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抗诉申请书.docx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0490988 上传时间:2022-04-11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40.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抗诉申请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2022抗诉申请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抗诉申请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抗诉申请书.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2抗诉申请书关于抗诉申请书4篇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请留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抗诉申请书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抗诉申请书 篇1申请人: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被申请人:华子,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抗诉恳求恳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事实与理由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

2、,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全部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峻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详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xx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看职工

3、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至少单位拿的15000元是xx自己的。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运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当归其父亲全部,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缘由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xx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始终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4、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立、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歼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仔细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明显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运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全部。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全部来进行分割。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详细状况,照看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

5、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看女方。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全部权归小彤全部。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xx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见房屋全部权的并

6、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见房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一方应当赐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见房屋全部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法院没有根据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干脆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xx全部,由xx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第三,原二审判决违反了婚姻法中照看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

7、请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假如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赐予适当帮助,详细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其次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

8、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全部权。”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xx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七日抗诉申请书 篇2申请人:刘万立,男,1963年8月2日诞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13315119822托付代理人:侯合书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抗诉恳求恳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

9、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其次、三项判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时没有赐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冲突状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

10、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恳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 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玲全部,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全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运用”。因此,

11、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全部,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运用。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全部,其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订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允,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峻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权力,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状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根据

12、评估价进行平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全部且根据8万元与范晓玲平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晓玲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解除抵押的状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全部人的部分权力,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晓玲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法院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全部,同时又让申请人根据8万元的价值同范晓玲折价平分,这样的判决明显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根据

13、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反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晓玲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看法,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依法分割,而一审法院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根据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反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根据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三、 范晓玲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开庭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晓玲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详细的数目但是知道肯定存在,而范晓玲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

14、订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依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当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然而,一审法院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订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四、 范晓玲在平安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晓玲,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共同财产参加分割。在详细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

15、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晓玲全部,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范晓玲。一审法院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五、 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全部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法院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终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订正。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

16、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实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的确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无实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状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起先至今范晓玲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

17、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当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当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详细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订正。七、 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

18、,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晓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允,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峻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依法予以抗诉。此致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XXXXXXX年XX月XX日抗诉申请书 篇3申请人:甲,男,申请人:乙,女,被申请人:丙,男被申请人:丁,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

19、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申请抗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

20、”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看法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看法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看法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明显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全部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全部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冲突。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安排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

21、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安排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始终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

22、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居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始终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书;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须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

23、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致此X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甲、乙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抗诉申请书 篇4申请人:XXX,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

24、裁定书(20xx)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托付后,不仔细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惩罚XX的确定。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被告没有依法履

25、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晰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供应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全部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2、被告所供应“证据”违法。被告所供应“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得,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托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当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

26、可以准确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晰。3、被告没有向法庭供应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申请人向被告供应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供应非诉讼事务托付代理合同、托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供应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推断明显有了错误。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晰。1)违法违规律师XX供应无法履行“非诉事务托付代理合同”托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

27、托付后,有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有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有意隐匿申请人供应的重要原始证据。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托付后,不仔细履行职责,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托付后,有意损害托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赐予惩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法以及本方法赐予相应的惩罚。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供应证据不符,所供应的大部分证据

2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尽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被告即没有供应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方法供应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依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供应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看法。原审法院应依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

29、,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晰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特别清晰。此呈VV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人:申请日期:【关于抗诉申请书4篇】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2页 共22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策划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