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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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企业资质,建筑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天马行空官方博客:;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87号部长令2001年4月18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2、,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3、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协作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其次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担当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根据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

4、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根据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中心管理的企业干脆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心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应下列资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七)须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应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供应下列资料:(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6、;(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平安评估资料。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其次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供应的资料审查核实。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

7、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

8、、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依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根据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担当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

9、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严峻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平安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平安事故的;(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七)根据国家规定须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峻的;(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峻后果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平安生产规定和平安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峻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

10、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实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

11、场准入限制。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其次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根据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

1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其次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平安、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其次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其次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

13、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其次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已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惩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其次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其次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其次十七条建筑业企业

14、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其次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其次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与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第三十一条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

15、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托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二条涂改、伪造或者实行不正值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16、,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运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17、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惩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确定;其他行政惩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确定。第四十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第四十一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8、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篇2:资质借用协议资质借用协议word版 本文关键词:借用,资质,协议,word资质借用协议word版 本文简介:资质借用协议拟稿人:甲方(管理方):乙方(挂靠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乙方借用甲方企业资质证件和试验室资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事宜,双方经同等协商一样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有效期暂定为年月日至

19、年月日。二、甲方向乙方供应承接工程项目或招投标所需甲方的各种证件复印件。三、乙方所办理的工程项目招资质借用协议word版 本文内容:资质借用协议拟稿人:甲方(管理方):乙方(挂靠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乙方借用甲方企业资质证件和试验室资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事宜,双方经同等协商一样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有效期暂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二、甲方向乙方供应承接工程项目或招投标所需甲方的各种证件复印件。三、乙方所办理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需复印一份交甲方建档、备案。投标方负责交缴的费用和资料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四、乙方向甲方借用资质前,乙方应根据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或投标总价的15%向甲方缴纳

20、风险保证金,保证金的处理如下:借用期间乙方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行为的;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将资质用作协议以外活动的;发生其他有损甲方信誉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企业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时,除甲方有权扣罚风险保证金外,乙方还应担当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五、在投标过程中,乙方如有与其他公司进行串标、卖标行为,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0000元罚款,并没收投标保证金,马上终止本协议,并在互联网上公告。六、乙方以甲方名义进行工程项目投标的过程中,乙方实行组织多家企业共同投标,且不能保证以甲方为主体,或和甲方面以同一工程投标时,甲方有权选择自行投标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参加本工程及其他工程投标,其

21、乙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担当,本协议终止。七、乙方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必需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严格根据国家现行的混凝土生产施工规范、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平安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期完工,如发生质量事故、平安事故或逾期交工等,一切经济损失以及建设方对上述问题追究甲方的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担当,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也由乙方担当全部责任。八、由乙方施工的工程,其工程的保修由乙方自行负责,直至工程合同责任免除为止。九、本协议结束,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以及乙方结清以借用单位名义在外的债务后自动失效。十、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

22、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另:1、甲方试验室资质已过期,新试验试验室资质正在办理过程中,短暂无法向乙方供应。2、如乙方运用已过期的试验室资质,在此过程中发的一切责任(第七条中的各项责任)由乙方担当。3、如乙方运用试验室资质和资质中人员证件、我公司试验人员证件及签名的,必需经本人同意并附有书面协议方可运用。在此过程中发的一切责任(第七条中的各项责任)由乙方担当。以下无正文1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传真: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年*月*日*年*月*日篇3:解读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解读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建筑

23、业,颁布,企业资质,解读解读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解读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2022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于2022年6月26日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现就我区广阔解读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解读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2022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于2022年6月26日发布,自2022年

24、9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现就我区广阔建筑业企业普遍关切的问题,解读如下:问:新规定对资质审批行政许可权限有何改变?答:建设部负责对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干脆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广东省建设厅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

25、有资产管理部门干脆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佛山市建设局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干脆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资质。问:建筑

26、业企业资质须要年检吗?答:不须要。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有效期限制吗?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问:资质有效期届满,如何持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答: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须要持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持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意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持续5年。问: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提交材料有何改变?答:需增加建筑业企业平安生产条件有关材料。问:取消年检后,建筑业企业是否意味着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条件要求?答:不是。企业取得建

27、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问: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须要考核业绩吗?答:不须要考核企业工程业绩。问: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核定等级?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等级根据最低资质等级核定。问:建筑业企业资质须要重新换发或资质就位吗?答:不确定,须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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