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监察员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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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政监察员制度廉政监察员制度XXXX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工作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根据本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在审判和执行部门及其他庭室设立专职或兼职廉政监察员。第二条廉政监察员由各审判和执行部门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推举,经纪检监察部门考核后报院党组任命。第三条廉政监察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二)协助所在部门主

2、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五)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第四条廉政监察员的权利义务(一)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廉政监察员的意见。(二)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

3、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三)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四)廉政监察员应当协助或参与本院监察部门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工作。(五)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第五条廉政监察员的履职程序廉政监察员收到来信来访或举报材料,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报告或直接向院领导报告。对有不良苗头倾向的干警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及整改情况应反馈到监察

4、室。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一)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二)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三)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四)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五)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六条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要求(一)坚持党性原则,自觉履行好工作职责。(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廉政

5、监督工作水平。(三)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四)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监察员工作会议,年底就履职情况进行书面述职。(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第七条廉政监察员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年终给予单项表彰奖励。工作消极怠慢、履职失误的,予以责任追究。第八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扩展阅读:纪检监察员制度法庭关于落实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制度的若干规定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促进我院兼职纪检监察员(廉

6、政监察员)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庭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司法廉洁。第三条实行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制度在院纪检组和监察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负责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管理,各位干警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选任条件第四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选任条件为:1、已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中共党员;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自觉服从大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公道正派,群众威信较高;3、热爱纪检监察工作,责任心强

7、,自身清正廉洁,在群众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4、能努力学习纪检监察业务,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选任程序第五条本部门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经纪检监察部门研究,报院党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行文公布。第六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因故调离本部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改选的,应及时按条件补充选任新的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工作职责第七条组织落实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抓好审判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的落实,确保院党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第八条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教育,配合本院纪检监察室和党务部门抓好本部门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

8、教育和廉洁勤政教育,强化干警的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第九条配合纪检监察室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对涉及本部门的有关来信来访配合进行初核,对有违法违纪苗头或轻微违法违纪情节的干警进行廉政谈话,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十条全面把握本部门干警思想动态,加强对干警的纪律监督,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跟进解决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制度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同时主动向纪检监察室报告。第十一条紧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抓好惩防体系有关分解任务的完成,搞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各项制度建设,积极做好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第十二条督促做好本部门干警廉政档案及其他纪检监察报表的填报工作。第十三条及

9、时了解全国、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重点,把握本部门的工作动态,认真总结廉洁勤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并上报院纪检监察室。第十四条积极参加纪检监察室组织的教育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认真完成纪检监察室安排的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制度第十五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要不定期向院纪检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本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就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每季度要组织本部门人员召开一次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例会,可选择如下内容:1、学习有关反腐倡廉方面的时事材料,进行廉政勤政教育;2、查找本部门在廉政方面可能存在的隐患并进行预防;3、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

10、任状的落实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4、其他与廉政建设有关的内容。第十七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定期或不定期向纪检监察室报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以及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定期为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不定期则视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口头或书面报告。第十八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找本部门干警进行谈话,通过谈话了解掌握每位干警在廉政方面思想动态,发现掌握廉政工作信息,对有不良苗头和不良倾向问题的干警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第十九条每年廉政谈话干警人数不少于部门在编干警总人数的50%,对有不良苗头的干警可以反复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找非在编干警进行谈话。第二十条召开例会、找干警

11、谈话、收到干警上交的礼品礼金等,应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登记要及时、全面、准确、客观。登记材料在年终送监察室备案。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业务素质。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将组织人员到各个部门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并把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与年终综合考核挂钩,将“考绩”与“考廉”结合起来。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室做好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平时履职尽责情况的收集掌握工作,将其作为年终评“优秀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依据。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法庭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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