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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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看法(国办发2002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方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同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全部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

2、的适用本方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心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运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爱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订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的确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3、依据须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看法,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探讨确定。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纳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根据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依据工作须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

4、勤人员的岗位,并根据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聘请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符合编制安排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依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探讨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托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以下(含3年)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淌性强、技术

5、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对岗位须要或职业要求期限较长的可签订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肯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当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

6、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实力签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状况特别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职工拒签的,单位应当赐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得低于

7、3年。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四条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峻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持续至前述状况消逝;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实力签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可在聘用合同

8、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接着教化、学问产权爱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决方法等条款。 聘用单位依据工作须要,与被聘人员在协商一样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及变更合同书等,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采纳欺诈、胁迫等不正值手段订立的;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峻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本人书面托付

9、,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八条 人员聘用工作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聘期内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应对受聘人员的工作状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征询群众评议看法和受聘人员领导看法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看法,报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确定。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支配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值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

10、聘用合同。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 其次十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单位也可依据受聘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和实际状况,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收入安排方式。 聘用单位不得随意拖欠、扣减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其次十一条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或接续有关社会保险。 受聘人员在聘期间享受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聘、辞聘后,原待遇取消。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峻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其次十二

11、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参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培训和接着教化。 其次十三条 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其次十四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仍旧有效。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样,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样看法,原合同接着有效。 其次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须要、本人情愿、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其次十六条 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其次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

12、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严峻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惩罚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峻后果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惩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其次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聘用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

13、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支配的其他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其次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期终结后经劳动实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伤残的; (三)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峻疾病或有精神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

14、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一般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涉及国家隐私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二)担当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样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

15、作,接着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样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原聘用单位和解聘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解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原所在单位的学问产权、技术隐私的,依法担当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与补偿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

16、担当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均有过错的,应当依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依据实际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怜悯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被解聘人员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

17、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支配的其它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解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试用期内

18、被解聘的,不赐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刚好为被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连接工作。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如有一方要求进行合同鉴定的,可在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政府

19、人事部门办理,人事部门应当为其供应相关服务。对聘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人事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由南京市人事局负责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宁人字200080号)停止执行。本方法施行前,依据有关规定订立并已经生效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当事人应接着履行;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的,可以根据本方法变更聘用合同。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方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方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09版)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方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方法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方法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举荐)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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