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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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申办慈善组织)说 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单位全称)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

2、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全称) 。【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宗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本单位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 本单位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第七条 本单位

3、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直接登记表述)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双重管理表述)第九条 本单位的住所: 。【如:南宁市××区(县)××路××号××室】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十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4、: (所有举办者的全称)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 万元人民币;举办者: ,出资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的表述:属于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批准文件、证件的表述登记;不需要许可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

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学科分类和代码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明确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具体为:(一) ;(二) ;(三) ;············。【对业务范围展开表述,内容需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概括出来的内容。】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广西开展活动。第十五条 本单位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

6、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 。(以上为可选项)第十六条 本单位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一般在525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第十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以下选项供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8、middot;······。)第二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主要举办者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

9、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总干事等】(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第二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

10、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 变更开办资金;(四)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

11、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行政负责人

12、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行政负责人是理事的,不用此款)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

13、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单位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行政负责人。【应该载明具体职务。如: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等,且应是理事会成员。当副

14、理事长的职数大于2名的,应确定常务副理事长。】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有关单位主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监事中应当至少有1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15、(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的不用此条。】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单位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单位理事、监事、行政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单位有任何交易行为。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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