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带图权威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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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从15个方面列举了81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

2、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

3、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解读】本条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15个方面。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4、)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解读】1.本条中“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是指煤矿(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产量,超出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达到10%及以上的;“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是指煤矿单月的原煤产量达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及以上的。例如:某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当该矿全年原煤产量达到或者超过132万吨,或者单月原煤产量达到或者超过12万吨时,为重大事故隐患。2.本条中“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中开采运输出井(坑)的煤炭

5、产品的总重量。(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解读】本条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生产计划,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2)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经过成本核算,需要煤矿生产的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才能完成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解读】1.本条中“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是指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

6、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最短时间。(1)开拓煤量可采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少于5年;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少于4年;其他矿井不少于3年。(2)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少于14个月;其他矿井不少于12个月。(3)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少于4个月。2.对尽管采取了限产措施,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仍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三量”的定义及计算方法:

7、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他开采量。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Q开 (LhMD -Q地损-Q呆滞 )K式中 Q开开拓煤量,t;L 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走向长度,m;h 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倾斜长度,m;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D实体煤容重,t/m3;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

8、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他煤量,t;K采区回采率。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经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信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或消除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之和。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式中 Q准准备煤量,t;Li第i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li第i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Mi第i个区段的煤层平均厚度,m;Di第i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t/m3;Ki第i个区段的工作面回采率;qi第i个区段的巷道掘进出煤量,t;n区段个数;Q回回采煤量,t。回采煤量

9、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按设计完成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掘进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煤量之和。回采煤量按下式计算:式中 Q回回采煤量,t;Li 第i个工作面有效或剩余推进(回采)长度,m;li 第i个回采工作面平均长度,m;Mi 第i个回采工作面煤层平均厚度,m;Di 第i个工作面实体煤容重,t/m3;Ki 第i个工作面回采率;n 回采工作面个数。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如图1所示。图1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示意图4.本条中“衰老煤矿”,是指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开

10、采期虽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最短时间,但已无相应掘进工程量的煤矿。(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解读】1.本条中“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1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2个的。(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个

11、的。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第10条有关规定,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1个掘进工作面。3.本条中“作业”,是指采掘作业,不包含抽采瓦斯等灾害治理工程。(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能满足表1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

12、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Wj/(m 3t-1)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2)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不能满足表2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1)工作面瓦斯抽采率/%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0100Q70(3)采掘工作面在满足风速不超过4m/s的条件下,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仍然组织生产的。(4)矿井瓦斯抽采率不能满足表3规定,

13、仍然组织生产的。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1)矿井瓦斯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5)对突出煤层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W8m3/t(构造带W6m3/t)时,仍然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解读】1.本条中“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数超过本

14、矿制定的劳动定员规定20%以上的。2.本条中“采掘作业地点”,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3.本条中“单班作业人数”,是指单个班次的作业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及巡回瓦斯检查员(当班专职瓦斯检查员除外)等。4.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包含进入有关区域的全部人员。5.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执行,详见表4和表5。表4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矿井类型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炮采工作面/

15、人检修班生产班灾害严重矿井402525其他矿井302025表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矿井类型综掘工作面/人炮掘工作面/人灾害严重矿井1815其他矿井1612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解读】1.本条中“漏检”,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有关规定,应检查而未检查瓦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

16、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次数少于2次。(2)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次数少于3次。(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每班专人检查少于3次。(4)井下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未每班检查甲烷浓度。(5)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焊割等作业未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2.本条中“假检”,是指未实地检查瓦斯就填写记录、汇报情况的,或者填报、记录的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的。(

17、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时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使用电钻打眼的;或者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实施爆破的。(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

18、处理的。(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的。(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解读】本条是指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对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的。(2)对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未超过3.0%,但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

19、浓度超过1.5%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的。(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或者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内未停电撤人的。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和防治煤与瓦

20、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2)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范围未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或者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的。(3)预测采用的方法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的。(4)预测过程中数据不真实、存在错误,导致预测结果发生较大偏差的。2.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五条有关

21、规定,未对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等采掘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解读】本条是指经预测有突出危险的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规定设计、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局部防突措施的情形。1.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应当采取区域防突措施,而采掘作业前未采取开采保护层或者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包括下列2类情形。第1类,未按规定开采保护层,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而未开采的,或保护层的选择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原则的。(2)实施保护层开采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

22、出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不连续、不成区域规模,留有非保护区域又未采取补充区域措施消突的,或者未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的。(3)保护范围、保护效果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要求的。第2类,未按规定预抽煤层瓦斯,是指没有按规定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或者瓦斯抽采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预抽煤层瓦斯区段钻孔、回采区域钻孔、煤巷条带钻孔不能有效控制整个区段、整个回采区域、整个煤巷条带及其巷道两侧的。(2)预抽揭煤区域煤层钻孔控制范围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或者钻孔布置不均匀,存在瓦斯治理盲区、空白区,直接影响区域措施效果的。(3)采

23、掘工作面距相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5m以内,没有对突出煤层采取防突措施并经过效果检验有效的。(4)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限制使用或禁用的区域防突措施的,或者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措施的。(5)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或者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没有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的。2.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是指经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或者揭煤作业程序和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采掘作业进入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以内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

24、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解读】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实施防突措施以后,在突出煤层内或者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未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或者工作面进行区域(局部)效果检验的,或者效果检验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2)在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措施后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前,未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进行区域验证的(直接采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除外),或者验证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

25、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直接影响验证结果的。(3)保护层开采存在以下情形的: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3,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5m,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条有关规定,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未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

26、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解读】1.本条中“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2)矿井绝对瓦

27、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2.本条中“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抽采系统故障不能运转且未及时修复。(2)应使用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而未使用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是指存在下列情

28、形之一的:(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有关规定,下列地点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掘进巷道中部;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条有关规定,突出

29、矿井在下列地点未设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3)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未设置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的。(4)违反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未设置具有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的。2.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是指甲烷传感器未调校或者未按规定周期调校的。3.本条中“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是指采取堵塞、包

30、裹或风吹甲烷传感器进气口,或者故意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甲烷传感器等方式,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4.本条中“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报警功能、甲烷电闭锁功能失效,造成甲烷超限后不能报警、不能切断控制范围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的。甲烷超限的报警、断电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有关规定,即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断电范围不符合表6要求的。表6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1.01.5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

31、1.5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1.5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0.5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0.5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1.01.5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

32、风流中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0.50.5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0.50.5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1.5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1.01.0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区回风巷1.01.0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0.75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0

33、.50.5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井下煤仓 1.51.5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1.51.5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0.5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1.01.0瓦斯抽采泵站电源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解读】本条中“风量不足”是指矿井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实际风量小于设计需风量,形成瓦斯超限、缺氧窒息或有毒气体中毒威胁

34、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解读】本条是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2)开采有瓦斯喷出、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掘进工作面与其他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3)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串入采煤工作面,除此之外将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的。(4)串联通风次数超过1次的。(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

35、分区通风的;【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是指矿井或采区设计的通风系统还未形成,就违规进行巷道掘进或者采煤等采掘作业的,或者未经批准对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2.本条中“未实现分区通风”,是指生产水平或者采(盘)区未实现并联通风,一个采(盘)区的回风串到另一个生产或准备采(盘)区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情形的除外)。示意图如图2所示。图2(a)图2(d)所示为4种常见的采区分区通风情形;图2(e)、图2(f)所示为2种常见的未实现采区分区通风情形。3.当重新确定采(盘)区名称后,可确认为分区通风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如,双翼开采采区,当上下分为两个采区时,一采区和二采

36、区未实现分区通风,但当两个采区合成一个采区时(采掘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则不再有未实现分区通风的问题。如果采掘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项。示意图如图3所示。(a) 常见的采区分区通风情形之一(b) 常见的采区分区通风情形之二(c) 常见的采区分区通风情形之三(d) 常见的采区分区通风情形之四(e)常见的未实现采区分区通风情形之一(f) 常见的未实现采区分区通风情形之二图2 采区分区和未分区通风情形示意图图3 因采区划分问题导致的未实现分区通风示意图(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

37、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解读】1.本条中“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是指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用于回风的巷道的,或者在专用回风巷内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或者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的专用回风巷内行人的(在突出危险区停止爆破、采掘作业、施工顺层预抽钻孔的情况下,短期内进入专用回风巷检查、维修或实施瓦斯抽采工程的除外)。2.本条中“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是指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巷的。(2)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38、3)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的。(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解读】本条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有关规定,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联络巷的,未安设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道反向风门(含具有同等作用的风门)的,或者联锁失效、风门不能自动关闭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

39、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解读】1.本条中“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是指采区进、回风上(下)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采区进风上山布置到与采区最上一个区段工作面的进风巷道和采区回风上山连接,可以不到采区上部边界。 2.本条中“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是指同一条采区上(下)山或倾斜长壁式开采的同一条盘区大巷,用风门或者挡风墙隔成两段,一段为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另一段为采掘工作面的回风的情形,如图4所示。图4 某矿采区通风系统图3.本条中“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有关规定,采用倾斜长壁布置时,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大巷已掘至盘区边界,不具备

40、超前2个区段条件的除外),并构成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情形。图5所示为至少超前2个区段的情形。图5 倾斜长壁采煤工作面布置图(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解读】1.本条中“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未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停风后不能切断电源的,或者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未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的。(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有关规定,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

41、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巷道中部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或者未实现甲烷电闭锁功能的。2.本条中“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传感器或者闭锁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起作用,如甲烷浓度达到断电值,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停风后,不能立即自动切断电源并闭锁的,或者在切断电源期间,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仍能人工送上电的。(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

42、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解读】本条中“二期工程、三期工程”的界定,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一期工程:从施工井筒(平硐)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三期工程: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采(盘)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开切眼、采区水仓、运煤通道等。井工煤矿建设各工期示意如图6所示。图6 井工煤矿建设各工期示意图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

43、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解读】1.本条中“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进行井田水文地质勘探,或者未查明矿井充水水源、导水通道及充水强度,不能满足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或安全生产建设要求。(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突水水源、突水量与勘探报告差别较大,或出现新的含(导)水构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一步复杂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未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3)未查明井田主要含水层富水性,地下水补、径、排等水文地质条件。(4)没有按煤矿

44、防治水细则要求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或者故意降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级别的。2.本条中“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的积水位置、范围、水压、积水量,或者未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2)采空区、废弃老窑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未进行综合探查,或者未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或者未对受采空区积水影响的煤层编制分区管理设计并划分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解

45、读】1.本条中“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是指配备了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防治水工作机构,该机构可为独立机构,也可与矿属地测部门合署办公。2.本条中“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是指该队伍中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探放水工作仅允许该队伍施工,在非探放水期间允许该队伍承担其他施工作业。3.本条中“专用探放水设备”,是指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删除设备数量满足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规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3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探放水工作仅允许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在非探放水期间允许专用探放水设备用于其他工程。(三)在需要探放水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未进行探放水的:(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6)接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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