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_李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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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JM)学位论文 民事诉 讼行为 保全制度研究 英文题目 : The Research of Act Preservation System _ in Civil Procedure Law 作 者: _李斐 年 级: _ 2013级 _ 专业方向: _ 诉讼法 _ 指导教师: _ 李 卓 副 教 授 时 间 : _ 二一五年五月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 作者签字 : 导师签字 : 二 五年五月 屮国沈阳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 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 研究成果

2、,也不包含为获得 辽宁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作者签名 :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辽宁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 有关部门或机构交送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辽宁大学 可以 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 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 签字曰期 : 丫年 1 中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节奏的加快,民事诉讼中仅对财产采取保全的救济措 施显然已不能满足对公民利益进行保障和及时救济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 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

3、进行保全,而将行为保全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无疑是民事 诉讼保全制度上的一大进步。这项制度的确立,不仅弥补了行为保全在我国民事 诉讼领域中的空白,为当事人的临时救济措施又添上一笔,也为其他特殊领域如 知识产权 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基本规定,且最近出台的民事诉 讼法司法解释也对行为保全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行为保全更趋向完善,但无论 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中,行为保全的制度规定仍处于探索阶段。而国外对于行为保 全的研究,即大陆法系的假处分,英美法系的临时禁令,起步早且在实践中也积 累了大量经验,有更为完善的行为保全制度,其中不乏值得我国借鉴之处。而本 文将在通过给出行为保全概念、界定其性质并对其

4、进行分类等方式解读行为保全 制度的同时,通过比较域外相关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 实,构想一个使行 为保全制度得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并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程 序。行为保全功能上带有救济性的特点,其执行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其审查过程 又具有诉讼程序性的特点,但其实质上还是一种临时救济措施。这种临时救济性 要求其在立法上要明确、详细;在行为保全启动方面,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 依职权决定采取行为保全为辅,并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司法环境而适当限制其适用 范围;在法院审查方面,可适当借鉴美国临时保全和正式保全的形式,并充分发 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好的达到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效果;在行为保全执

5、行方 面,法院不应局限于某种执 行方式,而应多种方式灵活运用,多个部门协调配合, 并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担保与反担保的必要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确保执行到位 ; 在行为保全救济方面,则要完善行为保全异议程序,在执行前或执行中就将保全 错误的概率降到最低,同时也要完善保全错误的赔偿制度,以便被错误执行保全 的当事人得到合理赔偿。 关键词 : 行 为 保 全 临 时 救 济 措 施 临 时 保 全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society rhythm speeding up, just to take property preservatio

6、n of civil litigation relief measures obviously can not meet the demands of citizens interests to protect and timely relief, in some cases also need to interested party of preservation,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act preservation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ere is no doubt that is a big improvement

7、 on the civil litigation security system. But in comparison, the legislation to the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slightly lagging, there are similar rules but onl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maritime law field before 2012. The establishment of system, not only improve the country civil litigation

8、rights of the parties in the field of litigation relief means, also provides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in the field of other special legislative support. And recently introduce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also make further explanation on act preservation , and make act pres

9、ervation tend to be more perfect .But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judicial act preservation is still in the exploratory stage. Overseas research for such behavior, namely the false disposition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of temporary injunction, started early and also accumul

10、ated a lot of experience in practice, form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system of act preservation, some of that are worth for our reference. This paper will interpret the act preservation system by giving behavior preservation concept, defining its properties and its classifica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11、, by compar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scope of the relevant act preservation system, and then combined with Chines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ality, to conceive a make act preservation system which is able to give full play to its effect and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rties to maximize

12、program. Behavior preservation function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lief measures, the execu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ulsory measures, the review process and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ceedings, but it is essentially a temporary relief measures. The temporary relief system cla

13、im clear and detail in the legislation; In the aspect of act preservation start, give priority to with the application, the court decided to take action according to the power save is complementary, and considering the current judicial environment in our country and appropriate limits its scope of a

14、pplication; In the aspect of Censorship in court, we can draw lessons from the temporary preservation appropriately and formal security form,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in order to better achieve the result of both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In the aspect of the act preservatio

15、n implementation, the court should not be confined to some implementation methods, and a variety of ways should be flexible to use, multiple departments coordination, and combined with actual situation to consider the necessity of guarantee and counter guarantee, and analyzing the specific case to e

16、nsure implementation in place; In the aspect of act preservation relief, to improve the procedures of act preservation objection, before the execution or implementation will save the probability of error, but also preserve error compensation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and the to get reasonable compen

17、sation is wrong to perform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parties. Key words: Act Preservation Temporary Relief System Temporary Preservation III 目 录 序言 . 1 _、行为保全制度的原理阐释 . 2 (一) 行为保全的概念分析 . 2 (二) 行为保全的功能定位与性质 . 2 1 强制措施说 . 2 2. 民事程序说 . 3 3. 临时救济措施说 . 3 (三) 行为保全分类 . 3 1. 诉前行为保全与诉讼中行为保全 . 3 2. 禁止型行为保全与强制型行为

18、保全 . 4 (四) 行为保全与其他制度区别 . 4 1.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 . 4 2. 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 4 3. 行为保全与强制措施 . 5 二、 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6 (一) 行为保全的民事诉讼立法分析 . 6 (二) 行为保全的民事诉讼司法分析 . 6 (三) 我国现行行为保全制度的不足 . 7 1. 相关的程序性立法尚不完善 . 7 2. 法院审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界定尚不明确 . 7 3. 行为保全执行方面相关规定尚不完善 . 7 4. 行为保全错误时赔偿救济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 . 7 三、 域外行为保全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8 (一) 英美法系中间

19、禁令制度 . 8 1. 英国的中间禁令制度 . 8 2. 美国的中间禁令制度 . 9 (二) 大陆法系假处分制度 . 9 1. 德国的假处分制度 . 9 2. 口本的假处分制度 . 10 3. 我国台湾地区的假处分制度 . 11 (三) 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 11 1. . 将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进行区分 . 11 2. 将行为保全的紧迫性与审慎性融合 . 12 3. 完善行为保全执行中相关权益的救济程序 . 12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完善建议 . 12 (一) 适当限制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 . 12 (二) 行为保全的审查应当兼顾公平和效率 . 13 1. 采取临时保全与正式保全结合的方式 .

20、13 2. 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标准 . 13 (三) 行为保全的执行应当灵活多样且切实可行 . 14 1. 执行方式多样化 . 14 2. 建立与案件实际情况相配合的反担保制度 . 14 (四) 行为保全的救济应当规范运行 . 15 1. 完善行为保全复议程序 . 15 2. 明确行为保全错误的赔偿救济方式 . 15 全吉 i吾 . 17 参考文献 . 18 Sc i射 . 20 序言 行为保全虽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体现在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概念,但是在此概 念入法之前我国理论界已经对其进行了很多讨论。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最早规定 于 1950年的民事诉讼程序试行通则,但当时的条文规定中并未有行为保全的

21、 身影,在之后的几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也未涉及。这段期间虽然行为保全制度在 民事诉讼领域未能崭露头角,但在其他 领域却可以看到它的身影。在我国改革开 放的深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为符合世界贸易规则甚至与国际法律接 轨,行为保全性质的制度首先出现于知识产权领域和海事诉讼领域,并逐步在这 两类领域得到完善。而正是归因于这两类领域中行为保全的试水成功和普通的民 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权益进行及时救济的需要,新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行为保全制 度,体现于保全与先于执行一章,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诉讼法在该方面的缺失,但 是规定还太过笼统。相比之下,外国的行为保全制度由于更早的确立于民事法律 中,并随着历史进程不

22、断得到补充和完善,使得 其法律规定较为完善,并存在许 多值得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立法中值得借鉴之处。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有体 现,如中间禁令制度和假处分制度,各有其独特之处。英美法系更注重法官自由 裁量来平衡双方利益,而大陆法系则更青睐于制定完备的成文法来保障当事人双 方权益,同时,两大法系关于行为保全的执行、异议、撤销、救济等程序都很完 备,这都是我国目前在行为保全立法中需要补充和完善的。本文通过阐释行为保 全的概念意义、功能定位等原理,通过分析我国在行为保全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现 状,提出目前我国在此方面规定中立法和执行中的不足之 处,并针对这些不足之 处,通过列举并比较研究域外对行为保全制度

23、该方面的规定,在立法、执行以及 救济方面提出较能与我国现状相适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使该制度更顺利的运行, 更好的平衡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原理阐释 (一) 行为保全的概念分析 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一个独有术语,但其概念在我国理论界没有 统一的定论。有学者认为, “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避免损 失的发生、扩大,根据一方 a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 a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 ” 1;还有学者认为, “ 行为保全是指为了保障生效判决内 容切实得到实现,避免 a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 的

24、损害,法院依他们的申请,命令 a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特别 程序 ” 2;还有学者认为, “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为了防止 a 事人受到损失或避免损失的扩大,保证判决得以顺利地执行,依 a事人或利害关 系人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或侵权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救济措 ” 3。 结合我国在行为保全方面的现有条 文对其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行为保全 的启动主体有本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特殊情况下还有法院。启动事由是为 防止判决最终无法得到履行,或因需及时救济,不采取保全将会使相关人遭受无 法挽回的损失。启动后果是阻止被申请人进行某一事项或强制其继续进行某一事 项。可申

25、请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此,笔者认为,行为保全是利害关系人或 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进行中依申请,或法院在诉讼进行中依职权启动的,为确 保日后案件判决能顺利得到履行或为防止当事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向有管辖 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以促使或阻止对方进行某一 事项的临时救济程序。 (二) 行为保全的功能定位与性质 1. 强制措施说 强制措施说认为行为保全属于一种具有强令性的针对被申请人的作为的措 施。诚然,若法院作出的裁定没有被完全履行,就会造成法院为使其达到执行效 果而对其施加一定的强制性,或者命令其必须进行某一事项或禁止其继续进行某 一事项的措施。这一过程由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被申请人若违反行为保

26、全的裁 定就会受到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从这方面来讲,行为保全确实像一种强制 措施。但是,诉讼程序中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有 1陈莹:我国行为 保全制度的构建,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6年第 6期。 2王福华: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载法律科学, 2002年第 6期。 3隋秀娟:比较法视野中的行为保全制度的研究,载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第 2期。 2 序,而被施以强制措施的原因是存在妨碍诉讼秩序或有碍案件调查的情况;而行 为保全做出的前提是被申请人的作为会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或会使日后判决难以 被完全履行,从这点来看,单单将行为保全定位为强制措施,难以涵

27、盖其所有功 能。 2. 民事程序说 民事程序说中有三种观点 。一 是 “ 非讼程序说 ” ,认为其仅需法院对申请人提 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由于不涉及实体权益而无需进行诉讼程序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二是“ 执行程序说 ” ,认为其也因为不涉及实体权益而仅仅是为了便于执行法院判 决,且其手段类似强制措施而作为一种执行程序。三是 “ 特别程序说 ” ,认为行为 保全是一种不同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特别程序,因为行为保全裁定的做出有 一定急迫性,所以用特别程序将其进行区分。上述民事程序说都将行为保全作为 一种程序性制度,但不论是非讼程序还是执行程序都忽略了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保 护 ,特别程序说虽然看似能涵盖

28、行为保全的所有功能要求,但却有过度放大行为 保全之嫌。 3. 临时救济措施说 临时救济这一表述始于英美法系,但在我国理论界中,该概念范围要广于英 美法系,还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假扣押等概念。有学者将 “ 临时救济措施 ” 作为整章放入民事诉讼法典,并分为三个方面: “ 一为财产保全制度,二为行为保 全制度,三为先行给付制度 ” 4。 上述观点都各有其道理,但笔者更赞同临时救济措施说。因为我国新民事 诉讼法的条文中对行为保全的规定体现了行为保全的功能有双重性,即一是针 对当事人的及时权益,二是针对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这两重功能来看,一是 体现了行为保全的临时性,它的做出不是终局性的结果,而

29、是诉讼中或诉讼前临 时的保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二是体现了行为保全的救济性,行为保全不论是因 使日后判决顺利执行而做出还是因防止申请人遭受损害而做出,归根结底都是为 了对当事人的预期性权益进行保全救济。而且从其在法律条文中的安排来看,将 其与财产保全一起放入 “ 保全 ”制度部分,并与先予执行并列,说明这三种制度 处于同等地位,而前两者都属于临时救济措施制度。由此可见,行为保全是一种 临时救济 措施。 (三)行为保全分类 1.诉前行为保全与诉讼中行为保全 按照行为保全的申请时间,可以将行为保全分为诉前行为保全和诉讼中行为 4江伟编: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 2008年 5

30、 jj版,第 129页。 3 保全。诉前行为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或为防止将要发生的 侵害而在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临时救济措施申请。诉讼中行为保 全是在案件审判进程中为保证日后的判决能够得到完全履行或防止当事人受到更 大的损失,而由法院依职权或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临时救济措施。在诉前行为 保全中,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开启,法院不得依职权开启。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行 为保全启动的时间不同。 2. 禁止型行为保全与强制型行为保全 按照行为保全做出的裁定要求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禁止型保全和强制型保全。 禁止型行为保全指行为保全裁定将要求被申请人不准进行某一事项,若违反行为 保全的

31、裁定进行了裁定中禁止的事项,则要受到法律制裁。强制型行为保全指行 为保全裁定要求被申请人必须为一定行为,若不为则应承担相应后果。两者最大 的区别是被申请人受到行为保全约束的类型不同。 (四)行为保全与其他制度区别 1.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或案件受理前,当事人认为需要对相关人的财产 进行监管,防止相关人通过变动其资产而不利于申请人的利益或防止判决最终无 法得到履行,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资产进行约束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5。两 者同属于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在我国行为保全尚未入法的时候,财产保全就早 已在我国确立,两者都具有保障日后判决能顺利执行或及时对当事人权益进行救

32、济的功能,也都是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都可申请的制度,但两者之前 也有很多区别。 首先,主要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同。财产保全多应用于具有物质性内容的诉讼 案件;而行为保全多应用在涉及行为或关系状态的确认、变更等诉讼案件。其次, 适用对象不同。财产保全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财产,如金钱和非金钱财产、有形财 产和无形财产等;而行为保全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涉及人身自由权的问题。 再次,是否需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同。财产保全因为涉及的是物质性权益,所以可 以用金钱衡量,会以提供担保为原则;而行为保全由于其针对对象的是行为,一 般无法以金钱对其进行衡量,所以要区分可用金钱替代的,则需提供担保, 无法 用金钱替代的则不需提

33、供担保。最后,采取措施的类型不同。财产保全的执行一 般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控制涉案财产;而行为保全则是由法院对被申请 人发出强制令或禁止令的方式保全其行为。 2. 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 “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一方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的紧 5宋朝武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年第二版,第 269页。 4 迫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给付申请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 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法律制度。 ” 6两者都是民事诉讼中的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制度,先予执行中亦有相关的需要被申 请人行为的配合的规定,两者在某种

34、程度上成立交叉关系,但两者间的区别也是 很显著的。 首先,适用案件类型不同。先予执行是在特定情况下才可申请的;而行为保 全则可在普通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中申请。其次,申请主体不同。先予执 行由原告申请开启,法院据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裁定,而无法自己主动做出 该 方面裁定;而行为保全则既可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为维 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也可依职权开启。再次,适用时间不同。先予执行是原告 在法院开启审判程序后才可提出申请;而行为保全未提起诉讼时和审判程序开始 后都可以提出申请。最后,适用条件不同。先予执行是要求诉讼中双方对于案件 权益基本无争议,为生产或经营的进行而确实需要求

35、相关人预先给付的情况下适 用;而行为保全则是在若不采取保全则将来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或当事人将遭受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适用。 3. 行为保全与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法 院为了维护诉讼秩序,对相关人等在法庭上或 法庭外的不法行为进行约束或惩罚的手段 7。由于行为保全在执行方面存在对人身 自由的限制,所以学界中有学者认为行为保全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措施,从中可看 出行为保全与强制措施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性或共通性,但是行为保全与强制执行 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各有其特点,区别也很显著。 首先,启动主体不同。强制措施只能由法院根据情况自己决定是否开启和采 取强制手段;而行为保全的主体还有当事人。其

36、次,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不 仅可适用于案件当事人,而且可适用于与案件无关但确实妨害了诉讼进行的 案外 人;而行为保全只针对案件当事人,不涉及案外人。再次,适用时间不同。强制 措施只能在案件被法院受理后适用,而行为保全则可以在案件尚未提交法院时开 启。再次,适用条件不同。强制措施是在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的行为确实已妨害 诉讼的情况下适用;而行为保全则是为了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或避免当事人遭受 无法挽回的损失的预计情况下适用。最后,措施不同。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等;而行为保全则是依靠禁止令或强制令。 同上,第 274页。 同上,第 277页。 5 二、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

37、全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_)行为保全的民事诉讼立法分析 在立法方面,行为保全在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一直零散的出现在知识产 权领域和海商法领域。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对 公民的权益保护不再满足于财产保全措施方面,行为保全制度也不再局限于知识 产权领域和海商法领域。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保全纳入其中,使普通民事 法律关系中,如婚姻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相邻关系等在权益受到损害或将要受 到损害时,虽然未提起诉讼或者处 于诉讼阶段,但具有救济权益的急迫性而仍然 能得到法律的救济。 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只有三条, 且都是与财产保全一同,规定了行为保全

38、的条件、形式,相对过于笼统,尚不能 满足保障当事人权益和顺利施行行为保全的需要。而近期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 法解释对其规定更为详尽,着重规范了行为保全的担保制度。将行为保全和财 产保全的担保形式和数额分别规定,并针对是否已经进入审判程序都有不同的规 定。同时规定保全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且其解除由作出该裁定的法院或其 上级法院作出;还规定了对保全裁定不 服的复议程序。总体上说,我国民事诉讼 法关于行为保全方面的立法逐渐完善、细致,但仍有需要补充完善之处。 (二)行为保全的民事诉讼司法分析 在司法方面,自新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保全明确规定于法律条文中,并于 2013年 1月 1日施行起,到目前已有很

39、多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例。但由于立法上先 天不足,在各法院行为保全裁定作出时则体现出许多行为保全程序后天运行不畅 的情况。从最初的是否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根据申请人初步提供的材料进行自由 裁量的标准不清、裁定行为保全后被申请人救济无门、行为保全裁定执行不畅到 最后裁定被撤销或判决相异时对被申请人赔偿无依,种种行为保全司法运行中的 窘境都指向行为保全相关立法的缺失。在行为保全的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 量权占据重要地位,但无论怎样 “ 自由 ” 都要有一个度的规范。如在司法实践中, 虽然我国目前行为保全立法中规定在诉讼中,法院可依职权做出行为保全的裁定, 明确了法院也可成为保全措施的启动主体,但是法院

40、坚定消极的中立地位,以当事 人为原则性主体,法院依职权启动应作为启动主体的例外情况,且在涉及公民私 权利的案件中,转化为向当事人解释阐明行为保全制度,由当事人决定申请与否 ; 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则作为例外情况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在司 法中,通过实践更能发现问题,进而使相关立法得到完善,体现在最近民事诉 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同时,行为保全的司法运行现状仍不是完全顺畅,仍有 6 待进一步完善,且行为保全裁定的顺利执行不只在于法院系统的保证,更需要有 持中立地位的第三方的介入。总而言之,行为保全司法运行的顺畅有赖于完备的 立法和配合得当的其他机构的辅助。 (三)我国现行行为保全制度的不

41、足 1. 相关的程序性立法尚不完善 我国目前有关行为保全的立法实在太过简洁,相较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无 论在条文数量,还是规范性文件方面都未能向财产保全规定看齐。财产保全中有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财产保全的顺利 执行,而行为保全目前为止却还未有与之相称的条文规定。近期出台的民事诉 讼法司法解释虽然对行为保全相关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但仍有需要完善的 空间。而行为保全涉及的都是有关当事人实质性权益,甚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若没有合理、有效、完整的配套程序性规范进行规制,则对当事人相关权益进行 保障也只能是 空想,甚或反而造成侵害。因而,我国相关立法机构应该加快出台 行为保全制度运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保障行为保全制度的程序化运作。 2. 法院审查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界定尚不明确 在行为保全的司法运行过程中,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材料行使自由裁量权判 断是否应该做出行为保全的裁定这一过程可以说是行为保全运行中的关键之处, 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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