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docx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1204327 上传时间:2022-04-17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4.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信访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上海市信访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市信访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信访条例.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上海市信访条例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2003-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信访条例 (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8 月8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亲密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2、。 其次条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纳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状况,提出看法、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纳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状况,提出看法、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第三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看法、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第四条 信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条

3、例。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工作,仔细处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接待来访,公开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激励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信访人提出的看法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爱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六条第六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敬重人民群众看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当地和基层; (三)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刚好处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

4、宣扬相结合。 第七条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其次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第八条 信访人有权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指责、看法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对侵扰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五)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供应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询问;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干脆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

5、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第九条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照实反映状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 第十条第十条 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多人共同反映相同看法、建议和要求的,提倡采纳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须要采纳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运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

6、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供应基本领实和信访要求。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的工作部门。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的所属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

7、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包括信访工作责任制度,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群众工作阅历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作必要的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权利。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平安受法律爱护。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平安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敬重信

8、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卑视信访人; (二)根据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刚好依法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束之高阁,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隐私,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状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五)对信访人关于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照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妥当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干脆

9、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确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确定。 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其次十条其次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常常听取人民群众的看法,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刚好探讨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看法,履行代表义务。 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信

10、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加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供应法律和其他专业学问的询问服务。 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接着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确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根据下列规定进行: (一)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11、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但对反映重要状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干脆办理;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或者在收到有关机关负责人的批办看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三)涉及几个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接到来信、来电、电子邮件、来访的机关牵头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干脆办理;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接着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状况比较困难的

12、,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其次十五条其次十五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六条其次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状况,处理看法及相应的依据。 其次十七条其次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

13、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状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状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干脆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其次十八条其次十八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足,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看法。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足,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14、,根据前款的规定办理。 其次十九条其次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刚好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马上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刚好处理。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帮助维护信访秩序。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阻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一)占据接待场所;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经受理完毕,在公布的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 (

15、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胁迫他人参与信访或者阻挡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值利益,鼓动他人信访; (三)威逼、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有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四)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急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平安、他人人身平安;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 (五)其他阻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阻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阻碍交通管理秩序; (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

16、常生活; (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 (五)其他阻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限制自己行为、阻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须要信访的,可以托付他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卫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信访人殴打、损害的,可以实行自我爱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

17、理。 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刚好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实行紧急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携带危急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依法予以收缴。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听从信访工作人员的劝阻、说明,阻碍信访秩序或者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公安部门到场维持秩序;必要时,公安

18、部门可以依法将其带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信访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人民团体和担当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信访活动及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 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上海市信访条例 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海市旅游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审计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2003 上海市防汛条例版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策划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