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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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2006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颁布时间:2006-8-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允税负,爱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

2、政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肯定经营地点、肯定经营时期、肯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方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协作,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

3、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肯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状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详细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详细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终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同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纳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根据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根据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

4、核定; (三)根据盘点库存状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根据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根据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状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核定; (七)根据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加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须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依

5、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状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实行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根据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公示看法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状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状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

6、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纳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托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托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

7、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保证国家税款刚好足额入库、便利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纳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详细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当地实际状况,依法托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需签订托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

8、利、义务和应当担当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托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终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托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实行邮寄送达,或托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

9、定额缴纳税款。详细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肯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详细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详细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其次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觉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肯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根

10、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其次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复原经营的,应当在复原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其次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其次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供应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状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

11、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干脆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确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其次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遇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十五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

12、理比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本方法制定详细实施方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2007年 1月 1 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这是一组很深的问题,简洁回答不了.说少了不明白.真是难答.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

13、东应当一次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出资人申报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做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税法规定,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须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只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责任担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14、担当有限责任,仅有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状况下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责任。 6、财务核算要求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从公司治理制度设计方面要比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和严格,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从立法取向还是内部治理要求都明显严于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我们可以下

15、一个这样的结论:从最低级的市场竞争主体个体工商户起先,市场竞争主体的发展趋向是一个由小到大、公司治理制度由随意到严格的进化链。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公司的低级形态。随着资本的积累,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都在向规模化方向和更高层次发展。笔者现将这条市场竞争主体进化链展示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 有限责 二合伙债务纠纷在合伙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各类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都同合伙债务担当及清偿发生干脆或间接的关系。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全体合伙成员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

16、债务。合伙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其本身并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债务,要么是合伙成员代表合伙在合伙经营活动中形成,要么是合伙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合伙在合伙经营活动中形成,要么是合伙成员或代表人在代表合伙进行民事活动时侵扰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形成。合伙的债权人,通常是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另一合伙组织,在特别状况下,也可以是合伙中的某一人a。但是,无论基于什么缘由形成的合伙债务,在最终表现形态上,都可以表现为营业债务和清算债务。营业债务是指合伙成员在共同经营中依据合伙业务须要而发生的债务;清算债务是指合伙解散时尚未清偿或合伙资不抵债时所发生的债务。我国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合伙债务,

17、而未对合伙债务进行分类。对合伙债务作形态上的分割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一般而言,营业债务,多发生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用合伙财产就可以清偿,而且营业债务的清偿,也不会导致合伙的解散;清算债务发生在合伙解散或合伙资不抵债时,这一债务,不仅须要用合伙财产清偿,还须要用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这种质的分割表明,由于用以清偿营业债务和清算债务的财产来源不同,必定导致合伙债务清偿责任以及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依次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无疑会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一、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合伙债务中的一个根本问题,法律对合伙债务清偿责任的价值取向,干脆确定合伙人

18、如何担当和清偿合伙债务,干脆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充分实现。从世界各国对合伙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看,各国均从爱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动身,规定合伙债务,不仅要以合伙财产,而且要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担当清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合伙债务清偿的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规定,扩大了清偿合伙债务的财产范围,把合伙人个人财产作为合伙债务清偿的担保,这种加重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债权的充分实现是有利的。但是,我们深化考察外国立法会发觉,无限责任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合伙人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担当无限清偿责任的问题,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有限性,必定会发生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应担当的合伙债务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其它合伙人是否

19、有义务以个人财产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即合伙人以个人财产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担当的合伙债务是否担当清偿责任,对这个问题,各国的规定不同,反映在立法上,就有分担主义和连带主义。 分担主义,就是合伙的债权人求偿债权时,对于每一个合伙人仅能按其出资比例或损益安排比例恳求清偿,要求其担当无限责任。实行分担主义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和法国,日本民法规定合伙 4 人对合伙债务按损益安排比例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的债权人在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损益分担比例的,对各个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连带主义,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成员,同时或先后恳求清偿全

20、部或一部,合伙人中的一人假如被恳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时,即应清偿全部债务,不得以有其他合伙人为由主见按其各自分担部分清偿。规定连带主义的国家主要是德国、瑞士、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数人因契约对同一可分的给付负有共同责任者,在发生疑问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 分担主义最早由英美法所确定,其优点在于:由于合伙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须依照法律对全体合伙人提起诉讼,法官可对合伙债务纠纷一案处理,使每个合伙人无一例外地根据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担当清偿责任。这会使全部责任的担当一步到位,爱护债权人的债权,同时,法官对全体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处理,使每个合伙人均

21、按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担当清偿责任,对其它合伙人所负的债务不担当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相互没有代位求偿权,这样就不会发生连带责任人之间的代位求偿问题,合伙人间也就不会再提起代位求偿的追偿之诉,因此会削减诉讼程序和不必要的诉累。另外,由于分担主义按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担当债务清偿责任,客观上会促使合伙人事先把责任担当份额划分清晰,这在肯定程度上会预防纠纷的发生。我国立法对合伙债务的担当虽然规定了连带主义,但实践中合伙债务清偿纠纷却是按分担主义处理的缘由,就是因为分担主义具有上述优点。但是,假如把分担主义同连带主义作以比较,我们会发觉分担主义存在着很多弊端: 首先,合伙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

22、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所关切的,只是合伙的信誉和财产数额及履约实力,至于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损益安排比例,都是由合伙合同规定的。由于合伙合同所调整的是合伙内部关系,债权人不是合伙合同的当事人,他与合伙发生的是外部合同关系,因此,债权人对与己无关的合伙合同的内容包括出资比例及损益安排比例,无从知晓而且也没有必要知晓。换言之,知道和了解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损益安排比例,不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因此,在债权人不知道合伙人出资比例或损益安排比例的状况下,分担主义却要求债权人按合伙人出资比例或损益安排比例向合伙人分别求偿债权,事实上是要求债权人担当举证义务,即用证据证明合伙人间的

23、出资比例或损益安排比例,而且债权人只能按出资比例或损益安排比例向合伙人求偿债权,假如债权人不能举证,其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爱护。但是,由于出资比例及损益安排比例只有合伙人知道,一旦发生合伙债务,合伙人往往相互串通,隐匿证据,债权人很难收集到这些证据,因此,这种举证义务难以履行。由此可见,分担主义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常会因为无力举证而无法向合伙人求偿,这对债权人债权的爱护是不利的,既使允许债权人在不知道合伙人出资比例和损益安排比例的状况下对各个合伙人可以以均等份额求偿债权,由于合伙人出资比例和损益安排比例不相同,有的出资多,有的出资少,实行等额方法求偿,那么,出资份额低于均等份额的债务人

24、,必定会替出资份额高于均等份额的合伙人多担当合伙债务,事实上这是出资少的合伙人替出资多的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只不过这种连带责任是在平均份额限度以内担当而已,这与立法上规定分担主义相冲突。 相反,连带主义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由于各国均强调合伙的人合因素,同公司相比,法律对合伙的要求相当宽松,法律并不要求合伙向公司那样必需具备最低的资本限额以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甚至合伙不必申报注册资金,而且合伙盈利后,法律也不要求合伙必需提留部分盈利作为企业的储备基金,这都导致合伙财产作为一种变量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合伙担当财产责任的程度大大降低,而且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无

25、形财产虽然可以作价评估,作为合伙财产的出资,但却不能用作债权的担保,不能用来清偿合伙债务。可见,合伙财产对交易的担保是不牢靠的,法律规定合伙人以自己全部或经营管理的合伙组织以外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担当无限责任,无疑是对债权人债权供应了履行担保,但这种担保是特别有限的,因为每一个合伙人所拥有财产的数量,债 5 权人是无从知道的,而且每个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数量是有限的,并且多寡不均,拥有个人财产较少的合伙人对债务的担保责任是非常有限的,一旦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他合伙人不负连带清偿责任,势必导致债权人债权不能全面实现,有鉴于此,为了爱护交易平安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在规定合伙无限责任的同时,还要规

26、定连带责任,假如说无限责任是合伙以自己的财产为合伙债务供应了履行担保,那么连带责任则是各个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其他合伙人的债务份额供应了担保,这种双重担保加重责任,大大提高了合伙的信誉,既完全彻底地爱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同时也促使合伙人精诚团结,细心经营,从而促进合伙的发展。 其次、连带主义更符合合伙的法律性质,合伙是基于人合因素而形成的人和财产的集合,作为经济组织,合伙本身不能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合伙人对合伙事业共同经营、共享利益,每个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从事的行为,都是全体合伙人的行为,其以合伙名义与债权人在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一切债务,自然应是合伙债务,每一个合伙人为合伙取得的利益,是全体合

27、伙人的利益,由合伙人共享,同样,每一个合伙人因经营不善而为合伙招至的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共担,基于合伙行为的共同性和经济上的牵连,只有规定合伙人对债务担当的连带责任,才能加强合伙人的责任心,防止其相互推诿责任,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样的原则,切实公允地维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其次,采纳分担主义,不行避开地对债权人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债权人通常是采纳诉讼的方式向合伙人求偿债权,由于并不是全部合伙都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于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合伙,债权人起诉时,只能把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也必需传齐全体合伙人,一并作出判决,而且只有在全体合

28、伙人都到庭应诉且都具有与自己担当的债务数额相适应的偿还实力的条件下,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以满意,一旦有的被告失踪、躲债躲藏,债权人的这部分债权将得不到实现,这是因为,依据合伙规则,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以对其它合伙人的民事行为享有异议权,没有参与合伙纠纷共同诉讼的合伙人有权不承认判决的效力,而且法院判决的效力,只及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除非缺席判决,法院不能对因故不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判决。因此,这种判决的效力不能及于未参与诉讼的合伙人。此外,根据分担主义,合伙人间相互不负有以个人财产代替他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债权失去了合伙人以个人财产相互为他人债务负清偿责任的担保,合伙人中一旦有人资不抵债无力偿

29、还其对债权人所担当的这部分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实现。尤为重要的是,实行分担主义,还会为合伙人恶意串通、躲避债务供应便利条件。实行分担主义,一旦合伙事业亏损,合伙人为躲避债务,可能相互恶意串通,修改合伙出资比例或损益安排比例,约定由无力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担当比较大的合伙出资比例或损益安排比例而由有实力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担当比较小的出资比例或损益安排比例,通过合伙出资比例或损益安排比例的修改,合伙人可以将合伙债务转嫁给无力偿还债务的合伙人,从而躲避合伙债务。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按721的比例出资,盈亏均按出资比例安排,后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用合伙财产清偿后尚有10000元债务,假如按分

30、担主义规定,甲、乙、丙应分别用个人财产担当7000元、2000元、1000元的债务。但是,三个合伙人中,丙没有个人财产,无力还债,于是甲、乙、丙合谋,修改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比例为118,出资比例修改后,债权人将向甲、乙、丙分别求偿1000元、1000元、8000元,因丙无偿还实力,按分担主义,甲、乙对丙的债务没有代偿义务,导致债权人的8000元债权无法实现,而甲、乙、丙却达到了躲避债务的目的。 采纳连带主义,则可以有效地避开这些问题: 依据连带主义,在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甚至全体起诉,被起诉的合伙人须作为被告应诉,而且不得以尚有其他债务人或有出资比例为

31、由作为不履行全部清偿义务的抗辩,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全部债务,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削减了债权人的诉累,即使债务人中有人无力还债或失踪、躲债躲藏,由于有其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仍旧可以实现,况且,连带主义规定每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6 合伙合同中关于责任担当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伙人已无修改合同约定的责任担当份额的必要,而由于合同约定的责任担当份额在合伙人内部仍旧有效,并且同合伙人的个人利益紧密相关,修改责任担当份额,无疑是加重自己的责任,这也使责任担当份额的修改成为不行能。 回答者: 叫醒你的耳朵 | 五级 | 2007-3-12 12:3

32、7 公司和个体户就是规模上的区分 表面上为公司具备较大规模 相对专业性比较强 用演进的方式说 个体户是初级形态 公司则是进化 个体户对刚创业者相对简单 优点为须要资金少 同样可以做和公司一样的业务 公司的费用大 优点是可以做巨额资金的业务 个体工商户不是经营实体 而公司是;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只交个人所得税, 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实体,要交企业所得税 然后个人从公司分得的所得再交个人所得税, 另外,个体工商户是在当年安排经济条件下现在小商小贩私有制下的产物,极具中国特色,而公司制企业是国际通用的名词 还有个体工商户一般是会计制度不健全,税务部门多采纳核定征收的方式征

33、税, 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企业一般会计制度健全 多采纳查账征收的方式交税, 明显,要做大做强还是公司制,个体工商户一般是小打小闹,要注册什么样的组织制度要考虑自身好多因素,当然经营过程中的税收支出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注册个体工商户,个别地区假如没盈利可以不交税。 公司不管你是否盈利,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册个体户,假如要担当民事责任是以个人家庭全部资产担当 公司只是以出资额来赔偿不会涉及个人财产 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注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注销 个体工商户申请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注册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学问问答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3页 共23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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