谁还情愿消费。最终,违反了以事实为

6、依据的办案原则,法官认定的随意性大,简单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消费动机是人的内心世界,看不见,摸不着,全凭法官的主观臆断、自由裁量,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法官素养普遍不高,如何保证这种“自由裁量”的公正性?从已作出的判决看,法官认定是否为生活消费须要的依据主要就是购买商品的数量和次数,如北京二中院认定孙某购买三百支派克笔不是为生活消费须要。其实这种认定是极不科学的,买的少,我自己用,买的多我可以送给别人,甚至可以买来摆在那看着过瘾,这都是我的生活须要。即使购买商品的数量和次数可以作为推断依据,那有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如钢笔,买多少支以内是生活消费须要,多少支以上不是生活消费须要,买几次以下是生活消费

7、须要,几次以上又不是生活消费须要? 3、“知假买假”是一种打假行为,能有效遏制制假售假。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其立法原意就是运用物质利益驱动机制调动一般消费者主动主动地同欺诈行为做斗争,是激励一般消费者打假,打一场歼灭假冒商品的人民斗争。由于受人力、物力等因素制约,当前我国特地执法机关的打假力度和广度远远不够,制假售假日益猖獗。一般消费者的打假是地毯式的,无处不在,且是深化的,不讨个说法誓不罢休,能有效弥补特地机关打假的不足。认定“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

8、,就是扼杀这种打假行为,放纵制假售假行为,其最终结果是爱护了制假售假者的利益,而受到损害的是依法经营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这种结果是违反消法立法精神的,也与我国经济建设南辕北辙。 患者是不是消费者,医患关系是否属消费关系 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四川曲某在医院妇产科施行清宫术时,医生误致曲洗宫破肠漏,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适用消法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消法审结的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雷波法院的判决遭到很多部门和相关人士(特殊是卫生部门和人士)的非议,在司法界也有不少人持反对看法。持反对看法的人认为患者不是消费者,

9、医患关系不受消法的调整,其理由主要就是双方地位不同等、医院是公益福利性事业、医疗是高风险行业。笔者认为,这些人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1、他们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相对缺乏医学学问,治疗方案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同等,因此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学问和技术上的不对等性是不行避开的,但不能就此认为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等的,任何人不能利用自己在学问和技术上的优越地位而主见其在法律地位上的优越性。在医患关系中,患者给付金钱,医院供应医疗服务,这完全符合民法的同等、自愿原则,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2、

10、他们认为医疗机构是公益性的福利机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医患关系应由行政法予以调整。建国以来我国医疗卫生长期实行安排体制,医疗机构经费靠财政拨款,医 疗费用低廉,医疗服务更大程度是作为一种福利供患者享受,医患双方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但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进行,医疗机构还完全属于公益性的福利事业单位吗?国有营利性和私营医疗机构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即使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也存在同等的交换关系,而且目前医疗机构的收费普遍偏高,大多超过其供应的医疗服务价值,现在还有谁会说这是其享受的的一种福利? 3、他们认为医疗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如医患关系适用消法,会导致医生的冶疗手段趋向保守,不

11、利于医疗技术的进步。一个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其生存的基础,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同样是高风险,冰箱买到坏的可以换,理发理坏了下次理过,但人死了活不过来。对这种医患关系必需由更有利于患者的法律调整,才能进一步增加医生的责任感,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另外,反对人士仅看到医疗活动的高风险,却没看到其高收益。看个感冒,少则几十元,多则上百元,随意住几天院,没有上千元下不了台,对于一些疑难杂症,就更不要说,漫天喊价。医疗机构所担当的风险比起这些高回报来根本不算什么。至于说会导致医生的冶疗手段趋向保守,你医疗机构本身完全可实行肯定的激励措施来避开。 笔者认为患者就医是为生活须要接受服务,其权益当然受消法爱护。患者到医院

12、就诊是为了满意其生存和发展的心理和生理须要而接受医疗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患者属于消费者。我国目前尚无特地爱护患者权益的法律,消法中规定的爱护弱者的原则,是最接近爱护患者利益的原则。把医患关系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既符合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的现状,也符合消法的立法原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消法的适用范围跟以前相比有渐渐扩大的趋势。首先,为了促进市场的有序化,国家越来越重视消费者的权益爱护。如原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买房业主是否属消费者、商品房欺诈是否适用双倍赔偿还存在争议,200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基本明确了买房业主就是消费者,商品

13、房欺诈可以双倍赔偿。其次,消费者的维权运动日益深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拿起消法这个维权武器。消法比其他法律更有利于消费者,现在人们已变更过去传统观念,与以往相类似的案件,人们更多地选择消法来理赔,除了上述两种案件外,其他各种新类型(这里的“新”指的是法律适用的新)案件也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广东杨雪颖等游客参与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游途中旅行社租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杨雪颖等游客没有选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进行理赔,而是要求适用消法。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雪颖等游客接受旅行社供应的旅游服务,属消费者,依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据此依照广东

14、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判决旅行社赔偿杨雪颖等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共290多万元。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消法审理的旅游交通事故索赔案。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另一个案件,广东李某持证乘公交车,下车后,被重新起步的公交车刮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适用消法理赔。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持证乘坐公交公司的汽车,接受公交公司供应的运输服务,是消费者,依据消法和“方法”的规定,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162090.6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按“方法”计赔,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计赔的两倍。上述这些案件的法律适用,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都还存在极大争议,各地

15、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加,会有更多的案件要求适用消法,为了统一各地法院的相识,保持裁判的一样性和权威性,最大限度地爱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防止消费者权利的滥用,国家有权机关对消法的适用作出相关规定已是势在必行。 消法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就是“消费者为生活须要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该规定过于笼统,难以界定。对该规定的说明,全国性的还没有,但各地地方立法却有相关规定:浙江省实施方法明确患者就是消费者、商品房实行“三包”、“经营者因供应假冒伪劣商品担当加倍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爱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大宗商

16、品如汽车和商品房的销售欺诈行为可进行双倍赔偿。这些地方立法都不是有权说明,且存在冲突,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爱护条例(修订草案)就含有“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意思,与浙江的“方法”不一样。建议由最高院作出相关司法说明,在说明时可参考上述地方立法,并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消费主体。要明确“知假买假”者、患者等均是消费者。同时,对何为生活消费须要作广义的说明,大体可明确除了生产须要和经营须要外,其他都可算是生活消费须要。 二是关于双倍返还。经营者存在严峻欺诈行为就应双倍赔偿,包括医疗欺诈。要详细规定何为严峻欺诈行为,以便法院审理案件时正确适用。 三是关于举证责任。是否为生活消费须要不属消费者的举证

17、义务,应由经营者担当该举证责任。经营者如能供应证据证明购买者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或经营须要,那就可认定该购买者不属消费者,否则,只能认定其为消费者。 浅论消法的适用范 浅论消法的适用范围 情书的适用范围 聘书的适用范围 聘书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 画册适用范围 招生启事的适用范围 情书,情书的适用范围 住房申请的适用范围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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