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现场笔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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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记员现场笔录 河职院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笔录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阻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看法,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庭提出;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8对哄闹、冲出法庭、羞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峻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

2、议庭成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被告代理人 已全部到庭,被告供应的证人 在庭外侯传,庭前打算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今日本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 不服被告 作出的 一案。 审判长: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及到庭状况。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民族,诞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以及家庭住址。 原告: 审判长:原告托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托付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请讲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 审判长:被告托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

3、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到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法庭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诉讼代理权限,均已庭前在本院办理的手续一样,原被告对对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均无异议,上述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与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由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 担当法庭记录。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

4、权利: (1) 当事人有托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 当事人有供应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4) 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利; (5) 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详细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 (6) 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恳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利,但被告没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7) 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 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原被告你们听清晰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

5、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假如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晰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审判长:现在起先法庭调查,下面进行围绕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陈述应围绕诉讼恳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干脆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宣读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周华,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诞生,身份证44162197008136657,籍贯广东西源县,农夫,住广东河源

6、市西源县成功村12号。联系电话:07623810000。 托付代理人:朱驰娜,河职院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居处地:广东河源市西源县文明路363号。联系电话:07623810115。 法定代表人:杨坪,西源县人民政府县长。 诉讼恳求: 1、撤销西源县人民政府2022年4月7日依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做出的“限2022年4月8日上午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县政府强制执行”的不合法惩罚确定。 2、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造成家禽鸡鸭400只、猪10头、羊30只伤亡损失共6.9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造成住宅房子损失13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时造成人身损害医疗费

7、4000元; 5、担当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西源县人民政府依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做出行政惩罚确定是不合法的,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惩罚。所以西源县人民政府依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做出强拆的行政惩罚确定是错误的确定。 二、西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强拆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西源县人民政府2022年4月7日作出对违章建筑拆除确定,限2022年4月8日上午8点前拆除,西源县人民政府不但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仅仅给一天的时间自行拆除,一天是完成

8、不了拆除任务的,这完全不合理不合法更不符合客观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的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需马上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接着施工的,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担当。因此,西源县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敬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引用法律法规,应予以撤销。 三、西源县人民政府在2022年4月8日上午的强拆行政行为导致我的房子大部分受损,受损程度严峻,现在受损的房子已无法居住。西源县人民政府派人来强拆我的房子时,我只是阻拦一下前来强拆人员,他们反而几个人对我进行东拉西扯的,我再次上前阻拦他们,他们就对我进行拳打脚踢 3、5分钟之久,我痛得倒在地上,随后是村民叫救援车把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的,对我本人造成身体严峻的损害,我住院和医疗共花去了4000元。我的家禽牲畜也受到遭殃,

10、伤亡惨重,现在导致干脆经济损失共19.9万元,我一家主要是靠家禽牲畜的经济来源维持生活的。现在家禽牲畜已经死掉了,也没有经济来源了,目前一家生活困苦。 终上所述,原告王周华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造成损害的,有权恳求赔偿。”相关规定,特向河职院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知讼恳求,以维护原告的合

11、法权益。 此致 河职院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周华 代书人:朱驰娜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作应诉答辩。 被告代理: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答辩状 答辩人:西源县人民政府 ,居处地:广东河源市西源县文明路363号。电话07623810115。 法定代表人:杨坪,西源县人民政府县长,联系方式13827881888 现住西源县前大街109号。 托付代理人:苏杨彬 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王周华,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诞生,住广东省河源市西源县成功村12号,联系方式:07623810000 因王周华诉我县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案,现在提出答辩看法如下: 一

12、、答辩人的行政惩罚行为是合法的,我县人民政府批给原告的宅基地只有0.5亩,原告在国有土地上建起正房4间,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划第五条之规定,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缘由;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我县人民政府打算了被拆迁的房屋估价报告、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也收到了拆迁许可证,并对原告的违章建筑赐予公告,我县人民政府多次

13、派遣工作人员前往与被告协商,遭到原告的拒绝以及消极反抗。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确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我县政府做出的确定是合法的,程序也是合法的。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牲畜损失6.9万元,有违法律事实,属于夸大数目,趁火打劫,谋取私利的不合法恳求。依据现场勘查笔录的记载,鸡鸭400只,死了只有50只,存活还有350只;猪10头,3头轻伤,7头受惊无事;羊10只,5死5伤。并且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协商拆迁的过程中,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

14、转移牲畜,并适当赐予补偿。在拆迁过程中答辩人的确是造成被答辩人的牲畜伤亡,答辩人情愿担当部分赔偿,赔偿牲畜伤亡损失4000元。 三、被答辩人提出赔偿强拆造成房子损失13万元,有违法律事实。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次十二条之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赐予适当补偿。”依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宅基地的合法房子,推到的是一部分,有100平方米,可以补修,答辩人予以赔偿原告11万元。 四、被答辩人提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有争议,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原告所说不全是事实,答辩人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主观上

15、不存在损害原告的念头;事实上强拆工作人员在强拆的过程中,遭到原告的恶性阻挠,并对执法人员拳打脚踢,经我县工作人员拉开才停止;被答辩人再次阻挠,不幸,危墙倒塌,压到原告的腿,由此答辩人不愿担当赔偿。当时的村委会主任黄强与生产队队长李方在场,可以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的答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撤销强拆行政行为和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4000元部分诉讼恳求是不合理,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牲畜损失6.9万元与提出赔偿强拆造成房子损失13万元,有违法律事实,应适当予以削减。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恳求。以维护我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职院人民法院 答辩人:西源 县人民政府 法定

16、代 表人:杨坪 二一一年 七月十日 审判长:下面概括当事人争吵的焦点问题是: 1、 2、 3、 4、 审判长: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长:因原、被告对上述本庭概括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均无异议,故本庭对上述争议焦点予以确认。 审判长: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告亦应就自己的主见当庭举证。证据应尽量供应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是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担当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

17、果,供应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辨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效力。当庭质证实行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质证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运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有疑问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当事人举证质证按被告、原告的依次进行,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须要辩解的吗?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接着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供应的其次份证据勘查笔录,这份证据证明被答辩人牲畜损失与房屋损毁程度的真正的法律事实。 审判长:原告质证。

18、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要辩解的吗? 原告代理:我要看一下原告代理手中的那张图片。 原告代理:嗯,审判长我没什么要说的。 审判长:被告接着举证。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下面传证人李方到庭作证。 审判长:办理证人保证书。 审判长:证人你说明一下你的身份信息。 证人: 审判长:证人李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有关规定,你有义务依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并照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拒绝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确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供应虚假证明,将要担当法律责任。证人,对此你是否听清晰了? 证人(李方): 审判长:证人可以起先作

19、证。 证人(李方):于2022年4月8号上午,得知西源县人民政府强拆王国华得违章建筑,这件事,我立刻把手头的工作放下,前往看个原委。就我去到,看到四间正房已经倒塌了两间了,为此,王国华冲上执法人员跟他们理论,王国华看理论不成就对执法人员拳打脚踢,最终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过来把他拉开才停止。看到王国华这般难过,我也过去劝慰了一下王国华。王国华又突然间走到工作人员前吵闹,也被工作人员拉开了,这样的吵闹相继发生了几次。当铲车把他的房屋都推到的时候,他就扑身过去,谁知,这时有一道墙倒下,王国华逃脱不刚好,被墙压倒了大腿,见此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就把王国华救出来并送往医院。审判长我的证言就这

20、些。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疑问吗? 原告代理人: 证人(李方): 原告代理人: 证人(李方):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问题要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被告接着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已举证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供应的证据一是一份西源县县委在2022年4月7日公布的(2009)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限2022年4月8日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县政府强制执行”的惩罚确定的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需马上停止施工,自

21、行拆除;对接着施工的,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担当。”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拆迁才算合法,而西源县人民政府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西源县人民

22、政府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西源县人民政府对我当事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当事人在作出强拆的行政行为是没有经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拆迁人已经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划第五条之规定申请行政裁决了。 原告代理: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拆迁才算合法,而西源县人民政府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所以西源县人民政府对我当事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不合法的。 审判长:原告接着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所出具的其次份证据是房屋评估报告,这份证据证明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造成我方当事人的合法住宅损失

23、的价值。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造成原告的宅基地合法房子的损毁,是100平方米,只是一小部分。可以修缮之后入住。 原告:谁说是一小部分,平的平,歪的歪,全部居住的房子都成了一片废墟,那房子的歪歪斜斜的,哪能住啊,要是你的房子被推得东倒西歪的你还敢住吗? 审判长:原告接着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所出具的第三份证据是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医疗收费单,这份证据证明被告在拆迁时对我方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在拆迁当天的确是受伤了,但是那只是原告再次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拆迁时,不幸,危墙倒塌,压到原告的腿而受伤的,责任不在我

24、方。 原告:根本不是你说的那样,当天我是再次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有谁会情愿眼睁睁地看到自己的房子被被人拆除的啊?我再次阻扰他们是因为他们拆我的合法房子,没想到他们几个人既然对我进行拳打脚踢至我受伤的。 审判长:原告接着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已举证完毕。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全部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后会对证据的效力进行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恳求、提出新的证据或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恳求?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最终陈述,在最终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综合性的陈述和辩论

25、看法。刚才在法庭审查阶段,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已经作了充分的陈述,那么在最终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看法,做一个简洁的陈述。 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看法。 原告: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家原本可以安平稳稳地养些牲畜生活过日子的,现在因为西源县人民政府违法拆迁行政行为导致了我房屋受损无法居住,唯一的牲畜经济来源也现在也断了,使我的生活走进窘迫,恳请法主持公道,支持我的诉讼恳求,依法公正地判处被告赔偿我的损失,以维护我的合法利益。 原告代理人: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职院东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周华的托付,指派我担当代理人,通过今日的庭审,结合本案的详细状

26、况,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看法,供法庭合议时参考:我方在之前以供应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房屋强制拆迁程序不合法,且在拆迁过程中致使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房子损坏和家畜死伤,造成我方当事人无法挽回的损失,为了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合法的惩罚确定。 2、赔偿因强拆造成家禽伤亡的损失。 3、赔偿因强拆造成住宅房子损失13万元; 4、赔偿因强拆时造成人身损害医疗费4000元。 请合议庭对以上看法赐予考虑,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看法。 被告: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没什么要讲的,我只恳求法院能合理公正的判决。 被告代理人: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华东

27、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西源县人民政府的托付,指派我担当西源县人民政府的代理人,接受代理任务之后,我仔细查阅了、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通过今日的庭审,结合本案的详细状况,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四点代理看法,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1、我方坚持强制拆迁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2、我方已多次要求原告要转移牲畜,并适当赐予补偿。拆迁的过程中的确是造成原告的牲畜伤亡,我方情愿担当部分赔偿,只赔偿牲畜伤亡损失4000元; 3、对于造成原告的合法房子的损毁赔偿适当予以削减,我方情愿担当赔偿11万; 4、对原告提出的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我方认为主要责任不在于我方,所以对原告的医疗费用是不情愿进行赔偿的。

28、综上所述,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代理人的代理看法,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审判长:刚才法庭仔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就被告所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赔偿是否存在。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看法,并已经记录在卷,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看法?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也没有。 审判长:双方的辩论看法本庭已经听清,法庭辩论终结,原告、被告作最终陈述。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恳求。 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那部分诉讼恳求。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晰,是非责任已经明确。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29、评议,合议庭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看法,十五分钟后接着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敲法槌) 审判长:(敲锤子)接着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仔细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看法,已经作出结论: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诉讼恳求和在法庭的陈述以及供应的证据的确、充分、和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看法予以接受,对于被告的陈述或辩解以及被告的代理律师的辩护和代理看法已经适当的综合考虑了,但由于被告方供应的证人与被告是上下级关系,证人证言不利于原告,所以不予接受。 审判长:现在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

30、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限2022年4月8日早上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除,县政府强制执行”的惩罚确定程序不合法,限期15天内改正; 2、确认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原告王周华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3、判令被告被告赔偿强行拆除原告房屋损失13万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4、判令被告赔偿在强拆过程中造成原告的牲畜伤亡损失6万元;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医疗费1500元; 6、担当本案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职院中级

31、人民法院。审判长许水喜,审审员李小乐、蓝珊珊,书记员王燕媚,2022年7月18日(敲锥) 审判长:请坐,原告王周华诉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强行拆迁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现场笔录 书记员 庭审笔录 书记员民事庭审笔录 书记员笔录(修改后) 书记员如何制作好庭审笔录 书记员 书记员 书记员 书记员 书记员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3页 共23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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