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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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为帮助大家了解营业税暂行条例,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与旧条例第一条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两点改变:1、删除了旧条例中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后面的(以下简称应税劳务)。2、将原先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干脆表述成纳税人。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征收营业税应当具备的条件(一)供应的行为必需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供应的行为必需是属于供应本条例

2、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范围。(三)必需是为他人供应的。(四)必需是有偿供应。二、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的纳税人就是依据本条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次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纳税人经营消遣业详细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释义】本条是有关营业税税目税率的规定。本条新旧条例没有发生改变。但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与过去相比取消了征税范围这个项目。其主要缘由有两个:1、目前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没有随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步修订;2、从长远考虑,将来的经

3、济行为名目较多,不肯定都能够精确在征税范围中体现。这次修订将征税范围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删除。我们认为,这次营业税条例修订在税目税率上着重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税目的划分问题,原先九大税目设置是否与目前经济形势发展相适应?二是税目的定义、内容是否与目前经济状况相适应?有无调整的必要?三是税率的设置是否体现公允税负原则?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税目的划分和税率的设置二、税目、税率的制定权和调整权在国务院三、消遣业税率授权省级政府在幅度内确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

4、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释义】本条是关于兼有不同税目营业额核算的规定。与旧条例第三条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两点改变:1、将应税行为改成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2、将以下简称营业额改为以下统称营业额。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按不同税目核算营业额二、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根据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

5、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释义】本条是有关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与旧条例相比,主要有两点改变:1、由条例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改成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2、将外汇改成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并删除按外汇市场价格。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二、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第五条 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释义】本条是有关营业税营业额的规定。与旧条例第五条相比,新条例主要删除旧条例中向对方,因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往往接受劳务方并不肯定就是付款方,有的是因为接受劳务方与付款方有债权债务关系,有的是关联企业,有的也没

6、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旅游、保险、财政支出替特定对象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等),对纳税人而言取得了应税收入就应当纳税,至于是否是对方支付的,不应当作为前置条件。(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释义】本条是关于运输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新条例本条款与旧条例相比,整合了旧条例以及旧细则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将运输企业调整为纳税人;二是将从事运输业务或者从事联运业务调整为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其实由过去联合运输(或者共同运输)调整为总分包运输。在理解本条款规定时,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7、:1、必需承接运输业务。既接受托付方的托付完成货物或旅客空间或者位置的转移,一般应供应运输合同。2、应当有将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行为,应取得分运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3、只能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费。这里强调的是只能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输费用,对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过路过桥费、铁路基金等等不得扣除。(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释义】本条是关于旅游业营业额的规定。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三点改变:1、结合财税20xx16

8、号文件的规定,对原先的两条规定做了整合。这次整合后,明确四项费用和接团费用外均不得扣除。2、将旅游企业调整为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其纳税人范围明显比原来要扩大。3、将房费改成住宿费、交通改成交通费、门票干脆明确为旅游景点门票,避开产生歧义。理解这条规定时,要留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适用主体发生了改变,不再局限于旅游企业而是对全部纳税人,只要其从事旅游业务都可以适用,这也解决了过去不少没有旅游企业资格但实际组织境内外考察的单位差额征税问题。二是扣除费用有限制,只能扣除以下两类费用:(1)替旅游者支付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对除此以外的如签证费、保险费等费

9、用均不得扣除。(2)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业营业额的规定。与旧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四点改变:1、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2、将工程调整为建筑工程,这是文字上的表述调整。3、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4、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适用主体适用主体为全部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不再局限于建筑业总承包人。二、适用范围适用

10、范围限于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对转包业务不能扣除。三、扣除对象扣除对象只能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均不得扣除。(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释义】本条是关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营业额的规定。与旧条例相比,增加了等金融商品。这次在修订此条款的时候,重点考虑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纳入到营业税征收范围。一是因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完全符合我们前面提及的征收营业税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二是因为目前大量的非金融机构从事这些业务如私募基金取得相当的 收益却不纳税,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

11、税负不公。2、增加金融商品转让差额征税的范围。目前金融衍生品的形式除包括期货外,还包括远期、期权、掉期等,这些业务当中不少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条例的制定上应有肯定前瞻性,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增加,要为以后经济行为征税提前留下空间。理解该条规定,要留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适用主体适用主体为全部纳税人,即全部单位或者个人,不限于金融机构。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三、卖出价和买入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金

12、融商品买卖业务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这是营业额的最终一项兜底条款,主要是由于国务院有关税政管理的部门已从原来财政部门一家改为目前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家。第六条 纳税人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释义】本条是关于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管理的规定。本条是新条例新增加的条款。长期以来差额征税项目管理始终是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的难点,其核心在于涉及到有关扣除费用的凭证问题,有关扣除费用管理的问题放在条例中明确,有利于税务机

13、关加强税收管理,因此此次修订条例时我们借鉴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做法以及财税20xx16号文件的规定。该条款详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本条规定要求纳税人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即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才能扣除,与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要求相一样。二、扣除凭证要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不同时符合的,不能扣除。三、除了对扣除凭证的要求外,对于营业额扣除项目涉及到的扣除费用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完整、合法、有效原则。(二)孰低原则。(三)核算清晰原则。第七条 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值理由的,

14、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调整的规定。本条是新条例新增加的条款。是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之所以要将这个条款从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调整到营业税条例中,考虑到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要手段,当然也借鉴了增值税、契税的一些做法。本条详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供应应税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削减纳税人或者其关联方营业额的。二、纳税人向非关联方供应应税行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支配而削减其营业额的。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供应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供应的

15、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供应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化机构供应的教化劳务,学生勤工俭学供应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爱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爱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供应的保险产品。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减免税的规定。与旧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改变:1、将文物保把单

16、位改为文物爱护单位管理机构。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修改的。2、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供应的保险产品的免税条款。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供应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一)托儿所、幼儿园供应的育养服务(二)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供应的育养服务(三)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供应的劳务残疾人员个人供应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供应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供应的医疗服务有关医疗服务免税的规定,目前依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朝气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42号)的规定已经废止,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

17、机构自20xx年1月1日起一律免征营业税。总局将依据医疗改革看法对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医疗服务下发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四、学校和其他教化机构供应的教化劳务,学生勤工俭学供应的劳务;一学校和其他教化机构供应的教化劳务目前有关教化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主要是依据财税20xx39号和财税20xx3号规定。详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免税主体是学校和其他教化机构2、教化劳务的免税范围教化劳务,是指为根据规定招生安排录用的在籍学生供应、授予其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并按规定标准收费的教化活动。(二)学生勤工俭学供应的劳务免税主体是在校学生,免税范围限定为应税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爱护、农牧

18、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爱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爱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对宗教场所免税的理解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1、免税主体为宗教场所,宗教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这些场所必需是经宗教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2、免税范围是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且这些门票收入必需是由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单

19、位管理和运用。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供应的保险产品为出口货物供应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八、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这与本条例其次条有关税目、税率的制定权和调整权都在国务院一样,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释义】本条是关于减免税营业额核算的规定。与条例相比,新条例将单独核算调整为分别核算,其他未作调整。本条规定,包括了虽然分别核算但没有精确核算的情形。第十条 纳

20、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释义】本条是关于起征点的规定。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了达到起征点全额征税的规定。之所以要做修改,主要是不少纳税人将扣除额或者称免税额与起征点的概念混淆,因此为了避开歧义,在条例里明确达到起征点全额征税的规定。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这里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适用主体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单位。2、纳税人营业额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3、国务院财政、

21、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范围依据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其次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 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1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1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依据实际状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是扣除起征点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

22、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范围的规定。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取消了原来两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这次之所以要取消过去扣缴义务人的大部分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规定中涉及到的纳税人完全可以独立完成纳税义务,同时要求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也增加了其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他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与委代征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他人应纳营业税义务

23、的单位或个人。理解本条规定时,要留意把握以下两点:一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但其未参加供应应税行为,是代理者或受让者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条件。二只有当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通过代理者与境内受让者结算价款的,代理者才能作为扣缴义务人,否则仍由境内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旧条例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改变

24、:1、将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前置条件,消退了过去那种无论是否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只要收到款项就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错误相识,使得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基本原则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2、增加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旧条例只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范围,但没有对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做出详细规定。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解本条规定,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和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条件是必需供应应税行为。(二)营业收入款项并不仅指货币,应是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

25、。(三)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四)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本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即为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留意不是支付给纳税人款项的当天。第十三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征收机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次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 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和

26、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的规定,营业税应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供应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运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7、。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与旧条例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改变:1、有关应税劳务纳税地点确认原则的表述方式,从劳务发生地调整为机构所在地。2、出租土地运用权和不动产均明确在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其实体现了劳务发生地纳税的原则。3、增加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解缴地点的规定。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理解本条规定,要留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二)纳税人供应的建筑业劳务

28、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其他应税劳务还须要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三)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营业税的扣缴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详细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根据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

29、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眼,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改变: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增加了1个季度。2、将纳税申报期由月后10日延长至月后或者季后15日。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二、解缴税款期限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征收

30、管理适用法律范围的规定。本条新旧条例没有改变。本条规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除了要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次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条例生效时间的规定。理解本条的含义,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一、本条例的生效日期为20xx年1月1日。二、本条例生效后,产生法律效果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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