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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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篇一: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总体说明 (1)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水源地为封闭的水库型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 (2)黄浦江上游水源地为开放的河流型水源地,在划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同时,仍保留准保护区。 (3)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350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近20,涉及9个区县。 (1)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说明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共包括4段,分别为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松江斜塘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和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 松

2、浦大桥原水取水口 水域:盐铁塘/叶榭港至斜泾河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 北岸边界为:盐铁塘、黄浦江北岸沿线101米、松浦大桥取水泵站北边界、女儿泾、黄浦江北岸沿线50米、斜河泾; 南岸边界为:叶榭港、黄浦江南岸沿线101米、堰泾港东侧约780米。 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 水域:一号河/清水港至紫石泾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 北岸边界为:一号河、黄浦江北岸沿线101米、紫石泾河口对岸; 南岸边界为:清水港、黄浦江南岸沿线101米、金山取水泵站南边界、紫石泾。 松江斜塘取水口 水域:老古浦塘至沪杭铁路的斜塘水域。 陆域: 东岸边界为:老古浦塘、斜塘东岸沿线101米、沪杭铁路; 西岸边界为:老古浦塘河口对

3、岸、斜塘西岸沿线101米、沪杭铁路。 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 水域:干练河至南大港的太浦河水域。 陆域: 北岸边界为:干练河、太浦河北岸沿线101米、青浦取水泵站北边界、太浦河北岸沿线101米、南大港河口对岸; 南岸边界为:干练河、太浦河南岸沿线101米、南大港。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 水域:S4公路以西黄浦江水域,竖潦泾、横潦泾、大泖港、园泄泾、斜塘、泖河、东泖河、西泖河、太浦河、拦路港以及淀山湖与元荡湖体的水域。 陆域:北岸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江苏交界线,下边界为S4公路。 北岸纵深1公里陆域范围边界的走向为:东川路、沪闵路、江川路、汇江路、东川路、育新路、G1501公路、松蒸公路、

4、彭丰路、镇中心路、中德路、港德路、拦路港东岸沿线1公里、G50公路、朱盈公路、复兴路、市界,以及太浦河北岸沿线1公里。 南岸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浙江交界线,下边界为S4公路。 南岸纵深1公里陆域范围边界的走向为:西闸公路、黄浦江南岸沿线1公里、松前公路、新艳公路、松金公路、大泖港东岸沿线1公里、G1501公路、新艳公路、贵南公路、新波路、中区路、新宾路、沈家公路、横潦泾南岸沿线1公里、圆泄泾南岸沿线1公里、南界泾、G60(G92)公路、S32公路、斜塘西岸沿线1公里、泖河西岸沿线1公里、东 塘港、拦路港西岸沿线1公里、G50公路、市界、乌祥路、商周公路、商洋路、市界,以及太浦河南岸的东三路、北

5、叶港、市界。 准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 北岸、西岸上边界为上海、江苏交界线,下边界为龙华港漕宝路。 北岸、西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边界走向:莲花路、韩泗泾、伟业路、银都路、都会路、北松公路、沙光路、元江路、松闵路、联营路、南姚路、G15公路、俞塘、加委路、北松公路、洞泾、松江中山路、玉树路、北松公路、辰塔路、G60公路、鼎源路、广富林路、G1501公路、天新路、永太路、沈砖公路、康欧路、G50公路、朱泖河、定浦河、丁家港、薛家港、市界。 南岸和东岸上边界为上海、浙江交界线,下边界为川杨河。 南岸和东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边界走向:杨高路、S20公路、新汇路、中心河、鹤坡塘、跃进河、新汇路、召泰路、永

6、南路、沿钱公路、工业大道、金贤公路、大叶公路、金汇港、岚丰路、望园路、环城北路、叶良公路、奉浦大道、亭卫公路、松江金山区界、北环路、掘石港、惠高泾、市界。 (2)青草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说明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 水域:青草沙水库库区和水库管理范围外沿线200米及取水口周围500米的长江水域; 陆域:北环河、水库堤坝外侧陆域沿线50米。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 水域: 水库管理范围外沿线1.7公里、沪崇苏高速公路; 陆域:石沙河、潘圆公路、白乐路、南环河、水库堤坝外侧陆域沿线约1.05公里、新开河4、建新河、新开河4、水库堤坝外侧陆域沿线约1.05公里、沪崇苏高速公路。 (

7、3)陈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说明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 水域:陈行水库、宝钢水库库区及陈行水库和宝钢水库堤坝外侧沿线1公里的长江水域; 陆域:陈行水库、宝钢水库堤坝外侧陆域沿线50米、输水泵站西侧边界、新川沙河。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 水域:苏沪省界、堤岸水域沿线1.2公里、罗泾码头的长江水域; 陆域:西界为A13公路、南界为北蕴川路、东界为川纪路。 (4)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说明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 由于东风西沙水库尚未建成,本次仅对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划定,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待水库建成后另行划定。 水域: 新建港、崇明岛堤坝外水域沿线1公里、东风

8、西沙水库堤坝沿线1公里; 陆域:新建港、崇明岛堤坝沿线1公里、庙港、崇明大道、东风西沙水库堤坝陆域外沿线1公里。 篇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分 类 自然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 法规名称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通过日期 2022年12月10日 修正(订)情况 无 废止情况 未被废止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

9、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10、“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 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1、 第六条 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制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市建立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有关省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市环保、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的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省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做好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12、展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可视实际保护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 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港口、海事、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

13、区划分技术规范。 第十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除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外,本市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 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 船舶航行、停泊、装卸,但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航行的除外; (四) 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 (五)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一切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14、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设置排污口; (二)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 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四) 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 危险品水上过驳作业; (六) 向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七) 在水体清洗车辆; (八)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装器材; (九) 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舱水; (十) 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内从事投饵养殖; (十一) 向水体排放其他各类可能污染水体的

15、物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组织建设污水收集管网。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建设项目,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会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 (二) 设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三)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

16、辆、容器和包装器材; (四) 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 堆放、倾倒和填埋粉煤灰、废渣、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各种固体废物; (六) 新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实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制定本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本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 第十五条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污口的管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水务部门同意

17、,由环保部门依法审批。 第十六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林建设,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当预留水源涵养林用地。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建设,并落实养护单位。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种植的,应当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以外的二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投饵养殖的,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饮用水

18、水源。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装卸码头。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危险品装卸码头,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码头,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污水纳管以及防止货物散落水体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船舶航行。 除前款所列以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范围内,不得航行装载国家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废物(除废矿物油以外)的船舶。 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需要驶入本条第二款所称水域的,应当配备防止污

19、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在驶入该水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驶入时安排船员监视危险品运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向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装载危险品以外物品的船舶需要驶入本条第二款所称水域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和渗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测,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信息系统;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统一汇总和定期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信息。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

20、对原水水质实施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水务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 篇三: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一、全市河网水环境功能区划 1、类水质控制区: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类水质控制区: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3、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

21、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区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区。 青松地区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沪苏边界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区。 嘉宝地区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边界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区。 临港新城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区。 4、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 浦西中心城区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

22、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杭州湾沿岸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掘石港惠高泾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南界以南、准水源保护区东界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南,之间除临港新城以外的地区。 二、全市主干河道、湖泊功能区划 1、黄浦江、淀山湖、元荡 淀山湖、元荡和黄浦江上游段(淀峰沙港),包括拦路港、泖河、斜塘、横潦泾、竖潦泾,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黄浦江中游段(沙港龙华港),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黄浦江下游段(龙华港吴淞口),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2、黄浦江上游主要支流 太浦河、园泄泾、大泖港,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大蒸港、秀州塘、小泖港位于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类水

23、;位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3、浦东、浦南地区主干河道 白莲泾、吕家浜、张家浜、马家浜(西沟港)、外环运河、赵家沟、川杨河、随塘河浦东新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浦东运河(大治河以北段),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大治河、金汇港段,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叶榭塘、紫石泾段,以及龙泉港、新张泾,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南竹港段,大治河以南的浦东运河,浦南运河、二灶港、团芦港以及南汇、奉贤区的随塘河(人民塘),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滴水湖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4、浦西地区主干河道 苏州河从沪苏边界至蕰藻浜西闸段,水质控制标准为类;从蕰藻浜西闸至河口段,

24、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蕰藻浜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淀浦河从淀山湖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段,水质控制标准为类;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至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边界段,水质控制标准为类;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淀浦河段,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油墩港从横潦泾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段,水质控制标准为类;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至苏州河(吴淞江)段,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华田泾段和东大盈港,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漕河泾港、龙华港、张家塘港段,水质控制标准为类;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漕河泾港、龙华港、张家塘港段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新泾港

25、外环西河、蒲汇塘、新槎浦、桃浦河、木渎港、东茭泾、彭越浦、西泗塘、俞泾浦、虹口港、南泗塘、沙泾港、走马塘、杨树浦港、虬江等河道,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三、长江口、杭州湾水域功能区划 1、长江口水域 长江口干流(沪苏边界至芦潮港)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2、杭州湾水域 杭州湾水域(芦潮港至沪浙边界)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的类标准。 3、长江口、杭州湾排污混合区规定 长江口、杭州湾沿岸设置的排污口,污水排放必须达到排放标准。日排放量在 以上的排污口,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且应控制排污混合区的范围(面积一般应小于km2)。 四、饮用水源区及水质控制标准 1、黄浦江上游饮用

26、水源区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2、长江饮用水源区 长江饮用水源区主要指南支南岸边滩水域的陈行水域饮用水源区,江心的青草沙水域饮用水源区以及崇明岛饮用水源区,水质控制标准为类。 3、郊区其他饮用水源区 大治河等其它郊区饮用水源近期仍作为饮用水源区加以保护,水质控制标准为 万m31.5 类。 10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出自:百味书屋链接地址: 转载请保留,谢谢!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1页 共21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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