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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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xx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

2、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详细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平安突发事务;完善、落实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平安宣扬,为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供应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平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

3、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平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平安管理和宣扬,提高村(居)民食品平安意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平安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激励、支持食品小

4、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第七条 激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德业协会。食品德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根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合法生产经营,宣扬、普及食品平安学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其次章 食品小作坊第八条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

5、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四)具有保证食品平安的管理制度;(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第九条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供应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平安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七)自行检验或者托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许可,并将许可信息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须要持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持续的确定;逾期未作确定的,视为准予持续。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发生

7、变更时,应当在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生产经营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平安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运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平安、无害;(四)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齐,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五)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六)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平安、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 食品添加剂专区(柜)存放,并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运用;

8、(八)接触干脆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九)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平安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运用状况等相关信息;(十)经营者知晓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相关学问;(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一)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运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

9、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样的食品;(四)运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运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五)运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六)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七)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十)运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

10、围、超限量运用食品添加剂;(十一)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托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产品:(一) 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二) 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三)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采纳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五)食品添加剂;(六)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书目,并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食品

11、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楚标明食品的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照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批发台账,照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添加剂的运用状况、生产日期以及批发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章 小餐饮第十七条

12、 设立小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四)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五)具有保证食品平安的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供应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平安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第十

13、九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程序、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续期和信息变更等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次十条 小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二)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并按规定消毒,运用专用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三)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设、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运用;(四)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五)全部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六)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食品平安

14、相关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其次十一条 禁止小餐饮经营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次十二条 小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食品摊贩其次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实际须要,根据便利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看法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一百零一零一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在划定区域

15、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平安、交通、市容环保等状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肯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次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项的规定;(二)配备符合食品平安和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或者棚、车、台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三)售卖散装干脆

16、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设施;(四)在醒目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有效健康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其次十六条 食品摊贩供应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其次项至第四项和其次十条其次项的规定。其次十七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现制乳制品、散装白酒、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次十八条 食品摊贩进货应当索取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限;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五章 监督管理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

17、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平安年度监督管理安排,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平安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平安隐患排查,可以在村或者社区确定食品平安信息员,帮助开展平安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平安举报嘉奖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食品平安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

18、查。对平安风险隐患较高的食品应当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抽检频次。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平安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检查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状况,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并实时更新。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

19、、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存在平安隐患或者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三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等应当查验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觉违法行为的,马上予以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时,应当马上停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实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20、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据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平安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供应生

21、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担当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其次十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托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逾期

22、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其次十一条其次款、其次十七条其次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许可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供应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

23、三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担当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根据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其次十二条规定,未根据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或者未根据要求保存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

24、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根据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托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三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25、,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托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生产经营

26、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担当连带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平安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赐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自惩罚确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五

27、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赐予惩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赐予惩罚。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登记的;(二)未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其次十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书面告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许可信息或者食品摊贩登记信息的;(三)

28、疏于监管或者不履行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四)发觉违法行为、食品平安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平安违法行为的移送、举报、投诉后未刚好依法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22页 共22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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