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的分配正义及其实现 ——基于政府责任视角的考察-唐晓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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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9月 学术交流 Sept., 2017总第282期第9期 Academic Exchange Serial No.282 No.9政治学研究收稿日期20170523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黑龙江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背景下强化政府责任对策研究”(17036);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地方政府绩效管理问题研究”(17ZZE431)作者简介唐晓英(1960),女(满族),黑龙江呼兰人,副研究员,从事行政学、地方治理研究。新常态下的分配正义及其实现 基于政府责任视角的考察唐晓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哈尔滨150018)摘要新常态下的分配正义既是

2、一种应然的价值凝塑,也是一种实然的行为养成。分配正义总是要在一定的历史场域中探讨,体现为一定的现实性,是对社会分配状况的描述、凝练、提升和规范。当前,政府对分配正义的责任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为责任,另一种是要求责任。政府只有做到分配正义,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良序和协调发展。关键词分配正义;政府责任;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新常态中图分类号D6331;F12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9010606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也有一些问题不容小视,其中,分配正义问题比较突出。在新常态视域下,分配正义

3、既关系到个体及群体“应得”的实现和幸福感、尊严感、获得感,也关系到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强调政府责任,推动分配正义实现,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新常态下分配正义与政府责任的关联分配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事关经济活动良序推进,也关系到个体及群体福祉提升。分配是社会资源在社会主体之间的转移和调整。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分配主体,还是政策受众,抑或潜在的政策主体和受众,都会考虑“应该给他分配多少”或“我应该得到多少”的问题,一旦产生“应得”未得之惑,正义问题就会跃然纸上,分配正义问题也就会受到关

4、注 无论各自认知中的分配正义是如何地恰当或如何地不恰当,都丝毫不会降低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追诉,分配正义问题也就成了分配行为所无法逾越的关口。经济新常态下面临的问题更多、更复杂,如何处理政府、市场、社会和民众的关系也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政府、市场、社会组织无疑构成了分配正义所牵涉的重要内容,但限于各主体力量和行为范畴的差异性,对分配正义的影响、作用、责任也就不尽相同。而政府视野中的分配正义,要更多地探讨财富、资源、机遇、机会等在人群中的配置问题。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固然能够发挥其在分配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资源流动,保证一定的分配意愿的实现。而社会组织,尤其非营利性组织,由于掌601万方

5、数据控的权力和资源的限量性,其平衡或约束其他事项的能力也就处在较低的层次和水平上。保证和实现分配正义应更多地依靠政府或需要政府责任的履行。这就意味着,实现分配正义必须借助于政府或公权力这一特殊工具,因为它不仅代表“政府”这个特定的形象符号,而且是公共利益、价值、民生、分配正义等一些美好东西的塑造者。当然,我们不需要过分担心公权力会成为一切麻烦的制造者 只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一点是能够避免的。二、简要的文献回顾关于分配正义与政府责任的相关性,朱明仕等认为,“分配正义不仅是政府责任的道德要求,还同政府的自身利益直接相关”1。彭飞荣等从风险和法的角度分析了分配正义与政府责任的关系,认为单纯就政

6、府建构分配正义的责任而言,一旦分配对象发生变化,“在分配正义中政府承担的责任方式就会有所不同”2。董法尧等通过分析分配失衡、贫富差距过大问题,集中阐述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调在实现分配正义的问题上,政府应主动承担责任,直接介入再分配领域,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分配正义的实现。3综上,分配正义中的政府责任就是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为了实现分配正义目标,政府应当采取的有效的行为举措和政策举措;它强调政府行为状况与分配正义的契合度。分配正义过程中的政府责任主要包括当为责任和要求责任两种。当为责任是指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政府自身所主动明示的“我应当做什么”的责任,它是从政府自身角度的生发,其具体内容是在分配

7、活动中通过自身制度或政策运行,公务员的切身体悟、感受和觉察,民众的意愿等因素聚合而成的以维护分配正义为内容的相关责任,诸如公权力在分配过程中的良善行为,分配制度和政策供给的优良性,公务人员的廉洁奉公等等。要求责任是指“公众或民众要求我的责任”,它是从群众诉求或意愿角度的生发,是政府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受到其与外部的公众、社会或特定环境氛围之间的交互信息倒逼而形成的压力性责任或民众对政府“应当如何”的责任认定,例如民众通过体制内的渠道把个人对分配正义的诉求适当输入,并与政府不断地交换信息,对政府产生压力,政府必须有所行事并积极行动,尤其是要通过不断地调适公共政策及其价值来不断地铸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

8、境,以此来推动和发展社会公正。诚然,人们对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越来越关注,也毫不讳言分配正义应当而且必须成为政府的责任。但困难的是,就分配正义问题来测量政府责任绩效,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具体的、现实的分配正义对于汇聚而成的诸多个体而言仿佛也是不确定的。人们总是疑惑多多:分配正义是真确而明晰的政府责任吗?政府意愿责任或政府想做的分配正义之事与民众要求的分配正义之事能否达成共识?这样一来,政府措施如果能实现分配正义目标固然好,如果不能,这些措施是否又会给社会带来负担或负面影响?在传统社会,“不正义”往往构成了社会建制的基本逻辑。与社会发展的优良性相伴随的是,国家或政府给予民众的东西越来越多

9、,给予的保障也越来越充分,在这当中,民众享受着国家或政府的恩泽 当然,这些是人与人之间互通和相互协和的结果。单纯从无限增长的民众需求看,“给予得越多,就像给予得不够一样”。政府在分配正义过程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在具体指标上似乎一直没有定论、公论,但是,政府要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这一条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三、政府履职不足与分配正义缺失对于实现分配正义,政府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新常态下,有许多因素制约和影响着分配正义的实现,从政府责任的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分配政策供给不足使得分配正义缺乏遵循当前,中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消极影响还没有立刻消除,市场

10、作用的发挥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分配政策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程序正义的分配政策供给不足。从政府的角度看,分配正义总是要与一定的政策相伴随,即分配正义要表现为一定的政策正义,而政策正义首先应表现为程序的正义,从具体内容上看,主要是说政策议程的设定、人员的选择、方案的拟订、方案的权衡、制度或政策的确定、制度或政策的运行及其行为纠偏都应当严格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也就是说,从具体程序看,分配正义至少应将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机统一起来:既不701万方数据能过分夸大一些群体或少数人的权利,使其不用尽义务;也不能提升或抬高一些群体的义务,使其不能享用到权利。分配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

11、或增进民众的福祉,改善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活境况。二是基于规范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政策供给不足。规范性的分配正义更多地是对未来制度或政策的应然性描述,即通过制度或政策架构来实现分配正义,就内容而言,主要包括具体意涵、分配正义的路径依赖、分配正义的资源涉及状况等内容。矫正的分配正义更多地是强调对分配不公的纠正,是对具体问题的有效解决,展现的是一种真实的过程和客观的结果。当然,从矫正正义和规范正义的角度来看,虽然二者的制度或政策供给的主要步骤或内容会有一定的差别,但追求的结果都是要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是规范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后者在实践运行中为前者提供了更多的运行空间,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贯通

12、的。(二)权力寻租和腐败导致分配正义缺失现代社会公权力存在的重要法理基础就在于保证和增进绝大多数人的个体权利,简单地说,公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就是在于维护和保证绝大多数个体权利构成的公共利益。可以说,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是对应性的存在,二者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别。当然,我们必须清楚的是,只有当公共利益聚合在政府抑或是国家的名义之下时,公共利益才能具有整合性并体现强制力,也才能更大程度地促进和发展公共利益。就分配活动而言,分配不公问题的成因既有市场自身的发展问题,也有政府角色缺位或越位的衍生问题。从各个国家的行政发展过程看,哪里有资源分配,哪里就可能会有寻租或腐败行为。寻租或腐败成了资源分配的痼疾沉

13、疴,如果缺少有效的制度建构,就无法将其有效根除或有效控制。比较而言,寻租或腐败行为会将资源尤其是公共资源转变成个人的资源,把原本应由多数人享用的东西变成少数人或极个别人享用的东西。从表象来看,只是资源或公共资源的倾向性占有失衡问题;而从内里看,则是权力滥用或腐败所导致的非均衡性分配问题,这不仅仅是资源分配问题,更关系到政府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公权力腐败问题依然存在。事实一再昭示,政府的廉洁程度与民众对决策的认可程度往往呈现正相关关系,政府廉洁程度越高,民众的支持率、认可率就越高,反之则低。在分配活动中,一个廉洁的政府,即使其决策不利于公平分配的实现,也容易获得公众的支持和拥护。更为重要的是,腐

14、败总会在民众那里产生认知性反应:如果民众觉察到腐败严重甚至是盛行,他们就会质疑政府的行为价值取向,因而削弱政府的权威性;相反,如果民众觉察到社会比较清廉,他们就会支持政府的行为和措施,进而增强政府的权威性,政府的凝聚力和民众的向心力也会提升。(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足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底线伦理就是政府所能提供的一切基本公共服务的福利设施、条件、资源等内容在面对绝大多数人口的时候应当是平等的,亦即民众均等化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这是保障分配正义的重要条件。分配正义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条件之上,而这个条件是现代政府或公权力机关对民众的基本承诺,也是保持政府竞争力和合法性的重要内容。为民众做事情是政府存

15、在的重要理由。从政府产生的来源角度看,“政府存在的依据就是为全体成员提供公共服务”4,政府必须能够为民众带来更多的福祉、福利和福气,尤其是那些具象的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解决不了、解决不好,那么消解贫富差距、收入差距等衍生问题是不现实的。在探讨分配正义的过程中,固然需要看到精英群体的努力程度和作为状况,但更不应该忽视的是精英阶层在攫取资源过程中对弱势群体进行的隐性变相剥夺,因为一些基本资源本来应是属于后者的。不得不说,长期以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呈现着不平衡的态势,尤其城乡之间、沿海与内陆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表现出巨大差异,即使是在同一地区的狭小范围内,由于身

16、份不同、地位不同、职业不同,人们在公共服务享有上也表现出巨大的差别。从城乡收入分配的实际情况看,城市与乡村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呈现逐级递减的趋势,即特大城市好于大城市,大城市好于中小城市、中小城市好于乡村。四、政府担当作为与分配正义实现当前,随着教育的普及、生活的改善、民众权利意识的增长,尤其是在中央从严治腐肃贪的情况下,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权力腐败问题。 “这个重要事实意味着,现在政府的任何一项干预都(需 引者801万方数据注)要比过去更加有可能是有益的。”5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是一项繁复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劳永逸。政府必须有针对性地厘清自身角色,明晰自身责任,做好以下三

17、方面工作:(一)进一步强化政策供给,夯实分配正义基石当然,分配政策供给质量的提升同样是一个繁复多艰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劳永逸。需要循序渐进,点滴积累,逐步为之。因此,“我们有必要把社会和经济过程限制在适当的政治、立法制度的范围内。没有对这些背景制度的恰当安排,分配过程的结果便将不会是正义的”6。为此,需要制定分配正义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强化程序正义比较而言,任何结果的实现都不是偶然的,都需要一定的程序设计和安排。而分配正义,由于其复杂性、多维性,其实现的难度自不待言。不可否认,程序正义是分配正义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一般情况下,强化程序正义应着眼于微观内容的精细化设计,要把

18、分配程序的每个细节诸如规则、步骤、人员、配置比例、要素构成、正义估量等内容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确保政策在运行中对每一个人都是公正的。这就意味着:“唯一的能够产生更大利益的限制既然是同等的保障,所以我们曾经对于公正地支持这种同等保障原则会产生什么效果作渴求的探索,并且曾经表明,公平地给社会上的所有成员以同等保障而不是只给少数被偏爱的人们以保障,这种保障在发展中将成为分配平等的同伴和坚定不移的支持力量,而不是象以前被错误地认成为分配平等的敌人。”7因此,分配正义所牵涉的重要命题是,所有的民众个体都应毫无例外和毫无差别地被内蕴在公正的旗帜之下,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得到公正的制度的维护,并且个体之间在

19、整套公正制度面前是没有任何差别的,每一个公正制度的结果都是公平合理的,人们都会欣然接受这种结果。也就是说,必须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去建构分配正义,从每一个精微之处,尤其要从民众个体的角度,去制定政策和制度,完善每一个微小的程序细节。只有做到精到、细致,并且持之以恒,程序正义才会逐渐地彰显出来,而民众的个体的平等性和在分配中所应享受到的正义性或公正性也才会表现出来。2.建立和完善“应得”政策应得是对个体的付出进行一种主观衡量后的感觉及其内容呈现,它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当然,应得的对象无论是物质层面的内容,还是精神层面的内容,就这些内容本身来说,它们是客观的。建立和完善“应得”政策既要注重“应得”政策建

20、制,也要重视“剔除不应得”政策建制。所谓“应得”政策,就是个体只要付出了市场认可的劳动就应当获得与其等量报酬的政策。这也意味着从正向的角度来建构政策,即从鼓励、支持“应得”的方面来保障民众每一位个体应当得到的东西都要尽可能地得到,这是分配正义的最显性内容。可以说,“应得”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政策的积极效应,增强每一位个体的正向获得感,让民众理解和感受到真正的自我“成就”力。而所谓“剔除不应得”政策,就是个体只要没有付出市场认可的劳动就不应当获得任何回报的政策。这里的“市场认可的劳动”特指个体所作的有益于市场、社会的脑力和体力的付出,而不是绞尽脑汁的权力寻租、钱权交易、暗箱操作等所滋生的其他内

21、容。可以说,“剔除不应得”政策就是从反向角度建构“应得”,把所有的不应得都摒弃掉,即从基础线上保障那些公平的机制和原则尽最大可能实现,而“剔除不应得”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切实实现“不应得的一定不能实现”。总而言之,就是通过正向的“应得”政策和逆向的“应得”政策来建构“应得”、保障“应得”和实现“应得”。3.注重动态性的政策正义分配正义的建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政策正义既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内容,也是维护和保证分配正义实现的重要工具。要注重动态性的分配正义制度或政策的完善,确保该制度或政策在运行中对每一个人都是公正的。分配正义所牵涉的重要命题是,每一个民众都应毫无分别地享受到这种公正。 “公正地对待

22、某人意味着在制度之下对人们采取的行动,或一套制度对人们造成的结果是合理的。既然没有人能够合情合理地拒绝公正的东西,那么看来公平的标准一定等同于正义的标准,或者构成正义标准的一个子集。我们必须讨论与制度有关的公正的概念。至关重要的不是制度是否以一种公正的方式加以应用,而是制度本身是否公正。”8对于分配正义,就社会建制和政府责任角度而言,制度或公共政策901万方数据“元政策”的公正是至关重要的前提和基础。实现分配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用正义的制度或分配“元政策”来取代不正义的制度或分配“元政策”的过程。动态性的政策正义,就是不仅要关注分配政策制定中的每一个环节,更要关注分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

23、节,即在过程中能动地观察分配活动,能动地应对分配活动。当然,每一次反应都要以正义的实现作为根本要义。(二)进一步推动廉洁政府建设,切实提升政府履职能力政府的廉洁状况对于分配正义具有重要影响,廉洁的政府无论是在分配正义的价值引领上还是在具体的分配正义活动中都能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反之则会阻碍和破坏分配正义的实现。在分配正义方面强化廉政工作刻不容缓,具体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1.营造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共精神对于分配正义而言,培养良好的公共分配精神是不可或缺的内容。相对于物质层面的正义而言,精神领域的正义或许更为可贵。 “通过发展出为大家所接受的公平地在成员中按比例分配报酬和成本的制度,群体能使集体的报

24、酬最大化。这样,成员们将发展出这种公平的制度,并将试图引导成员们接受和遵守这些制度”9。通过分配过程检验,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人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 政府”10。 “国家关怀是国家的义务,其客体是社会弱势群体”11,要让每一个人尤其是弱势群体在分配过程中时刻能感受到国家的关怀。当然,在这其中,更为重要的是强化政府和公务员的公德精神,凝塑良好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品质,这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内容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分配正义所牵涉的所有精英,包括政策制订过程中的精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精英、政策反馈中的精英、政策调整或终结中的精英,都应当具备一些独特的品质,包括克己奉公的良善美德、一心为公的

25、个性修养、超乎寻常的辨别能力和认知能力、宽以待人和体恤弱者的同情心等,这些具体的公德精神也是生成中华民族温良性格的重要依托。2.加强廉政分配法治建设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是行政人,也是经济人,所以,权力如果规范不到位,就会成为寻租和搞腐败的工具。因此,必须不断强化廉政分配法治建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廉政立法建设。廉政立法是建设廉洁政治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是建设廉洁政治的关键环节。一般情况下,廉政立法工作应主要明晰权力分配资源的边界、权力的作用、权力的责任、权力的主体权限等内容。二是强化廉政执法建设。廉政执法建设是建设廉洁政治的现实环节,也是廉洁政治的呈现和表征环节。强化廉政

26、执法建设,主要着眼于强化对资源分配的过程性控制,促使权力在参与资源分配时谨小慎微,严格遵纪守法,严格管控个体行为 就是要保证在执法过程中,任何一个廉政主体的行为都要体现廉洁和保障廉洁。廉政执法建设是与民众最直接、最关键的内容,如果行政执法领域不廉洁,廉洁政治就无法实现。三是强化廉政司法建设。廉政司法建设是建设廉洁政治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向权力主体亮明:资源分配中的权力行使必须遵循宪法、法律及相关制度,如有违反,必将重责。强化廉政分配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强化公务员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注重权力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以分配决策法治、分配决策运行过程法治、分配决策的责任机制(包括

27、重大分配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分配过程的权力控制制度等内容为核心的廉政分配法治。总之,廉政分配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既要注重廉政立法、廉政执法和廉政司法,也要注重静态的廉政法制和动态的法治建设相结合 只有二者互为表里、相互作用、相互推动,才能够把廉政建设推上一个更高的层次,才能为分配生态创造更好的氛围支撑。(三)进一步持守分配正义底线,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促进分配正义,须从点滴做起,挖掘基本层面,注重底线意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1.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前,简政放权已经成为中国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必须转变角色,把该由市场管的、市场能够管好的,坚决放下去,而对政府

28、该管的事情,一定要管好。在政府与市场交互作用过程中,政府的职责和使命就是为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借助于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当然,政府也不能做“甩手掌柜”,而是需要面对市场所不能解决或未011万方数据解决好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剖解和分析,有效地进行制度或政策供给,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保证分配正义,让每一个社会成员享用政府与市场的契合之果。在推动分配正义实现的过程中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必须做好两个方面:一是摆正角色,这至关重要。在分配活动中,虽然强调政府的公共性服务作用,但归根结底政府无法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最终主体在市

29、场,也就是说,摆正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归根结底是政府要摆正自身角色,该进入的进入,该退出的退出,保证进位不越位、退位不失位。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激发市场的最大活力、发挥市场的最大功效为目的。当然,在特殊时期,政府要维护和保证经济社会的良性秩序。二是审时度势,这也是十分重要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总是要体现出一定的强势与弱势之分,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政府拥有市场所不具备的很多优势和资源,尤其是独特的强制手段、国家机器。政府在市场中的每一次行为,都既要看市场及其运行的力量,也要看政治精英的群体能力和群体智慧。2.注重底线正义的实现底线正义就是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分配正义的实现不是要给形而

30、上的价值宣誓,而是要体现在形而下的实物支撑之上。比较而言,“分配正义体现为一定的伦理性或合道德性。从国家政治主张的权力人民性与增进民众福祉的逻辑关系看,二者天然地存在着高度的契合性和自洽性”12。既然如此,政府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要给民众以看得见、摸得到的实惠,使民众能够充分感受和体察到来自分配正义的幸福感。分配正义的重要意义在于,赋予那些生活境况最不利的民众以福祉安康,能够保证其在社会存续和发展过程中体察到个体的存在感、尊严感。分配正义关乎个人的幸福及快乐的增长。比较而言,在对待即时幸福与未来幸福的问题上,个体往往偏好即时幸福,而对于未来的幸福,他们往往会采取冷漠或轻视的态度,即便这种幸福在数量

31、上远远大于即时幸福。因此,在分配正义领域内,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最好的幸福一定是当前或短期内能够看得见、摸得到的幸福,这些具体的幸福内容也就编织成了分配正义的底线,也就是说,要“编织一张覆盖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其中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障房等,努力逐步把短板补上。还要坚守网底不破,通过完善低保、大病救助等制度,兜住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13。总之,新常态下的分配正义既是一种应然的价值凝塑,也是一种实然的行为养成。分配正义就是要促使每一个民众都能真切地感受和体悟到,即便是在自身生活境况最不如意的情况下,也能充分而有效地保障自身的权利,也能具有获得感、满足感、尊严感和想要的上行机

32、会。当然,这一切都来自政府制度和政策的保障,确切地说,是来自政府责任的有效履行。参考文献1朱明仕,柏维春.分配正义与政府责任的合法性转换J.社会科学战线,2012,(11):233.2彭飞荣,王全兴.分配正义中的政府责任:以风险与法为视角J.社会科学,2011,(1):108.3董法尧,李如跃,杨权,等.分配正义视阈下政府与市场关系探讨J.经济问题,2016,(3):42.4王应春,董小龙.公共服务均等化视域下的政府伦理责任J.中国行政管理,2014,(1):32.5 英庇古A C.福利经济学(上卷)M.朱泱,张胜纪,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49.6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

33、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66.7 英威廉汤普逊.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M.何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40.8 英简莱恩.新公共管理M.赵成根,王洛忠,崔跃嵩,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120.9 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张成福,刘霞,张璋,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9.10黄仁宗.利益分配:政府的基本职能J.山东社会科学,2012,(4):136.11何少华.能力本位还是分配正义? 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6.12周柏春,娄淑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分配正义:来自于农民能力与政策保障的双重视角J.农业经济问题,2016,(9):25.13李克强总理等会见采访两会的中外记者并回答提问N.人民日报,20130318.责任编辑:余明全111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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