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悦来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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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广安区悦来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广安市广安区悦来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广安市广安区观阁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创建平安悦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悦来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由镇长任组长,有关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2、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二)每年一次听取调解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

3、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镇政府机关在行驶职权过程中,对镇政府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

4、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第七条信访人来访,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相关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我镇业务分工由相关部门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表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第八条行政调解的时限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第九条行政调解的程序(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

5、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三)调解员与调解办公室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我办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

6、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理。(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第十条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持行政调解协议书,向行政调解办公室申请置换争议调解书,加盖我镇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商务争议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一)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五)不得侮辱、

7、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六)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则由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观阁镇人民政府202*年7月5日扩展阅读:202*年悦来镇202*年观阁镇“大调解”工作总结202*年,观阁镇以“大调解”建设为平台,努力做好来信来访和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长期稳定的目的,大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有了新的突破。今年,经过全镇各部门、村、社区的共同努力,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案件55件,其中行政调解4件,司法调解1件,

8、人民调解50件,成功调处55件,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100%。这样,就充分发挥了“大调解”在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建设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一、“大调解”工作的主要作法(一)强化“大调解”工作基础建设。一是加强网络建设。在悦来镇层面,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分管政法的领导任副组长,司法所、党政办、综治办、派出所、信访办、民政所、计生办等各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村、社区层面,调整充实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组织。在村、居民小组建立维护稳定群众义务调解员,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治安积极分子的积极作用,排查反馈存

9、在基层群众中的各种不稳定信息,积极化解矛盾,从而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网络;二是加强阵地建设。在司法所建立了“大调解”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添置了各项办公设施,做到了有办公桌椅、电脑、电话等良好办公条件。在村、社区,则普遍形成了“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三是加强队伍建设。为避免出现当事人“申诉无门”而引发上访闹事现象,有效防止纠纷激化和群众性事件发生。该镇着重加强信访信息阵地、调解人员队伍建设,让群众来访有门进,群众意见有处讲,矛盾纠纷有人调。为此,巨龙镇专门成立信访办,并配足信访人员:其中专职信访人员2名,司法所兼职信访人员2名,每天安排12名信访人员接待来访群

10、众,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四是加强制度建设。该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建立起了矛盾纠纷登记制度、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促进了人民调解不断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二)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结合机制。一是加强行政调解,充挥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贯彻和谐行政理念,增强行政调解意识,切实做好了办理行政事项施政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以调促和。在该镇设置了行政调解机构,配备了专职调解人员,重点化解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土地承包、医疗卫生、涉法涉诉上访户、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社会公共服

11、务等方面的突出矛盾纠纷;二是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结合机制。建立健全了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有效结合的衔接机制,对发生的行政的争议,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同时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在该镇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及部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与征地拆迁纠纷、物业纠纷、医患纠纷的调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控索了联合接待、联合调处、联合管理等多种形式。对法律关系单一的纠纷,由一个职能部门负责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于交通事故、土地承包、产品质量等领域纠纷

12、的处理,由相关的行政部门可以运用专业知识优势进行调解,即达到解“法结”,更解“心结”的效果。(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行机制。1、预防机制。一是坚持信息预防。各村、社区、部门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把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因人、因地、因时、重点普遍等预防方法,通过在广大群众中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道德观念及明辨是非能力,对纠纷的自我控制,解决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猜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

13、在激化前;2、排查机制。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各级调处组织都能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具体记入档案;3、调处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信息员或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社区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镇调委会及时调处;跨镇、跨行业重大纠纷由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

14、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协调调处;4、督查机制。一是领导督查,镇领导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跟踪督查,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三是会议督查,各村、社区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5、回访机制。坚持回访预防,对于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由本级调解组织指定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6、报告机制。各村、社区每月25号前向司法所及镇综治委指导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

15、作情况(包括月报表),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对那些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介入调解,同时从发现之日起即时向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报告;7、培训机制。我镇采取了专门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培训。今年,举办专门培训班1期,培训100余人,以会代训培训3次,培训280余人。培训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培训的内容结合了全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结合了全镇的中心

16、工作,抓住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素质较差的薄弱环节,提高了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8、专项治理机制。在今年开展了春耕大忙季节、国庆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时,我镇成立了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司法所还到18村1个社区进行了巡回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群众、基层干部依法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对辖区内可能影响春耕生产、国庆期间的各类纠纷及时进行排查、重点防范,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定人定责,及时进行调解,对当前发生的尚未调解的民间纠纷和调解未果的纠纷实行定点跟踪;对易激化和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经营的民间纠纷,优先进行调解;对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人员与

17、当事人面对面做好调解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和矛盾激化,镇党委、政府把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和无民事纠纷引起群体性械斗事件作为考核各村、社区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机制。及时制定并下发了中共巨龙镇委员会关于“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机制。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所、镇综治、纪委、组织等部门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二、“大调解”工作的不足一是个别村、社区调委会没有充分认识到人

18、民调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好像只要在大会上说一说就行了,没有抓细致;有些调委会人员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熟悉不足,行动迟缓;还有些村、社区在人事变动中,没有很好地实现工作衔接和工作过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人民调解经费没有落实,影响了工作的开展;三是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还待提高。三、以后“大调解”工作的打算一是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要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月报告、排查调处数据月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工作例会,及时把握村、社区内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党

19、委、政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助手。要通过督促抓好预防、排查、调处、信息报送、定期分析、应急处置、挂牌督办、联调、督导检查、保障等十项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三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二是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适应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非凡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更为重要。首先应采取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的素质;其次端正干部思想熟悉,通过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熟悉,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并要求每个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亲自解决一两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疑难纠纷。观阁镇“大调解”矛盾纠纷协调中心202*年11月15日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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