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方案內容及分工(如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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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陸、方案內容及分工(如下表)發展階段採行措施實 施 要 領執行單位0-6歲: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學齡前兒童轉銜服務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應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實施方案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則依下列原則實施。1.各地方政府應設立發展遲緩兒童單一通報轉介中心辦理通報、轉介服務。2.受理評估團隊應於安排評估4-8週內,將轉銜所需資料送轉介中心。3.通報轉介中心應依評估報告結果,提供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個別化服務與療育轉介服務。4.各地方政府應協調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民間教育、醫院提供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適性服務,加強兒童融

2、合教育環境,同時定期檢視與評估融合教育及服務提供之成效。5.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12月依據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幼托園所(機構)之3歲至6歲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資料,及早規劃服務。6.通報轉介中心應於轉出至少1個月前,邀請兒童家人、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7.通報轉介中心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8.通報轉介中心於完成轉銜後,應配合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持續追蹤6個月。9.各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於開學1個月內邀請兒童家人及原服務單位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

3、輔導)會議,訂立個別化的服務計畫。10.經通報轉介而未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回報教育或社政單位彙轉通報轉介中心辦理後續追蹤。本府社會處(婦幼科)、花蓮縣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管中心7-15歲:國小轉銜服務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應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教育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及下列原則實施。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12月依據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國小之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升學事宜。2.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於學童就讀國小至少1個月前,邀請兒童本人、家人,及將就讀國小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3.學齡前幼托

4、園所(機構)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將就讀國小並追蹤6個月。4.開學2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即將就讀之國小應造冊通報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5.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配合社政單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6個月。6.各國小應於開學1個月內邀請學童本人、家人、相關教師、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相關人員及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以利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校醫療、復健或福利服務等整體化服務。7.各國小應於學生畢業前辦理轉銜評估。對於未升學者應告知復學方式,並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

5、本府教育處、社會處(婦幼科)、本縣各國民小學7-15歲:國中轉銜服務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應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教育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及下列原則實施。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12月依據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國中之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升學事宜。2.各國小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國中至少1個月前,邀請學童本人、家人與即將就讀之國中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3.各國小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將就讀之國中,並追蹤6個月。4.開學2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者,各國中應造冊通

6、報原就讀之國小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5.各國小應配合社政單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6個月。6.各國中應視於開學1個月內邀請學生本人、家人、相關教師、原就讀國小相關人員及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7. 各國中應於學生畢業前1年辦理轉銜評估,並將未升學名冊於畢業前1個月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負責銜接及規劃服務;對於有意參加職訓、就業或醫療、復健需要者,應將名冊通報勞政或醫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本府教育處、本縣各國民中學16-64歲:高中(職)及五專轉銜服務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應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教育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及下列原則實施。

7、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12月依據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國高中(職)之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就學安置事宜。2.各國中應於身心障礙者就讀高中(職)或進入就業職場至少1個月前,邀請學生本人、家人與即將就讀之高中(職)或就業職場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3.各國中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擬就讀高中(職)或就業職場並追蹤6個月。4.開學2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者,各高中(職)及五專應造冊通報原就讀國中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5.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一年級時辦理職能評估,並視需要於學生畢業前1年通報勞政單位協助辦理職業輔

8、導評量。6.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畢業前2年時結合勞政單位,加強學生之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場域之實習。7.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開學1個月內,邀請學生及其家人、相關教師、相關專業或原國中之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8.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學生畢業前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對有意願就業、接受職業訓練或醫療、復健需要者,社政單位應通報勞政、衛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9.各高中(職)及五專應配合社政、勞政單位辦理未升學學生追蹤6個月。本府教育處、本縣各級高中(職)及五專、本府社會處(勞資科)16-64歲:大專院校轉銜服務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應依教育部大

9、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服務工作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及依下列原則實施。1.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大專院校或進入就業職場至少1個月前,邀請學生本人、家人與將就讀之大專院校或就業職場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2.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即將就讀之大專院校或就業職場並追蹤6個月。3.各大專院校應於開學1個月內邀請學生及其家人、相關專業人員及原高中(職)及五專召開轉銜(輔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4.各大專院校應於學生畢業前提供就業相關資訊,並將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對於有意願就業、接受職業訓

10、練或醫療、復健需要者,社政單位應將名冊通報當地勞政、衛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5.各大專院校應配合社政、勞政單位辦理未升學、未就業學生追蹤6個月。6.各大專院校應於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職場至少1個月前,邀請學生本人、家人與就業職場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7.各大專院校應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追蹤6個月。本府教育處、本縣各大專院校、本府社會處(勞資科)16-64歲:成年障礙者轉銜服務成年身心障礙者之生活、休閒娛樂、醫療復健及職業重建等除依其相關規定辦理外,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1.社政單位依據各階段就讀學校通報之未升學名冊及接獲通報身心

11、障礙者時,應就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轉銜。2.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於接受轉銜1個月內邀請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家人、原服務單位及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並提供所需轉銜服務。3.原服務單位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後續提供服務單位並追蹤6個月。4.對未就業而有就業或職業訓練意願之身心障礙者,社政單位應造冊送勞政單位提供就業轉銜服務,並追蹤6個月。5.對於在社會福利機構而有就業、職業訓練或醫療、復健需要之身心障礙者,該機構應通報當地社政單位,並由社政單位通報勞政或衛政單位提供所需轉銜服務。

12、6.各社會福利機構或就業、醫療服務單位應於身心障礙者有異動情形時,將異動名單通報社政單位,社政單位應就有就業或醫療復健需求者,通報各主辦單位提供所需轉銜服務及追蹤輔導。本府社會處(福利科、勞資科)、衛生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65歲以上老年身心障礙者轉銜服務身心障礙老人之安養服務除依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相關規定辦理外,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1.各提供服務單位針對65歲以上或已有老化現象之身心障礙者應通報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俾利身心障礙者就地老化長期照顧措施之銜接。2.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對於經通報需長期照顧之身心障礙老人,應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及身心障礙本人及其家人召開轉銜會議,以協助其在原機構就地老化或轉介適當服務,且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後續提供服務單位並追蹤6個月。3.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應提供各服務機構相關資訊,以利規劃轉銜、居家照顧及長期照顧服務。4.對於經轉介需居家服務或社區照顧之身心障礙老人,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提供所需服務。5.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於完成轉銜1個月內,邀請身心障礙老人及其家人、轉出單位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本府社會處(福利科)、衛生局、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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