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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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编 制 说 明一、修订背景2011 年认监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对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号称史上、世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2014 年 4月 23 日,为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认监委修订了 2011 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整体上看,现行标准体系贯彻了认监委关于有机认证活动“完善化、规范化”的精神,符合当时我国有机认证市场亟需有序发展的需求。近几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有了长足的发展,证书数量已经达 2 万余张,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经走出国门,许多国内认证机构为国外的企业提供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服务,同时,随着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为继续推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序发

2、展,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准备工作,认监委于 2018 年12 月正式启动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二、修订原则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新的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有机农业发展新动向,保持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应用层面的一致性,以便于开展我国与国际有机2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为确保有机认证产业平稳有序的发展,本次修订遵循了“规范性”、 “可操作性”和“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确保有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完善有机产品市场流转管理,有

3、机产品认证证书增加了“经营”类别,并明确规定经营的定义为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且明确认证机构不得给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二是为更好的服务认证市场,参考国际主流认证制度通行做法,进一步优化了多农户组织的检查方案,检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检查组的要求等。三是为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外优质有机产品更好的走进来,提出了进口有机产品特殊规定。四是为严格控制高风险产品,增加了有机枸杞认证的补充要求。修订的依据是近年收集到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情况。三、主要修订内容本次标

4、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目的和范围(1)1.3 条款中,完善了对来自未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或3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实施有机认证的规定,增加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附件,对申请受理、现场检查等环节开展认证活动作了具体规定。(二)认证机构要求(2)删除了原 2.2 条款关于“认证机构应当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可正式具备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 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能力的证明文件。”这一条款,理由是认监委在审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时,其审查依据就是本规则和 GB/T27065。(三)认证程序(5)1.第 5.2.1 条款中明确“其

5、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将经营的产品列入认证范畴,解决了现有部分有机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困难,尤其是针对贸易商的困难,并明确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有所有权,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所有权的定义。2.对作为申请条件之一的 5.2.2 条款关于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的要求修改为:“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初次认证检查前,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至少有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完整记录。 ”3.在 5.2.3 中增加枸杞产品还应满足附件 7 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枸杞生产的生产

6、单元要求,文4件要求,认证实施的要求,如现场检查高风险期的要求、样品检测要求以及证后监督要求,增加了义务监督员的证后监督。4.对 5.2.4 条款申请认证的禁止性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况被撤销认证证书:(1)提供虚假信息;(2)使用禁用物质;(3)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进一步明确了范围是指认证范围,明确认证范围的具体内容。5.增加诚信监管的要求,增加 5.2.6 条款:“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6.检查组人员要求调整(5.4.1)目前认证机构的检查员分为专职检查员和兼职检查员两类,专职检查

7、员与否与认证人员的能力无直接关系。有一些来自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兼职检查员专业水平很高,认证经验也很丰富,能力也很强,也可以担任组长。兼职检查员担任检查组长,有利于能力的提升,也使认证机构能够更加合理的使用检查资源。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专职检查员担任组长的规定。相应条款修订为:“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 ”57.多农户组织检查方案(5.4.5(1)现行实施规则要求多农户组织认证时,应检查全部农户和个体生产组织。在实际认证过程中,难以对全部农户、个体实施全覆盖访问,认证检查工作强度高,客观导致了多农户组织难以获得有机认证。认证本质是一个抽样过程;欧盟、美国有机认证对访问农

8、户数均按“取平方根法”确定抽样样本量ar。考虑到以上因素,具体修订为:“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抽样原则,要求首先安排对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然后结合风险评估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 10 个;农户数量不超过 10 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风险评估应考虑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8.对生产单元的非有机部分的检查要求(5.5.1)原规定要求对非有机部分进

9、行检查,主要目的是确认非有机部分是否对有机生产及有机产品的影响,如有机和非有机产品的混杂,非有机生产设备或工艺带来的禁用物质污染,但并未明确检查到什么程度,实际难以操作。本次修订为“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或6加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 ”,进一步明确了检查的目标和内容。9.产品检测要求(5.5.2)(1)为进一步规范样品检测活动,提升认证机构检测方案的一致性,新增了对认证机构抽样检测的要求,条款内容修订增加内容:“5.5.2(1)认证机构编制技术文件,规范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 ”(2)为加强认证机构对生产过程风险的监控,在 5.5.2(2)中新增了要求:“必要时

10、,可对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 ”。(3)现行实施规则中要求对所有申请认证的生产、加工产品抽样检验检测,有效的控制了有机产品的质量。但对于认证委托人使用自有不外销的农产品作为唯一原料进行加工时,目前实施规则要求同时检测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存在重复检测的问题,如茶叶、大米等。此类情况,只有加工终产品上市销售,且原料到加工成品未发生形态上的根本变化,检测终产品可以有效的控制有机产品的质量风险。因此,在 5.5.2(2)中新增了例外条款, “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原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原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10.

11、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检查(5.5.3)考虑到农产品生产产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施的难度以7及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增加了条款:“对于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补充认可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出具的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11.有机转换计划的规定(5.5.4)明确有机转换计划是针对多年生作物存在平行生产的情况的,并不是所有作物都适用。另规定“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地块不能获得认证。 ”,原来的“生产单元”改为“地块”,为免大家理解不同造成混淆,此处仅指未完成转换的地

12、块,而不会影响已经获得认证的单元。12.转换期开始时间(5.5.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机认证机构逐步增多,各机构间对于标准中有机转换期的开始时间把握尺度不一致,也导致了有机生产者对标准理解的混乱。为确保认证活动的一致性,本次修订中,相应条款修订为:“有机转换期开始时间不早于认证机构受理之日。 ”同时明确了有机转换计划是针对种植多年生作物的要求。13.认证决定(5.6.3)为免认证后组织出现严重失信行为,影响认证的公信力,在此条款增加了“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不得批准认证的要求。8(四)认证后管理(6)1.原实施规则要求“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

13、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但是在实际认证过程中,每个生产季都去难以实现,另外也给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为确保证后监督更具有从操作性,将本条款修订为“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至少需要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不通知检查,增加了通知被检查方的时间为“到达现场前 48 小时以内”。2.销售证和有机码(6.4)进一步对销售证的作用进行了描述;变更了销售证申请的时间,由销售认证产品前改为销售认证产品过程中;明确了“对于使用了有机码的产品,认证机构可不开具销售证。 ”;开销售证时增加了提供“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的要求,修改后更加合理,易于操作。增加了 6.4.4 要求:

14、“认证机构应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 6),对有机码进行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有机码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 增加了有机码的具体要求,并且明确经营认证中对有机码的要求,规定机构不得向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6.4.5 条款增加机构对有机码正确使用的监督责任。(五)再认证(7)97.3 中将“重新进行认证”调整为“按初次认证实施”,使之更加准确严谨。(六)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8)8.1 中调整了新认证证书有效期的描述方式,增加了再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增加了经营认证选项,明确经营定义为 “经营是指不

15、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 。 ”,进一步明确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及生产规模。增加了对被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在证书中明确写明的要求。8.7.2 中明确了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的实施主体为获证组织。(七)信息报告(9)调整了 9.1 中的描述方式,使之与管理办法中关于此规定的描述一致,删除现场检查计划录入信息系统时限的要求,前面已经有具体规定,且此处与前面不一致。9.2 中获证组织所在地监管部门可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直接获知相关暂停、撤销信息,无需单独描述,因此将之删除。四、主要工作过程2018 年 12 月,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立项。2019

16、年 1 月-5 月分别组织在北京、哈尔滨、南京、杭州等地通过座谈会、认证机构实地访谈、企业现场调研和监管部10门座谈等多种方式开展实地调研,并向所有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发出了调研问卷。2019 年 6 月初,综合调研过程收集的所有意见和建议,综合多方意见,形成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稿初稿。2019 年 6 月中旬,组织专家在四川西充县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稿初稿)进行研讨,听取相关方意见。2019 年 6 月底,根据专家研讨后反馈意见,再次对实施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稿二稿)。2019 年 7 月 3 日-4 日,组织专家在北京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稿二稿)进行进一步逐条修订研讨2019 年 7 月 29 日组织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再一次研讨,确定后形成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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