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和补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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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和补偿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2240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方法已经泸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中共泸县县委十二届第98次常委会、泸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4日 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农村零星宅基地,增加农夫的财产性收入,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华蜜漂亮新村建设,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爱护,保障农夫的

2、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短暂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确定(人大常会字20221号)、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看法(中办发2022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的批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应坚持“自愿有偿、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的原则,充分敬重农夫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加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做到农夫情愿、农夫满足、农夫受益,

3、促进社会公允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指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复原运用的宅基地,或因扶贫、避险、生态绿化等缘由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房屋补偿、住房保障、社会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激励农夫自愿退出。(激励保障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条 农夫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重新安排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原地运用,或复垦为耕地,并将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内调整运用。同时,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根据“封闭运行、部分先用、刚好复垦”原则,先行运用部分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指导工

4、作,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详细实施。县农工办、住建局、农林局、旅游局等部门协作。 其次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保障机制 第六条 探究建立不同类别的农村宅基地退出保障机制,让退出宅基地的农夫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一)在城镇有固定居处或情愿进城镇购房,自愿退出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运用,且承诺不再回农村建房的。在政府主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对农夫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夫全部(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并收回农夫农村宅基地。农户享受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补助。同时,依据农夫意愿,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照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政策

5、,允许其一次性或分年度购买15年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自行担当,政府赐予一次性补助。享受入户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子女入学、再就业培训等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夫自愿放弃退出的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由村民委员会对农夫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夫全部(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收回宅基地统筹运用。退出宅基地农夫在镇(街道)政府主导下,可在农村新型社区,农夫公寓或农夫住宅小区,按成本价购房法定面积的住宅,并享受水、电、气、排污、医疗、绿化等公共服务,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建房用地由政府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调剂支配,用地指标在农夫宅基地退出验收面

6、积中扣除,对地面建构筑物和青苗按征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三)在城镇规划区外,为改善农夫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对自愿放弃退出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农夫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夫全部,收回宅基地。激励退出宅基地农夫到中心村或聚居点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不超过法定建房占地面积的房屋居住,也可申请到新型社区,农夫公寓或农夫住宅小区购房。享受水、电、气、排污、医疗、绿化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服务基础设施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配套,由政府投入。中心村建房用地,在政府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支配运用,对地面建构筑物和青苗按征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四)扶贫搬迁困难

7、户(指农业人口中居住在农村,但缺乏劳动实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居住在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山区、林区贫困户;居住在城镇郊区、旅游区等土地资源匮乏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因病因残致贫的贫困户)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政府收回,统筹运用。对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夫全部。由政府兜底统规统建安置房集中 无偿安置,安置房全部权归政府全部,农夫只拥有运用权,并不得转让。农夫享有日间照料、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 退出宅基地农夫对原自留山、自留地、原有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并允许流转经营,同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担当相应义务。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 第八条 县国土部门依据二调最

8、新变更成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村建设规划,通过农村宅基地现场调查核实,编制宅基地退出专项规划,规划期限三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呈报省、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九条 按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宅基地退出专项规划时序支配,有意愿退出宅基地的农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申请表全县统一格式),经村民小组初核,报村民委员会核查登记,报镇(街道)政府审核,建立宅基地退出台账,以镇为单位编制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县国土部门依据各镇(街道)编制的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安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呈报省、市国土部门备案。 (一)农夫自愿申请 1.农夫持户口簿、身份证、土

9、地运用手续、现有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向本村民小组提出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并明确安置意向; 2.填写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申请表需户主及主要家庭成员签字认可); 3.在城镇已有固定居处或情愿到城镇购房长期居住,原有宅基地全部拆除,且不再回农村建房的,需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房屋全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权证,以及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运用权承诺书。 (二)村组核查 1.村民小组对农夫自愿退出宅基地供应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看法后,报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核实农户安置意愿,建立农户自愿退出表册。 (三)镇审核 1.镇(街道)政府对村供应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村组,在确保农夫自身居

10、住的前提下,依据最新二调变更成果农村宅基地图斑范围及面积,结合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成果,对农夫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实地测绘,绘制宗地图,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潜力台账。编制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并将宅基地退出人口、面积在涉及宅基地退出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宅基地退出潜 力和实施时序支配组织实施。 (四)县人民政府批准。 1.由县国土部门对镇(街道)提出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编制年度实施安排方案。 2.县住建部门对乡镇供应的农户到城镇购房资料进行核查,出具合格审查看法。住建部门的审查看法作为农夫进城镇购房补助依据。 3.县政府依

11、据国土部门提出的年度实施安排方案和住建部门出具的合格审查看法,按程序审查批准实施。宅基地退出年度实施安排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将实施安排方案及相关资料呈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运用管理 第十条 建全农村宅基地退出台账,建立农夫住房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窗口,发布农夫住房流转信息,根据村民自治要求,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原则,重新安排、调剂运用。 第十一条 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就地从新安排运用,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 (一)为保障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和村级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充分征求农夫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赐予支配运用。 (

12、二)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可原地或通过土地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由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给有购买意愿、有支付实力的村民有偿运用。 (三)为增加农夫财产性收入,激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农村宅基地住房财产权出租、抵押。 第十二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部分先行运用,刚好归还。 为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县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年度实施安排方案,先行运用不超过实施安排方案确定的复垦指标的40%农村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编制先行运用指标城镇建新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三条 将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通过土地整治、拆除复耕,形成的复垦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归还先

13、行运用指标和满意本地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节余指标在县域内调整运用。 (一)宅基地拆除复垦。依据县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宅基地的拆除复垦由各镇(街道)政府牵头,各村级组织详细组织实施,耕地质量应达到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 制规程(TD/T 10111013-2000)的要求,复垦资金由政府垫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节余指标交易收入中扣除。 (二)宅基地复垦验收。复垦完成后,由镇政府负责完善验收相关资料,并向县政府申请初验,县政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终验,核发验收合格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验收合格面积作为城镇建新土地征收依据。 (三)复垦指标的运用管理。宅基地复垦终

14、验合格后,宅基地退出指标优先用于归还先行运用指标和农夫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或储备,也可在县域内流转运用(流转收益运用管理方法另行制定)。县储备中心或县人民政府委派的其他国有公司可依据县域经济发展和用地需求,按县人民政府支配收购储备。为平衡区域发展,让农夫共享更多改革红利,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运用。复垦建设用地指标和批准的先行运用指标,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征地报批方法进行征地报批。 指标流转参考价:按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节余面积以综合单价每亩1214万元的标准执行(含镇、村管理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及宅基地拆除复垦所涉及补偿、补助

15、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复垦耕地管理。复垦新增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从新支配运用,加大复垦耕地培肥和质量提升投入,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耕地质量。 第十五条 将农村宅基地复垦地块列入当年年度二调变更范围刚好变更。 第五章 建新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建新区包括农夫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农夫集中居住区是指拟用于安置农村宅基地退出农夫的建新地块(含新型社区、农夫小区、农夫公寓或中心村等);城镇建新区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退出建设用地总规模限制范围内,除农夫集中居住区运用面积外,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地块。 第十七条 根据“农夫自愿零星复垦、集中运用、台账管理”的原则,以农村宅基地退出批准实施方案

16、为一个拆旧项目,不固定拆旧农户,不固定城镇建新区地块,相对固定农夫集中居住区。 第十八条 农夫集中居住区规划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要避让地质灾难危急区。农夫集中居住区的农夫宅基地面积要符合泸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依据泸县社会经济发展须要确定城镇建设区。城镇建设区应符合调整完善后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占用调整完善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因特别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条 对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中登记、复垦、补偿(补助)、安置等涉及农夫切身利益的环节,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17、,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允公正、规范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有偿退出资金的监管审计。各镇(街道)要依法保障农夫的土地权益,指导村社严格执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确保农夫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十一条 在有偿退出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和补偿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确权 农村宅基地审批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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