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国务院关于颁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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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己经党中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行试点,总结阅历,然后再普遍实行。 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试点的状况、阅历和主要看法,请于十月份报送国务院,并抄送中心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

2、方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接着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很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珍贵贡献。妥当安臵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足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惜,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详细体现。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当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切他们,刚好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教化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

3、人民的须要动身,听从党组织的支配。仔细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臵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当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方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郡可以依据状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依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支配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当。支配对象是:担当实职有困难,有斗争阅历,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

4、底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其次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支配一些老同志担当荣誉职务,支配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丢失工作实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 底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

5、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养息,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与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与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丢失工作实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金丢失工作实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 (一)项或 (二)项条件,抗日斗争时期参与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斗争时期参与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6、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与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 (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须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发给肯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一般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须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

7、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给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旧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别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别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旧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方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丢失工作实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 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

8、,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臵,要面对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臵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依据详细状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臵;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臵。易地安臵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臵。跨省安臵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主动做好安臵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臵的,要从严限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

9、安臵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臵的,由接受安臵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臵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安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臵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臵的,其住房由接受安臵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的确不能调剂解决,须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臵的地区列人基建安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臵,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赐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依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居。 第十一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

10、时候,本人及其供给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根据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臵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臵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予算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臵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

11、导下,仔细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臵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臵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留意支配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根据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切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资、文化生活。要刚好探讨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沟通工作阅历,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 本方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须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臵,各省、市、白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本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方法所定

12、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样的,以本方法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方法所定离职养息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养息;退休费标准低于本方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方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斗争时期参与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休改为离休以及变更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当荣誉职务的干部,不再重新支配。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丢失劳动实力的工人,对社

13、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当安臵他们的生活,使他们开心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详细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全民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

14、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质会确认,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 其次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 (一)、 (二)、 (三)项条件,抗日斗争时期参与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斗争时期参与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与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

15、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 (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须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发给肯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一般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须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纸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 二、三期矽肺病离职养息的工人,假如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养息期间的待遇。 患 二、三期矽肺病离职养息的干部,也可以根据本条的方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旧保持其

16、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别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旧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方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工人,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

17、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给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典、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根据现行的规定办埋。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接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外予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的确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与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学问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学问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

18、,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需严加限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臵,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与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出当地劳动部门统一支配。招收 子女的详细方法,由街、市、自治区依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状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接着留在全民全部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化,关切他们的生活,留意发挥他们的主动作用。街道、社队集体全部制单位假如须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

19、作,可以付给肯定的酬劳,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人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化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驾驭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随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方法,结合本地区集体全部制单位的实际状况,自行制定详细方法

20、,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方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方法不一样的,按本方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方法所定标准的,自本方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方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决斗争时期参与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变更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84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确定(国务院) 国务院放假 国务院机构 国务院机构 国务院调研报告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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