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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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加企业职工的国家主子翁责任感,激励其主动性和创建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企业职工必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惜公共财产,学习和驾驭本职工作所须要的文化技术业务学问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

2、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需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嘉奖上,要坚持精神嘉奖和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化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全部制企业和城镇集体全部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赐予嘉奖或惩处,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其次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赐予嘉奖: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果的; (二)在生产、科学探讨、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

3、面,有独创、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果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果,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主动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赐予嘉奖的。 第六条 对职工的嘉奖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赐予上述嘉奖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记

4、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方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职工赐予嘉奖,需经所在单位群众探讨或评比,并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嘉奖,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独创、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根据独创嘉奖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嘉奖条例赐予嘉奖,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 常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 1

5、定办理。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指责教化不改的,应当分别状况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惩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值理由不听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平安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遇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常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奢侈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奢侈国家资财,

6、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遇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巧取豪夺以及其他作奸犯科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峻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赐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赐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 对职工赐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探讨确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职工赐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

7、由企业依据状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复原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赐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确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 (三)项和第 (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依据详细状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假如能够快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削减。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

8、值理由常常旷工,经指责教化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赐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必需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肯定会议探讨,征求工会看法,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确定。 其次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明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惩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其次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假如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变更原处分的确定以前,仍旧根据原处分确定执

9、行。 其次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假如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根据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 2 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其次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复原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根据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其次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嘉奖的职工,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赐予

10、必要的处分。 其次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其次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实施方法。 其次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4月10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看法的通知 1983年1月24日,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和贯彻执行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条例中有一些规定不够明确。为有利于条例的

11、贯彻执行,我们拟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看法,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看法 (一)事业单位能不能参照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答: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但为避开在一个单位内部引起冲突,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执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 (二)对公司、联合企业的奖惩职权,应由其本身行使,还是由其下属厂、店行使? 答: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哪个文件的规定? 答: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奖

12、或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晋级问题,如何驾驭? 答:应根据中共中心、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心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看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工业部门的所属企业以及城镇集体全部制的企业也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晋级状况,企业单位应报送企业主管局、当地劳动局、人民银行备案。 (五)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各项嘉奖,是否根据条文排列的次序区分荣誉凹凸? 答:除记功和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在荣誉上有程度不同的区分外,其他各项嘉奖之间没有程度上的区分。

13、 (六)嘉奖是否肯定要在年终评定,刚好评定是否可以? 答:由企业单位依据实际状况确定,但要以取得嘉奖的最好效果为原则。 (七)条例第七条规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个别贡献特殊突出的能不能作特别处理? 答:可以。但企业主管局要严格限制,不要因此突破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 (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的错误行为,情节严峻,触犯刑律,其中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的,是否要同时开除公职? 答: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 (九)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可以计算为工龄。 (十)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时,其生活费要不要减发?

14、 答:可不减发。假如生活费高于根据本人原工资计算的病假待遇时,应根据上述病假待遇发给。 (十一)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其他福利、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十二)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复原为正式职工后,重新评定的工资,能否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答:不应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十三)在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刚好探讨职工的开除处分,怎么办? 答:在这种状况下,应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

15、职工代表参与会议,进行处理。” (十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撤职”处分,对工人是否适用? 答:撤职处分是针对有职可撤者而言,无职可撤的人员可以赐予其他处分,而不给撤职处分。 (十五)罚款和赔偿的性质是否相同? 答:赔偿和罚款不同,罚款属于处分性质;赔偿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 (十六)罚款和赔偿,可不行以同时执行? 答:必要时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工资的总额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条例其次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明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由于有些案情困难,在上述时间内不能审批完,如何办? 答:如因案情困难,不能在条例规定

16、的时间内刚好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处分的时间。 (十八)计算连续旷工时,旷工期间的节假日是否计算为旷工时间? 答: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 (十九)条例其次十一条规定受处分职工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其中时效期限是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还是从受处分者接到处分确定之日算起? 答:在一般状况下,应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假如受处分者当时不在,则从他接到处分通知之日算起。 (二十)条例其次十二条规定,职工被开除或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但象石油普查勘探、地质勘探、铁路沿线小站等单位,流淌分散,怎么处理? 答:这类单位被开除或除名的人员中,

17、如家在农村或小城镇的,应回家庭所在地落户。 (二十一)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的评奖、提级,是指常常性的嘉奖(如生产奖)和国家支配的升级(调整工资),还是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嘉奖和晋级? 答:这两方面都包括在内。 (二十二)受降级处分的职工,表现好的,能不能执行条例其次十三条的规定? 4 答:可以按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在受处分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方面按规定条件,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二十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受处分以后,能不能领取超额计件工资? 答:假如是按职工完成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完不成定额相应扣发基本工资)的,在受处分期间,可以照发其计件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因为发生活费,所以不存

18、在计件超额工资问题。 (二十四)有关条例的其他详细问题,如何处理? 答:全部有关条例的详细问题,根据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不违反条例的状况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可以在实施方法中做出规定并予以实施。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说明问题的复函 1990年1月5日,劳动部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恳求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值理由常常旷工”一语作出说明。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统一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值理由常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行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状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

19、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值理由常常旷工。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说明的复函 1991年9月5日,劳动部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对违纪职工赐予除名处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函1991196号)收悉。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和其次十条对行政处分的规定不适用于除名处理。对符合第十八条除名处理规定的违纪旷工干部,企业可以先赐予撤职处分,同时赐予除名处理。但对企业中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干部,应根

20、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10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浙劳仲199277号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几个详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探讨,现依据你厅要求对第三个问题函复如下: 关于职工旷工受到行政处分后,又接着旷工,企业可否将该职工旷工天数累计,对其作除名处理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对职工旷工行为已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假如该职工仍接着旷工,则属于经过教化或行政处分仍旧无效,企业可以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予以辞退,而不能将职工受处分前和受处分后的旷工天数累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

21、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12月9日,劳动部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裁字19926号)收悉。经探讨,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对合同制工人违纪,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 5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办理。 二、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开除或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于起因是开除或除名,所以,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按因开除、除名发生的争议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效按国营

2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确定之日(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海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方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3年10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加企业职工的国家主子翁责任感,调动主动性和创建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企业职工必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3、爱惜公共财产,学习政治,学习和驾驭文化技术业务学问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需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嘉奖上,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化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全民全部制企业和城镇集体全部制企业,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伴同企业一起执行本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适用本方法。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赐予嘉奖或惩处,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方法办理。 其次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

24、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赐予嘉奖: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果的; (二)在生产、科学探讨、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独创、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果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果,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主动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

25、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赐予嘉奖的。 第六条 对职工的嘉奖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赐予上述嘉奖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企业对有特别贡献职工的晋级嘉奖,不同于一般工资升级,应当从严驾驭。晋级指标按全年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计算,可以一次或几次运用,也可以跨年度累计运用。 晋级由车间(部门)会同同级工会提名,或由厂长(经理)提名,经企业一级行政会议 6 探讨确定后,大中型企业由厂长(经理)批准并宣布执行,小型企业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厂长(经理)宣布执行。 晋级的工资列入职工工资总额,可计入成本或由其他基金开支。晋级的人

26、数和金额,企业应在每年年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备案。 第八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的通令嘉奖,由企业提出看法,逐级上报,市主管部门确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的通令嘉奖,由企业提出看法,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方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职工赐予嘉奖,须听取所在单位群众看法。职工获得嘉奖,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对职工中有独创、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并根据独创嘉

27、奖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嘉奖条例赐予嘉奖的,不再按本方法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一条 常常性的生产奖和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方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指责教化仍不改正的,应当分别状况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惩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值理由不听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平安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遇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

28、任,常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奢侈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奢侈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遇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巧取豪夺以及其他作奸犯科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峻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赐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赐予一次性罚款。 对于受过上述行政处分的职工的升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职工赐予开除,是企

29、业最高的行政处分,必需非常慎重,从严驾驭。职工有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情节比较严峻,符合开除条件的,一般可先赐予留用察看处分,以观后效;情节严峻的,也可干脆赐予开除处分。 对职工的开除处分,应由厂长(经理)提出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探讨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与的会议,探讨确定。 7 对职工的开除处分,大中型企业可以自行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小型企业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停发奖金,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依本人原工资数额和家庭经济状况确定,但最高应

30、低于本人原工资,最低不得少于三十元。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如期复原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留用察看期间有本方法第 五条规定的应嘉奖表现之一的,可提前复原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重新评定的工资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人受处分前的原工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留用察看期半年至一年;留用察看期间又犯有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予以开除。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六个月至一年内,不发奖金。必要时,可以同时赐予降级(或降薪)处分。 第十七条 对职工赐予降级(或降薪)处分,一般为降一级或相当于一级,在二年内,表现好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复原到原工资水平。 第十八条 对职工赐予警告

31、、记过、记大过处分,在一个月至六个月内,不发奖金。 第十九条 企业对职工罚款,应严格限于有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并确有必要的。一次性罚款的金额,除本方法第十二条第 (六)项规定的行为外,不要超过职工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职工被罚款后的月工资收入最低不应少于三十元。 不属于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企业不要赐予罚款。 其次十条 对于有本方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和第 (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是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依据详细状况确定,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能 快速改正错误,

32、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削减。 赔偿和罚款,必要时可以同时执行,但职工赔偿和罚款后的月工资收入最低不应少于三十元。 其次十一条 除名是对无正值理由常常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方法,应慎重驾驭。职工有旷工行为,企业应刚好教化,动员其上班。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要查明旷工缘由。对确属无正值理由而旷工的职工,经指责教化已回企业工作,并 作了仔细检查的,可赐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暂缓除名;经指责教化仍旧无效的,应予除名。 对职工的除名,大中型企业可自行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小型企业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其次十二条 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关押

33、执行的,即予以开除处分。 职工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和拘役的,在缓刑和管制期间,以及拘役执行完毕以后,一般可由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回原单位安排工作的,仍可区分不怜悯况赐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在缓刑、管制期间,犯有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赐予开除处分。 职工被公安部门逮捕或拘留,应待公安部门作出正式结论后,企业再确定是否赐予处分。 其次十三条 责令职工停工检查,是帮助职工相识错误的一种方法,不是行政处分。停工检查应严格限于职工有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并须经厂长(经理)批准。停工检查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在停工检查期间只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企业对犯错误或拟赐予行政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理

34、确定以前,不要实行停止工作、等待处理的做法。 其次十四条 对职工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或除名,应仔细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 8 料,听取职工本人申辩,查清事实;然后依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相识看法,结合一贯表现,慎重作出处理确定。处理确定必需经企业一级行政会议探讨,并征求同级工会看法。 其次十五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明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其次十六条 职工受到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或者除名的,如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刚好进行调查,作出处理确定,书面答复申诉人

35、。对应订正原处理确定的,批复企业执行。在上级主 管部门作出变更原处理确定以前,仍按原处理确定执行。 职工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经济惩罚不服的,可在受到处分的十日内向企业提出申诉,由企业进行复查,刚好答复;在申诉期间,仍按原处理确定执行。职工对企业复查确定仍不服的,可在企业答复后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其次十七条 企业对职工赐予行政处分和除名,应将处理确定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并可在企业中公布。对职工赐予经济惩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办好财务手续,做到有帐可查。 其次十八条 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须要把户口迁往外省市城镇的,应由企业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由企业主管局出具证明

36、,并同迁入地公安部门联系落实,办理迁移户口手续。迁回农村的,应当同当地政府联系,办妥落户手续。 其次十九条 市区企业的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企业应将处理确定报职工家庭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备案。在外省市以及本市郊县的市属企业,对家在本市市区的职工开除或除名更应从严驾驭,一般可赐予留用察看,个别确需开除或除名的,也应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作为城镇待业人 员,今后本人相识错误,可作为新进人员汲取,回原企业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嘉奖的职工,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赐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

37、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公布以前已经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赐予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市劳动局说明,并负责对执行状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主管局可以依据本方法,结合本系统实际状况,制订详细实施措施。各企业主管局的劳动部门对企业的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本市过去对职工赐予嘉奖或惩处的规定,同本方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3年10月4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 (沪劳保关发(2000)4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控

38、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职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的状况应做好原始记录,建立基 9 本台帐。 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有欠缺,但当事人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作已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到法律爱护。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试用期的约定应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的期限应按规定第八条规定约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约定的试用期视作劳动合同期限。 三、用

39、人单位应严格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解除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论运用何种形式,在对违纪职工作出处理后导致双方劳动法律关系不再存在的,均视作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发生整体转制、兼并、收购等状况的,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由转制、兼并、收购后的用人单位接着履行。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视作新的用人单位的“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当事人另有协议的从其协议。 五、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无工作任务作为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状况的,对劳动者无工作任务的界定,应由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予以明确。 六、符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状况的,用人单

40、位可以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如属变更合同内容后可以接着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以该变更内容作为协商要约。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实得工资,并应当依照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已经依法实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并且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准。 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刚好办、理退工手续。 八、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终身合同。订立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

41、件,当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正在履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终止条件的,可以按约定的终止条件履行;未约定终止条件的,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进行约定。 九、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将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提前通知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在按此约定条款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其次十八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前通知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的时间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实得工资。 十、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不得将规定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三条内容约定为终止条件。 十一、劳动合同当

42、事人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一般不得将法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若已作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时,该解除条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二、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无收入或收入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沪劳保关发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十月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982031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方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3页 共33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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