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视域下诉讼调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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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视域下诉讼调解制度和谐视域下的诉讼调解制度 本文关键词:视域,调解,诉讼,和谐,制度和谐视域下的诉讼调解制度 本文简介:和谐视域下的诉讼调解制度以张家界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为例屈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427000)摘要: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将长期存在,传统诉讼调解缺乏规范性而被质疑。本文结合本地区民事诉讼调解实践,对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社会基础及和谐视域下的诉讼调解制度 本文内容:和谐视域下的诉讼调解制度以张家界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为例屈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427000)摘要: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

2、下,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将长期存在,传统诉讼调解缺乏规范性而被质疑。本文结合本地区民事诉讼调解实践,对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社会基础及回热的缘由做出了分析,提出了规范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对策。全文共七千余字。关键词:和谐诉讼调解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经实践了千年之久,从历史上看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解决纠纷的记载,到明清时期其发展已趋完善。虽然诸多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具有刑民合一、重刑轻民的特点,但是民事诉讼制度作为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实。而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就是调解,也即是调处。受该传统的影响,革命时期的苏维埃地区,各

3、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把诉讼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当时实践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特点是贯彻群众路途,依靠群众说理论法,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审判工作贯彻民主的精神。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审判方式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这种方式在整个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得到了空前的推广,甚至提出“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等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仍成为新中国法律制度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主要传统之一。在上个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基于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诉讼调解也经验了跌宕起伏的过程形成了一个U型发展态势。目前诉讼调解制度虽然遭到学院派学者和法律专家的质疑,但

4、其有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因此应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制度。一、诉讼调解制度适用的社会基础(一)诉讼调解的社情基础诉讼调解,也叫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从张家界市的社情发展态势来看,推行或是强化诉讼调解来解决纠纷是有着深厚的基础的。张家界市地处大湘西,上世纪末因旅游发展脱离湘西自治州,独立为一个土家族、苗族、白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级市。旅游经济虽然推动了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其民族心理和民族特征已经特别稳定。张家界人的伦理道德核心是以良心为本,山民们形成了重义轻利、谦敬明礼、敦实忠厚的品行,这为调解的达

5、成形成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众所周知,无论道德规范的形成还是法律规范的产生,归根结底是为了调整利益关系的。张家界人在所谓的争斗(纠纷)中通常有争强斗狠的一面,但是所争的“强”和“狠”是“气”,也就是尊严,不是实际的利益。而诉讼调解的达成,多少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某一方放弃部分权利为契机的。张家界人的这种品质就契合了诉讼调解的要求,那么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找到这个关键问题,对症下药是很简单达成调解的。再次,张家界人从过去到现在,始终就有实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历史传统。就是现在农村,村民发生纠纷,并不是先急着见官或是对簿公堂。双方当事人会依照习惯,由一方当事人承头,摆一桌酒席,请家族或是宗族的长者,或是退

6、休退伍的干部,或是本村组的书记组长来赴宴,让他们出面调解纠纷,而这些长者、离退及村组干部所作的调解确定,村民通常也会遵守。这种传统为诉讼调解的强势回来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此可见,诉讼调解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手段,在我市民事审判工作中得到广泛运用是与我市的地区民族特征和基本社情分不开的。(二)诉讼调解的实践基础民事诉讼经验了重调轻判重判轻调调判结合的三次大的司法政策调整,但我市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始终比较平稳。我市是老少边穷地区,当事人的纠纷相对简洁,当事人实力比较接近,操纵司法的可能性特别小,对法官比较敬畏,调解的过程相对单纯,简单达成和解。故而我市的调解工作发展态势平稳,近几年

7、略呈上升趋势。以下是我市近三年的调解工作的简洁统计,2022年张家界市中院调解率29%,慈利县为50.09%,桑植县为47.48%,武陵源区为38.83%,永定区为38.75%;2022年中院调解率为34.49%,慈利县为39.60%,桑植县为42.91%,武陵源区为46.86%,永定区为38.44%;2022年中院调解率48.27%,慈利县为38.82%,桑植县为44.03%,武陵源区为56.84%,永定区为41.17%。从案件的类型来看,侵权案调解率稍高,合同案件调解率稍低。在推动诉讼调解制度解决纠纷之时,基层法院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了一些适合本地区社情民意的制度,比如永定区法院的“三调联

8、动”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民事案件托付人民调解的实施方法;法官们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些创建性的办案方式,比如向恩林“背篓法庭”审判模式。向恩林,桑植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1995年进入法院工作,14年来,他背着9.5公斤重的国徽走遍了200多个村寨,行程5万公里,在群山中建立起“流淌法庭”。截至2022年这11年来,向恩林办理民事、刑事自诉案件1100多件,指导人民调解纠纷980多起,防止民事案件转刑事案件158件,防止自杀案件35人次,使345对离婚夫妻破镜重圆,诉讼案件调解结案率连续5年达88以上,巩固率达100。随着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诉讼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格局大背景下将

9、会进一步被强化。二、诉讼调解回来的缘由分析“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主线,也是考量诉讼调解工作价值的指标。“公正性”始终是学界质疑诉讼调解的焦点,认为调解注意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不是司法推断,而法院通过调解体现出来的纠纷解决指向和高度调和或妥协的结果则被称之为“模糊的法律产品”。事实上,无论书院派的法学家怎样相识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诉讼调解制度在可预期的时间内将长期存在,这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现状确定的。民事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被视为和谐社会实现的详细方式,而且诉讼调解在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其存在意义在短时期内也是无法被取代的。人们对民事诉讼中诉

10、讼调解的重视不仅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技术手段的需求,也是满意当下的政治需求。而考量诉讼调解的价值,则是看能否“定纷止争”,能否达到“案结事了”,是否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的目标。因此,和谐是考量民事审判工作的参数指标,判决与调解只是到达彼岸的两种不同的方法,反映其效果的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率”和“引起涉诉上访率”的比例。笔者认为这才是调解受到重视,诉讼调解渐热的根本缘由。分析诉讼调解复兴的缘由,法学家和法官有许多不同观点,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达成共识。(一)调解有利于当事人息讼。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比较相对滞后,而法律移植与本土习惯法的融合又很困难,特殊在农村或少数民族地区,

11、法律规范与当地社会生活习惯明显脱节,有些民事纠纷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良知作出的裁判一方面难保当事人接受;另一方面由于法官个人之间对法条理解的差异还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和不确定,诉讼调解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达成则可以避开这种硬伤。同时在农村或少数民族地区很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确定了法律在调整情感纠纷时的尴尬。因此,用判决的方式很难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诉讼调解则能很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冲突症结,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思想上、情感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目前,服判率(无上诉)已经成为法院内部评估机

12、制中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但是否上诉、申诉、上访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和法官是无法从根本上制止当事人的这种行为选择。在详细案件中,当事人不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的理由只能有两个:或是自愿接受了调解的结果,或是已失去了行使权利的实力。即使不能完全解除后一种可能,但自不待言,具有行为实力的绝大多数当事人应当是属于前者,即接受了调解的结果。息诉,在此成为双方当事人博弈和法院审判统一的选择,而调解就是达到此种平衡的最佳途径。(二)调解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已是中国司法积重难返的痼疾,其产生除了司法腐败及地方爱护主义等缘由外,还有国家诸如破产制度(包括个人破产制度)、信用制度等方面的缺失或欠完善,及公民

13、个人相识反抗风险实力等因素。调解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持主动看法并予以实际履行,而不像判决那样依靠强制执行。在本地司法实践中,遇到数额不大的民事纠纷,法官常常会要求债务人(或义务人)干脆把钱拿到法院,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署生效后,法院可以马上将债务人的钱款交给债权人。明显,调解对降低执行成本意义颇大。(三)调解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调解能否具有效率,要视详细状况而定。在学者的调研中可以看出,在农村或少数民族地区,法官普遍认为调解的效率高一些,如“背篓法庭”的法官向恩林认为,在桑植县山区人民特性耿直、彪悍但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这样的特别状况下,不能简洁地依靠判决结案

14、,而应实行以诚释法、以情感人的调解从根本上化解和消退冲突。调解,特殊是审前调解和简易程序中的调判结合,可以较大地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安排。此外,调解还可以在原告的诉讼恳求之外一并解决更多的争议,而不必一一另案处理,也是提高效率及纠纷解决效益的重要方面。(四)调解有利于保证审判的社会效果。法院主要是通过居中裁判,在社会中发挥磨合剂的作用,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前,法院判决的难题不仅在于司法权威、司法程序等诸方面的缘由,还在于有些纠纷本身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些纠纷又具有肯定特别历史背景和社会因素,如拆迁纠纷。很多特别纠纷的当事人属于弱势群体,诉讼实力较

15、弱,当自己的主见得不到支持时,就会怀疑法院不公、偏袒对方,转而实行极端方式进行抗争。当诸如微冲扫射、硫酸灌顶,甚至自杀等暴力事务越演愈烈时,法院不得不规避判决带来的风险。事实上,法院常常处在这些冲突的漩涡中,一个层层上访的案件往往会使一个法院许久不得安静。因此,保证审判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各界对法院的要求,也是法院爱护自身的须要。实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避开这种风险的有效方式。三、规范和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的对策人们期望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敏捷地处理纠纷,通过当事人的处分行为遮挡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完善的缺失,但诉讼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自由处分的结果,而非法官的裁判行为。虽然法律条文上规定,

16、诉讼调解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但案件事实的明晰化可能阻碍诉讼调解的胜利率,而调解结案率成为衡量法院工作业绩的一个“硬指标”已纳入法院司法状况考核,也成为考评法官业务工作的一个“硬指标”,故而查明事实的要求在实践中自然就被沉没了。作为裁判基础和前提的案件事实被模糊和淡化,就导致诉讼调解正义性的丢失,这也是诉讼调解在肯定的时期为什么弱化的缘由。假如因此而主见废除诉讼调解制度无异于因噎废食,在诉讼调解制度利弊共存的状况下,应扬其“定纷止争促和谐”之长,避其“随意不规范有失公允正义”之短。2004年以后重起的诉讼调解热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诉讼调解起先进行了新一轮的再思索,对其改革也提出了一些思路。

17、笔者在历经数年的审判实践后,认为规范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推行法院调解原则,强化“调解优先”理念。首先要强化“调解优先”理念,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申诉、信访全过程,建立覆盖各审判领域的全程调解机制,正确运用调解规律,不断总结调解阅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原则和制度既有实践阅历的基础,在原理上也并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符合民事纠纷解决的特点和规律,并且与现代世界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殊途同归,并无取消之必要,而在于规范和完善。2022年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阅历沟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要正确相识把握“调解优先

18、、调判结合”原则的内涵,有效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新发展;要主动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连接的冲突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二)强调法官调解义务,提高法官主动调解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的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增加调解意识,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该条款要求法官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化解冲突、平静纠纷的作用,逐步把促成调解演化成为法官的自觉行为和职业道德,甚至是法律义务。在履行法官调解义务中,院庭长应当亲自参加、搞好示范。院庭长的调解阅历丰富和司法权威较高,他们的参加对于促成当事人调解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院庭长亲自示范也是对其

19、他办案法官主动进行调解的引导和激励。如本市永定区法院办理的苏维埃纪念馆苏维埃纪念馆与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开庭审理后,承办人2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仍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承办人将此案的相关状况向主管院长汇报后,主管院长召集双方当事人三次调解,针对杨某的要求,实地查看了其房屋装修状况,逐步缩小了双方的差距,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加强法官教化培训,提升法官诉讼调解实力。司法制度再完善,其实行者是法官。在规范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同时,如想司法政策成为法官持之以恒的行为,则必需将其内化为法官的职权和责任。首先要加强对法官调解实力培育。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而言,诉讼调解是法官们办案得

20、心应手的利器,但是随着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应当熟识当地的风土人情、生活习惯以及当地的方言,努力培育对人情世故的感知力和洞察力,要擅长发觉隐藏的利益、会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法官还必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业务素养,在办案中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这都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其次,法院应当建立法官诉讼调解的激励机制,将法官的调解结案率纳入法官的绩效考评体系中,对于主动进行调解,调解结案率高的法官应当在经济待遇、政治待遇等各方面予以嘉奖。(四)整合调解司法资源,完善诉讼调解机制。第一,建立“诉调连接”审前调解机制。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能在开庭审理前

21、以调解方式结案,就可不再进入审判程序,即可有效节约审判资源、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及诉讼成本。此外,审前调解可以极大地释解社会及当事人对法官调解可能导致的偏见或先期推断的担忧,事实上部分满意了调审分立的要求。本市两级法院在审前调解实践中,创立了“诉调连接”机制。如本市永定区法院与区司法局相互协作,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把事实清晰、案情简洁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相邻关系等案件受理后交由调解室先行集中调解。自该调解室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群众1650人次,办理调解案件312件,达成协议或息诉295件,极大的促进了当地的和谐稳定。其次,建立“三调联动”社会调解机制。建立

22、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连接协作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是拓宽调解领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主动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冲突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削减群众诉累,节约司法和行政成本;有利于解决以往调解工作机制不全、力气不足、连接不紧、联动不够的问题;有利于统筹司法判决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样性;有利于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突破工作难点,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使影响和谐的问题能刚好得到解决,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本市两级院均成立了由政府领导、司法所干部、村组和居委会负责人、人民调解员为成员的“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乡镇法庭负责人、联

23、系社区的法官分别在领导小组中担当副组长,详细指导三调联动工作的开展,极大地增加了乡镇和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联系与互动。2022年,本市永定区法院尹家溪法庭调解结案38件,其中70%以上是邀请人民调解员、司法员参加调解达成协议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发挥了不行替代的作用。第三、建立“三进服务”纠纷预防机制。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黄金机遇期,又是社会冲突高发期,人民法院化解社会冲突、爱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本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拓宽服务范围,实行“法官联系社区(村组)制度”,大力提倡法官审判服务“进企业、进社区、进村组”,让人民群众见证

24、法官上门走访、就地办案、宣扬法律、供应询问。联系法官向社区村组发放联系卡,公布联系电话,定期到社区村组走访,参加社区治安联防建设。对社会治安差的地方,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审判,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化鼓舞人民群众。在冲突纠纷多的地方,深化排查,贴近服务,指导基层组织妥当调解处理,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区村组,大纠纷刚好化解”,将各类纠纷始终限制在萌芽状态,这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解决的是问题,赢得的是民心,其意义超出了调解工作本身。第四,建立“全员参加”诉讼调解机制。调解人员的组成,则考虑既可以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干脆进行,也可以托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或其他人

25、员进行。农村和城镇社区发生的纠纷案件,多为群众亲密关注的,人民法院在诉讼调解中,亦可引进部分社会力气参加或帮助法院调解,这已经成为目前诉讼调解改革的一个重要理念和措施。如近年来,本市永定区法院先后选择了家庭赡养抚育、相邻纠纷等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案件,邀请村组、居委会负责人及人民调解员深化到居民家中进行调解。法官在调解中专注于释明法律,村组、居委会负责人和人民调解员则侧重于邻里和谐相处的艺术,让当事人双方感到法律的规则性,又体会到调解的人性化,使得双方相互退让,和和气气地达成协议。总之,由司法政策调整所产生的这轮新的调解热潮,不是简洁的历史回来,而是顺应新的历史条件的重构,是对传统调解制度司法

26、理念上的继承与超越。随着社会发展,诉讼调解本身的功能、价值也在发生着改变,因此须要重新相识和解读诉讼调解的功能和意义。毫无疑问,这个好像陈旧的社会机制的确可以焕发出适应今日社会需求的生命力。14篇2:下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下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 本文关键词:调解,中国,转型,现代化,制度下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 本文简介: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状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下)(6)调解机制的一体性和协调性。现

27、代调解制度的又一特征是其多样化的表现形态下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 本文内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状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下)(6)调解机制的一体性和协调性。现代调解制度的又一特征是其多样化的表现形态与其一样性的本质特征融为一炉。当然,各种调解制度在作用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乃至在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着程度不一的差异,但与各种形式泾渭分明的传统调解制度不同的是,现代调解制度,无论是诉讼中的法院调解还是诉讼外的社会调解,也无

28、论是行政调解还是民间调解,它们都体现着相同或相像的原则和精神,它们在本质上都属于当事人自我解决纠纷的自治性程序,其所负载的功能大同而小异。因此,我们在构建现代调解制度时,应当将它们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体系来对待,要对它们做出统筹支配。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意识到各种调解机制之间并不是相互割裂、互不贯穿的,相反,它们之间是有内在的联系的。这种联系不仅表现在诉讼外的调解与诉讼调解乃至司法审判之间,同时还表现在诉讼外的调解相互之间。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金字塔形的、先后呼应、上下承接的有机整体。四、现代调解制度的崭新功能现代调解制度与传统调解制度相比,在其所具有的功能价值上,不仅有量的增多,同时更有质的

29、提升。传统调解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其纠纷的化解优势上,比如:调解的程序较为简化,解决纠纷的成本较低;调解程序不那么正规,较为敏捷,诉讼的技术性不强,当事人能够简单接近,充分地发挥自主作用;调解程序更简单整合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彻底摒弃前嫌,重新勾画将来良好合作关系等等。这些蕴涵于调解制度中的诸多优势,具有内在性和普适性,也是其至少功能的表征。然而,传统调解制度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比如: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敬重不够,调解者往往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进行压服性的劝导;对当事人应有的实体权利不够重视,强调当事人牺牲权利,求得苟且的妥协,而不是在敬重权利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化解纠纷;对调解程序自身的公正

30、性重视不够,调解程序的规范化建设裹足不前;不重视通过调解来发展法制,构建良好的法治秩序;在情理和法制之间,更强调情理等等。与传统的调解制度相比,现代调解制度一方面包涵了传统调解制度中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在更高的层面,立体性地呈现了调解制度的诸多功能。结合中国实际,就其要者而言,现代调解制度的崭新功能有:(1)挽救司法危机的政治功能。在西方国家颇为盛行、备受推崇的司法审判制度,在我国遇到了诸多难题。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不够,司法的效率偏低,司法成本过高,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服判率也不高,其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大量的案件游离于法院之外,当事人产生了“望讼而却步”的普遍心理,“起诉难”

31、的现象加剧性地扩散;另一方面,法院审判常常性地遇到障碍,尤其是,审判的结果得不到当事人甚至是社会一般群众和单位的敬重和理解,“执行难”成为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而通过调解则有利于克服审判的局限性。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往往是比较彻底的,其成本也较低,程序非常敏捷,当事人简单理解调解的全部过程,对调解达成的结果也通常能够自愿接受和履行,这就有效地避开了由审判导致的冲突加剧现象、二次冲突现象以及执行困难现象。这是其一;其二,通过调解程序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也可以反向地促进司法审判制度的日趋完善。因为,现代调解制度特殊强调其合法性操作,这里的“合法性”包括实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在审判过程中遇到挫折的

32、合法性诉求,可望在调解过程获得新生。调解过程中获得新生的合法性原则,将对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善起着干脆的推动作用和直观的影响作用。(2)通过深度参加而实现的民主功能和社会功能。现代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对纠纷解决过程的全面参加和有效参加,从而有利于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培育自我管理实力和参加社会管理的实力,养成民主和法制意识。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势必要求当事人亲自参加,而这个过程,对当事人市民意识的提高以及公民素养的提高,都是非常有益的。不仅如此,现代调解中的参加主体除当事人外,还有大量的一般社会人士或一般民众。这些一般民众不仅可以基于调解公开性原则更加便利地接近现代调解的场域和过程,更为重要的是,

33、现代调解制度具有深刻的社会性特征。不仅法院的调解向社会领域放开了大门,引入了一般民众作为个案中的特殊调解人、联合调解人或受托调解人等等,尤其是林林总总的社会性调解制度,更是将其所依托的调解力气,仰赖于分布在各领域的社会大众或专业人士。这样,一方面,由于调解的社会性而不能不强化其民主性,另一方面,社会的民主性也必定地拉动了调解的社会性。社会性与民主性在现代调解制度的构设和运作中得到了双向强化。(3)通过调解发展法律的法制功能。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从而推动法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国法制传统的渐次形成。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来源不同的法律文本,有本土文化倾向型的,也有西洋文化倾向型的。

34、这些法律文本存在着多种形式上的冲突和冲突,须要通过个案的解决使之有机地融合起来。而司法审判在这个方面可以作为的余地和空间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司法审判必需严格依法进行,法院和法官并无离开法律文本而造法的权限;然而与之相比较,调解则可在当事人的合意下,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敏捷的纠纷解决。正是在这种敏捷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情、理、法得到了有机的整合和重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了高层次的统一和兼顾,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规范得到了健康的成长,法律体系的更新得以顺畅地完成。可见,在我国法制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立法和审判,更重要的还要发挥现代调解的机能和作用。

35、现代调解制度具有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融合的自然优势。与西方国家通过审判发展法律的路径不同,我国完全可以寄望于通过调解来发展法律,通过调解来构筑现代法治秩序。这焕发出了调解制度在我国积蓄已久的内在价值,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实现了我国传统调解制度的凤凰涅槃和自我的时代超越。五、我国调解制度的模式更新现代调解制度的一个形式上的特征,就是调解形式的多元化。在人类社会步入现代性社会阶段后,世界各国各种各样的调解如同雨后春笋般呈现在世人面前,各领风骚。与传统调解具有割据性和垄断性有别,现代调解在形式上是不拘一格的,而且各种调解功能独具,在制度上也趋于一体化,而难见明显的优劣。事实上,现代调解制度正是对各

36、种形式的调解制度的一个概括和抽象,表明现代调解制度是整体着眼的;正是从整体着眼的各种调解制度的综合,构成了现代调解制度的独到优势,也成为其与传统调解制度有别的重要之点。然而仅仅这样相识现代调解制度尚嫌不足,对现代调解制度的深层次相识尚有待于对它们进行类型化探讨;正是在对现代各种调解制度的分类探讨考察中,才能做到对各种调解机制的功能以及制度构建特征有详细的把握和了解,也才能相识到现行各种调解制度所存在的制度性欠缺,并由此提出改进的看法。对于现代调解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基于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此在理论上形成了多种调解模式。(1)从调解所分布的领域来看,可以将调解分为诉讼型调解和非诉讼型调解。

37、诉讼型调解指的是法院的调解以及在法院授权下进行的调解,其他均属于非诉讼调解。二者的主要区分在于:诉讼型调解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约束,而非诉讼调解则相对较为敏捷,规范性约束不强。在现代调解制度的框架下,非诉讼调解得到了高度重视,诉讼调解的衍生形式也起先出现,如托付调解等。(2)从主持调解的主体来看,调解可以分为法院的调解、行政的调解、社会的调解、民间的调解以及检察机关主持的息诉和解式的调解。仲裁调解属于社会的调解,人民调解属于民间的调解。现代性调解制度涵盖了全部类型的调解,有的主体还处在细化之中,比如社会调解又可分为单位调解、行业调解、社区调解、区域调解、协会调解等等。(3)从调解的效力层次上看,调

38、解可分为有执行力的调解、可申请司法认可的调解、具有合同效力的调解以及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的调解等等。在现代性调解制度中,调解的效力一方面取决于制度的预先规定,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当事人自治的愿望。调解的效力与其所受到的程序公正度有内在关联。(4)从调解是否为审判的必经程序来看,可将调解分为强制性的调解与自治性的调解。强制性的调解是指法律规定在诉诸审判前必需经过的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审判的必经程序。假如不属于强制性的调解,则构成了自治性的调解。根据现代调解制度,调解的自治性是根本性特征,因此,虽然出于司法政策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强制性调解的案件在数量上日趋增多,但自治性调解依旧具有长久的背景作用。

39、(5)就法院调解而言,可将调解分为法官调解、帮助调解、托付调解、特邀调解等。在帮助调解中,法官依旧是行使调解权的主要主体,但在法官的邀请下,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参加调解过程,帮助完成调解工作。托付调解则是法院在接受起诉后、正式行使审判权之前,先行托付包括人民调解组织在内的社会主体尝试调解,分流纠纷。此种调解本质上也属于法院的司法调解。特邀调解则是法院预先聘请特邀调解员,由特邀调解员在法院的支配下对个案实施调解,这与托付调解无本质差异。可见,原本较为单一或一统的法院调解,目前也随着现代调解制度的发展,而变得多样化了。这被称为“司法ADR”。“司法ADR”的出现,表明法院行使调解权的形式更加丰富多彩了

40、。(6)从调解者的程序使命来看,可以将调解分为中介型调解、仲裁型调解和教谕型调解。各种调解皆有弊端:在中介型调解中,当事人间的交涉会以强者胜的方式来确定;在仲裁性调解中,难以避开调解人的恣意性;在教谕型调解中,国家的支配力会以规范交涉以及劝服互让为媒介,干预调解的过程4。这是现代调解制度所必需明确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定位的要求,调解者的角色在能动与被动之间要寻造出最佳的平衡点,而且这种点,还要因情境而异、随案件而变。(7)从调解的法治发展阶段看,可将调解分为治理型调解、法理型调解和情理型调解。这是我们要重点探讨的调解类型。因为从这种类型化考察中,可以动态地看出调解制度在历史上的沿革规律,同时也可以

41、更加精确地对我国现行调解制度进行历史性定位,并由此预料其发展趋势或方向。治理型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性模式,其要旨在于对国家的治理和对社会的限制。这种调解也可以称为“压制型调解”5。压制型调解存在于我国封建时代,这种调解的目标在于息事宁人,利用调解尽快平静纷争,防止它扩散开来危及社会安定和秩序,从而实现所谓的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我国传统文化所培育出的纠纷解决机制,最为主要的乃是此种调解。此种调解的特征在于:它无需法制背景,没有法律的指导照样可以进行调解,甚至有时候,它须要在法外进行某种利益调和,而可以根本地无视法律的存在。在调解过程中,裁判官吏惯用的手法乃是动之以情、说之以理,在此

42、基础上发动各方面的力气和因素,促成调解,或者施加某种压力,将它们所认为相宜的调解方案,强加给当事者双方,由之无条件地接受。这种调解所追求的最大价值乃是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定,其次是纠纷的化解,最终才是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这种调解也不行能为法的成长作出贡献和推动。法理型调解也称为法制型调解,其本质特征在于依法实施调解行为,其要求与审判相同。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时代,压制型的调解让位给了法制型的调解。这一段历史在西方看得最为明显。到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他们驾驭政权所打出来的一面主要旗子就是“依法审判”。在这样的司法口号下,调解被抛到了九霄云外,或者说,调解在依法审判、审判即为法官天职的背景下,已然失去了

43、独立存在的空间。因此毫无疑问,为什么我们在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见不到我国法意义上的调解制度。但是,法制型的调解在理论范式上仍具有独立性。根据法制型的调解模式,法院实施调解行为与最终的审判行为,在标准上是一样的。法院通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书,也同样要做到依据法律和依据事实这两个审判的标准,依法审判和依法调解成为同一个司法行为,而其表现形式便是依法审判。假如在可依法审判的状态下,当事人情愿调解解决其纠纷,则法院不予介入和干预,而由当事人在相互间自行作出支配和调整,这便表述为“和解”。为此,大陆法系国家,诸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其民事诉讼法均有关于当事人和解以及法院尝试促进和解的立法条款,

44、而这种和解制度,便是我们这里所谓法制型调解的另一种说法,二者名称不同,而实质乃同。情理型调解则是一种通过法制又超越法制的调解,由于该调解重在对社会各种需求进行情景式的回应,因而又可称之为“回应型的调解”。回应型的调解则是脱用“回应型立法”的概念而来。盎格尔将历史上存在过的三种法的类型分别称之为“压抑型立法”、“官僚型立法”和“回应型立法”。前面两种立法是否与我们前述两种调解模式相合,似不能确定。但回应型调解则与回应型立法相适应。回应型调解是民事诉讼进入现代社会乃至后现代社会后出现的概念。在现代社会,当事人自主实施诉讼行为,法官参加到当事人自我交涉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来,三方合作,共同解决纠纷。这便

45、产生了回应型司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回应型调解。在回应型调解中,法院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参加到当事人交互行为的过程之中,发挥某种调和作用。法院并不将自己所认可的调解方案强加于当事人,而仅仅从当事人的视角视察纠纷,提出看法和观点,并和当事人适时进行看法沟通和沟通,最终寄望于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合意,从而形成调解的最终结果。回应型调解不过份强调合法性,但特别注意程序的公正性以及当事人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其实际结果的达成,往往来源于法律但又不囿于现行法的规定。因此,回应型调解具有政策塑造功能,对缓和法的严苛性和促进新型法律的生成,具有能动作用。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目前所强调的调解,应当是

46、回应型的调解,而非压制型的调解,甚至也非单纯的法制型调解。事实上,回应型的调解模式业已涵盖了法制型的调解模式,前者是对后者的某种超越。篇3:人民调解制度汇编07版人民调解制度汇编07版 本文关键词:汇编,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汇编07版 本文简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冲突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冲突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党政组织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冲突纠纷的专项治理;对群众看法大、反映剧烈、集中人民调解制度汇编07版 本文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

47、的任务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冲突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冲突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党政组织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冲突纠纷的专项治理;对群众看法大、反映剧烈、集中、困难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刚好向基层政权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帮助党政组织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冲突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化公民遵纪遵守法律,敬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1、通过调解

48、工作进行法制宣扬教化。寓法制宣扬和道德教化于调解冲突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化一片。2、针对冲突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扬教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冲突纠纷发生特点,常常性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化,使预料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削减冲突纠纷发生。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政权组织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状况。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冲突纠纷的排查工作,刚好向村(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组织反馈冲突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看法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状况和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1、制定

49、调解措施和处置冲突纠纷预案。2、仔细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调查探讨,实事求是,刚好公正地调解居民家庭和邻里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和稍微刑事案件,防止冲突激化。3、每月对辖区内冲突纠纷及隐患状况进行一次排查摸底,根据轻重缓急仔细进行调处。4、在调处冲突纠纷的同时,仔细抓好法制教化,使群众知法、懂法、遵守法律,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学会依法办事,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削减诉讼。5、充分依靠群众,确保发生的纠纷能够得到刚好调处,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6、刚好向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反映工作状况、看法和建议。7、参与上级组织的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受理范围一、应当受理的民间纠纷1、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2、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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