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劳动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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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劳动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应用. 劳动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3、刚好、精确、高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确

2、(注:适用规范性文件惩罚时,必需先引用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 4、惩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帮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齐。来访人员应刚好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供应劳动保障法律政策询问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性 ,说明法律政策清晰精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照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刚好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仔细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

3、记后应刚好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 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状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状况和被举报投诉人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状况“三清晰”。举报投诉人拒绝供应自己基本状况,应当注明理由 。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刚好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爱护时效范围的,应刚好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 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

4、映。属于下级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马上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状况进行处理: (1)事实清晰,案情简洁,且用人单位能刚好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 案; (2)案情困难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根据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当通知该举报投诉人。 8、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应以此为线索,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

5、标准、参与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觉有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根据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9、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 10、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群众举报有关要求处理。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予刚好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依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状况进行监督 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 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 容和要求。 3

6、、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工作须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 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状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怜悯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状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状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

7、状况以及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状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依据检查要求仔细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状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状况、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状况“三清晰”,并热忱主动为用人单位供应劳动保障法律宣扬和 询问服务。 6、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当刚好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峻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刚好 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惩罚。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1、凡符合规定的举报或主动检查中发觉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事实的,经立案前审查后应刚好登记立案。 2、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会同

8、预审时收集的举报及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3、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看法,并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议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赐予行政处理或行政惩罚的,审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领导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惩罚法律文书; (2)依法不应行政

9、惩罚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确定; (3)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结束;经补充 调查证据仍旧不足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做出撤销案件的确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刚好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别状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7、劳动保障行政惩罚(理)确定书应自确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惩罚单位,送达方式 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被惩罚(理)单位在行政惩罚(理)确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惩罚确定,在行政处 罚(理

10、)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五、登记立案制度 1、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自通过立案前审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案号由年份号和案件依次号两个部分组成。 2、案件来源包括:群众举报;当事人投诉;主动检查发觉;有关部门移送。 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专案刚好处理。 3、案件登记编号后,承办人员应刚好将立案材料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由监察机构负责人 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人员,并实行主办监察员办案责任制。 4、主办监察员接受案件后,应在立案登记编号之日起

11、三个工作日内仔细阅读立案材料,列出调查提纲连同立案登记表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调查取证制度 1、主办监察员接受立案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刚好组织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验现场, 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 法证。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材料应用墨水笔书写,并注明来源和出处,由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以上证据材料必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明

12、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照实陈述事实,供应证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笔录 经核对无误的,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4、办案人员可以要求或以询问通知书方式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供应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 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供应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由办案人员在材料上注明。 5、有关证据的其他要求: (1)办案人员收集书证应以原始凭证为主,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应在复制件上标明“ 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

13、名或盖章; (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运用的,应留意查明其取得的合法性,其来源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 案证据运用; (3)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构成中的当事人主观过错有明确规定的,应取得足以证明当事人 主观过错的有关证据,才能定案。 6、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依据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七条其次款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对有关证据及物品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刚好作出处理确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审查报批制度 1、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案

14、件报批表,重大疑难或困难案件还应写出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状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案件性质、惩罚依据 、惩罚建议等。 经调查,主办监察员认为对当事人的行为不应赐予行政惩罚的,应在报批看法中说明不应惩罚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2、案件报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和案卷卷宗应由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核审,重大困难案件应 提交集体探讨。探讨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仔细评议,并记录各种看法。 核审和探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状况是否清晰; (2)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精确;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精确; (5)

15、惩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 (7)文书语法、用词是否规范。 3、监察机构负责人经过案件核审,应提出以下看法: (1)对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定性精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主办监察员看法;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惩罚不当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补充调查;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订正; (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4、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核审应予以行政惩罚(理)的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在案件报批表上签署看法,连同卷宗一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审批内容和方法参照本制度第2、3条款执

16、行。 一般案件按上述程序办理;疑难、困难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分管局领导探讨确定;重大 案件应上报局领导探讨审批。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案件,可依据不怜悯况对案件分别作出如下确定: (1)确有应受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及案件的详细状况,作出行政惩罚确定 ; (2)违法行为稍微,当事人刚好整改的,赐予警告或口头警告;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确定; (4)证据不足,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十五日内证据仍旧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确定 ; (5)违法行为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理确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或支付有关费用,并可依

17、法责令加处滞纳金或赐予经济 补偿和赔偿; (6)调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在连续之中的,办案部门应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也可以在行政惩罚确定书中,在惩罚条款之外写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 (7)违法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1)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 7、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

18、惩罚,但适用其他惩罚方式的除外。 惩罚确定作出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八、告知听证制度 1、行政处理或惩罚报批后,赐予行政处理的,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理确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及其他各类行政惩罚的,应当填写行政惩罚告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2、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应说明状况,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纳其他方式送达。 自当事人签收或留置送达或挂号邮寄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惩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惩罚的事实和理

19、由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对公民处以101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100元以上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 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惩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听证结束后,需对原行政惩罚看法进行更改的,按听证审定看法执行;对认定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惩罚确定书或行政处理确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5、行政处理确定书或行政惩罚确定书送达后,主办监察员应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整改状况进行跟踪监察,对行政处理或惩罚的执行状况进行督办,并将整改和执行

20、 状况记录在案。 九、结案归档制度 1、办案人员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一般应在独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案件情节特殊困难的,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延期结案申请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有下列状况之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办案期限: (1)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 (2)因不行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值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 (3)案情须要鉴定或因当事人缘由耽搁期限的; (4)托付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 (5)其他须要计算中止监察办案期限的状况。 2、行政惩罚确定送达或案件撤销,主办监察人员应当刚好填写结案登记表,经监察机构

21、负责人审批后根据下列要求刚好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1)案卷必需一案一卷,合并惩罚的可合并立卷归档(卷宗装订依次见案卷装订程序);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副卷,正卷装订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形成的材料,副卷装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案件形成的有关材料; (3)书写文书用墨水笔; (4)案卷装订符合规定的依次。 3、副卷装订依次如下: (1)复议申请书或起诉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2)答辩书及供应的证据材料书目; (3)代理词; (4)复议确定书或裁决书、判决书、执行状况等; (5)案件复议、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按时间依次排列)。 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整理。若案件分别

22、进行了复议、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的,可按法定程序依次分别整理装订;材料较多的,可装订为副卷(一)、(二)等 。 4、案卷装订后,办案部门应刚好交送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件材料。未经监察机构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案卷。 十、案卷装订程序规定 1、立案审批表; 2、接待(或受理)登记表(或案件来源材料,如移送函、现场检查记录等); 3、立案前审查材料;群众举报信、受害人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4、调查材料: (1)用工主体资格证明:如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工资手册、营业执照及批准执业证件等证照; (2)劳动关系双方有关人

23、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就业证、任职资格证明等; (3)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及缴费凭证等材料; (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存根); (5)用人单位就询问通知上报的回复材料; (6)当事人陈述(按调查时间先后依次排列); (7)证人证言(同上); (8)劳动合同书、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及其他证据材料。 5、案件探讨记录(含处理看法); 6、补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排列依次见第5条);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8、整改状况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9、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 10、案件处理报批表及延期结案审批报告; 11、行政惩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2、陈述、申辩材料; 13、听

24、证申请报告; 14、听证会通知; 15、听证会答辩材料; 16、听证会笔录; 17、行政惩罚(理)确定书及送达回证; 18、复查及整改、惩罚执行状况材料; 19、结案审批表。 备注: 1、案件装订以每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办案时实际形成的文书材料为准;并非指每一案件卷宗都必需同时具备以上材料。卷宗材料应分类排列。 2、填写卷宗书目时必需分类按依次逐一填写。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 (一)劳动用工类 1、违反招工登记备案规定案 2、违法收取费用(抵押物)案 3、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案 4、非法运用童工案 5、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案 6、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案 7、违反解除劳动合同

25、经济补偿规定案 (二)劳动标准类 1、违法制定劳动规章案 2、强迫延长工作时间案 3、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案 4、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 5、违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案 6、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案 7、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案 8、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案 9、违反女职工爱护规定案 10、违反未成年工爱护规定案 (三)社会保险类 1、违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案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案 3、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案 4、未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案 5、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规定案 6、拖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案 7、拒缴社会保险费案 8、漏报(瞒报)社会保险费案 (四)、其他 1、无理

26、阻挠监督检查案 2、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案 3、职业介绍超出业务范围案 4、违法从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案 5、伪造(滥发)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案 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案 十二、廉政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仔细履行职责,严格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的各方面规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2、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邀请参加高消费消遣活动。 3、不准私自运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4、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工具。 5、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6、不准泄露监

27、察隐私。 7、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隐私。 8、不准超越职权范围。 9、不准在非公务场合运用执法证件。 10、不准非执行公务人员以及未领取执法证件的人员穿着劳动保障监察制服。 十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和劳动监察员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奉公。 2、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的指示精神,遵守局和监察支(大)队的各项管理制度。 3、仔细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4、坚决听从吩咐,听从指挥,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工作精神激昂,努力钻研本职业务,熟识岗位工作规定、程序,能胜任本职工作。 6、对负责的工作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对负责承办的劳动保障违法案 件能仔细调查,严格按规定处理。 7、团结同志,虚心学习,关切集体,乐于奉献。 发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2年09月10日实施日期:2002年09月10日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第21页 共21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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