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1229632 上传时间:2022-04-1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30.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教化部关于印发医学教化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化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化局: 为规范医学教化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爱护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老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化教学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医学教化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医学教化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学教化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爱护患者、老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化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教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

2、级各类院校的医学生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用期医学毕 业生(以下简称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化临床实践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学教化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 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老师指导下参加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实力。 第四条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

3、以及与举办医 学教化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担当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需符合教化、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需有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带教老师。 第五条临床教学基地负责组织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为实施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完成教学任务供应必要的条件,维护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相关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担当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负责支配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进行指导。 第七条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实行有效措施爱护医学教

4、化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有责任保证医学教化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的医疗平安及医疗质量,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相关患者以协作临床实践活动。 第八条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德医风及职业素养教化。 第九条临床带教老师是指经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院校核准,担当临床教学和人才培育任务的执业医师。指导医师是指经相关医疗机构核准,担当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指导任务的执业医师。 第十条临床带教老师和指导医师负责指导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化临床实践活动,确定从事医学教化临床实践活动的详细内容,审签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

5、生书写的医疗文件。 第十一条临床带教老师和指导医师应坚固确立教学意识,增加医患沟通观念,主动劝服相关患者协作医学教化临床实 践活动;在支配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平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学生在临床带教老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视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加分析探讨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与有关的手术。 第十三条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供应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十四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加

6、医学教化临床诊疗活动必需由临床带教老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供应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需经临床带教老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第十五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学教化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敬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在医学教化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缘由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担当责任。 因临床带教老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老师或指导医师担当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老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医

7、学教化临床实践活动,不担当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老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护理、药学及其他医学相关类专业的医学教化临床实践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医学教化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 一般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基地暂行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车队管理暂行规定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制服管理暂行规定 食堂管理暂行规定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策划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