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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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发布单位】8101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1-15 【生效日期】1997-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5年4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16日公布施行 依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 城市绿化条例的确定修正 1997年11

2、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体现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爱护和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苏州市园林管理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宣扬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市

3、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苏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安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面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爱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激励城市公民利

4、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规划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和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必需肃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的局部调整,须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城市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变更,须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城市

5、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支配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九条 第九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需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公共文化设施

6、、医院、疗养院、宾馆、化工、电子企业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其它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0; (二)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有害气体和其他污染的单位,必需按国家规定营造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 (一)、 (二)、 (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

7、方案时,应当根据第十条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时,确需占用绿地或移、伐树木的,应当征得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及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市、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由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机关、部队、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

8、区开发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根据规定的绿地指标进行建设。 对确有困难,绿化用地支配不足的项目,须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批准后15天内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绿化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代建,并在下一个绿化周期内完成。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工程预算,统一支配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托付持有资格

9、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担当。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和接收管理单位验收合格,移交管理部门管理养护;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返工。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按下列分工进行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 (二)城市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 (五)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管护单位,要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

10、护、修剪及绿化设施等的管理、爱护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须要必需占用的,必需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占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补偿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和费用。 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复原原状。 苏州市区临时占用绿地的批准权限,区属单位内的绿地和在非主干道五平方米以下绿地,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属单位内的绿地,居住区内的绿地,主干道上的绿地,五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用地,以及非主干道上五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城

11、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五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市)临时占用绿地,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城市中树木,不论其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截干。确需砍伐、移植、截干的,都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苏州市区非主干道上,在同一地点砍伐、移植、截干五株以下树木,区属单位内的树木,私有树木,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苏州市区主干道上的树木和非主干道上五株以上的树木,市属单位内的树木,居住区内的树木和其它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范

12、围内的树木,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二)在树干上刻划、钉钉、缠绕铁丝;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盆花; (四)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其次十条 其次十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置广告牌,必需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设置。 其次十一条 其次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宝贵树木,具有历

13、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应当严加爱护,调查立档,作出标记,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散生在单位和居民庭院里的古树名木,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分别由单位指定专人和个人负责管护。 古树名木严禁移植、砍伐,对因特别须要必需移植的古树名木,应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 其次十二条 其次十二条 城市中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的确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爱护措施。 供电、邮电、路灯、市政、公用、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须要修剪树木或者砍伐、移植、截干、切根的,必需经

14、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托付绿化专业队伍根据兼顾管线平安运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实施。由于自然灾难等不行抗拒的缘由,致使树木危及管线、交通、公民生命等平安时,有关单位需马上砍伐或者截干、修枝的,可先行处理,并于事后2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五章 经费 其次十三条 其次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应当按省规定的比例拨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护。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的建设基金,应列入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配。 其次十四条 其次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化配套费,应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其次十五条 其次十五条 居住区管

15、理机构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管护费用,在新村统管费中按肯定比例提取。 其次十六条 其次十六条 经过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地占用费和移伐城市树木的绿化补偿费,依据审批权限,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其次十七条 其次十七条 绿化配套费、易地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城市物价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核准。 绿化各项费用,应单独立项,专户储存,用于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绿化各项经费的运用,必需接受本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六章 罚则 其次十八条 其次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赐予惩罚: (一)越权

16、审批设计方案的,赐予指责警告,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二)随意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该项绿化工程总造价50的罚款。 (三)擅自变更城市绿地运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复原原状,补交占用绿地费,并按占用绿地费的20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其次十九条 其次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不按标准缴纳易地绿化费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并处应缴费用的20的罚款。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期完成易地建设任务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不按期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102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无证设计、施工的绿化工程,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和设计、施工单位各处绿化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依据审批权限,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复原原状;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复原原状的,责令其根据其地价及绿化费用予以赔偿,并处赔偿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经审批擅

18、自砍伐、移植、截干的,依据审批权限,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根据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处赔偿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绿化的行为,根据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处赔偿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擅自由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置广告牌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迁出或者不拆除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擅自砍伐、移植、损

19、害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根据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处赔偿额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罚款应当运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收入上交同级地方财政。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干脆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应当赐予治安管理惩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惩罚确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惩罚确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

20、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确定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以及工矿区的绿化规划、建设、爱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孝感城市绿化条例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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