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诈骗罪_孙学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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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文编号 : 论信用证诈骗罪 孙学雷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一 年三月 论文独创性的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 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 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己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 为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冋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 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 名 : 日 期 : X 关于论文使用的授权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询和借阅,丼可以公布论 文内容及

2、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 : 导师签名 : P U . i . /1/ 论信用证诈骗罪 摘要 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追求高 效,金融市场与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信用证这一交易方式的产 生,信用证作为具有汇付、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的一种重要的国际支付工具,就成了贸易商们的首选,但基于信用证 自身的特点不可避免的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极大的损害了国际贸易的 发展,对我国的信用证管理制度造成了重大的侵害。我国关于信用证 管理的相关法律不多,立法也相对滞后,从现实意义上来说,研究信 用证诈骗,以期能获得对诈骗行为的一种有效的惩治,这对

3、于社会信 用及国际商业诚信的塑 造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论层面来说,研究信 用证诈骗罪的这类现象对于明确我国当前形势下的信用证刑事立法及 未来走向,以及如何合理有效的规制信用证诈骗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 义。因此,本文寄希望于通过对信用证诈骗的构成要件及产生原因的 探究,寻求实现信用证诈骗方面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以求能有效地惩 治犯罪,保护我国的信用证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 促使国际商业环境中诚信氛围的形成,保障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目前对于信用证的规制主要是国际惯例,各国在信用证诈骗的立 法上各有特点。另外对于信用证适用中所引发的 一些问题,如金融诈 骗罪与其的区别以及非法占有目的是否

4、是入罪的必备要件,都是目前 理论界中一直争议的问题。因此本文期望通过对 “ 信用证诈骗 ” 问题 的分析研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对 “ 信用证诈骗罪 ” 的概念与 特点予以界定,以期使其进一步清晰化,并进一步分析信用证诈骗行 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二,详细分析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明确 I 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入罪的必备条件,对犯罪的主体要求及客观行为 等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期为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合理的界定信用证诈骗 罪提供理论支撑 。三 ,通过信用证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等犯罪的关系的 区别与分析,明确信用证诈骗罪的罪数问题。四,通过对南德集团案 中的两个疑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以求能为实践中的信用证

5、诈骗罪提 供理论支撑。最后本文针对以上的分析提出制定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措 施。 关键词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罪数牟其中案件 目 录 第一章信用证诈骗罪的概述 . 1 第一节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特点及产生原因 . 1 一、 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与特点 . 1 二 、 . 信用证诈骗罪的危害与产生原因 2 第二节信用证诈骗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 3 第三节我国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适用 . 4 第二章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疑点分析 . 6 第一节主观要件中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 6 第二节犯罪主体一外国人与单位主体的分析 . 7 第三节复杂客体说的论证 . 9 第四节信用证诈骗行为解析 . 10

6、一、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或文件进行 诈骗 . 10 二、 .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11 三、 . 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12 四、 .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12 第三章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 . 15 第一节罪数的认定与区分问题 . 15 一、 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 .15 二、 . 盗窃信用证后进行诈骗的 15 三、 . 利用信用证诈骗银行 “ 打包贷款 ” 的行为认定 16 四、 . 与诈骗罪的相关定性的区分问题 17 第二节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 17 I 第四章南德集团案疑点分析及认定 . 19 第一节没有进口经营权的委托人

7、能否成为信用证诈骗罪的 本 . 19 第二节骗开信用证行为下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还是非法融资) . 20 第五章信用证诈骗罪的预防措施 . 23 第一节交易双方当事人的预防 . 23 一 、 . 出口商方面的预防 23 二 、 . 进口商方面的预防 23 第二节银行方面的预防 . 24 第三节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完善 . 24 参考文献 . 25 H i射 . 27 第一章信用证诈骗罪的概述 第一节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特点及产生原因 一、 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与特点 就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问题,我国刑法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且在其定 义上存在着众多要说,目前来说两种定义方式占据着理论界与实务

8、界的主流地位: 一是脱离刑法条文中对其罪的具体规定,即抛却其具体的构成要件,转而寻求一 种更加理论性更加笼统的概括,如基于谋取非法利益或是 “ 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 ” 1另一种是将刑法条文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具体规定 (构成要件)与目前通行的信用证诈骗理论相结合,重点突出其客观行为方式, 即 “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 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信 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 2综合其不同多样的定义方式,各有其特点所在,前者更适 合于理论研究,更具有囊括性,后者却更适合于刑法中的具体定

9、罪量刑,就目前 中国的立法与实施现状来看,笔者认为第二种表述更加切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既 切合刑法条文又包含其理论内涵与外延,在司法实践中更易于操作,因此赞同采 用第二种相对为宜。 信用证诈骗罪的特点其实也是联系到信用证的国家国际通用性和金额方面来 说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际层面的广泛性:由于信用证的交易工具 性,决定了其多是多国之间的国际贸易的一种基本的交易方式,因此在运作过程 中必然牵涉到多个国家,一旦产生违法或犯罪运作,就导致了跨国诉讼 的追究及 处理问题,基于目前各国法律的立法差异及诉讼成本的考虑,加之就信用证诈骗 罪国际上并无统一的立法规定,信用证诈骗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

10、究难度必然加 大,保护信用证交易中当事人的权益的难度必然急剧增高。 2,交易程序复杂性与 犯罪专业化:由于整个信用证交易过程不仅仅是单纯的进出口双方的贸易,而是 一个包含了开证行、通知行、出口人、进口方等多方当事人的复杂的交易过程, 1王景雷: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绥化师专学报 2004年 4期 2曲新久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年 9 jj第二版,第 372页 1 且基于信用证的技术性特点,决定了交易程序的繁琐与复杂,而且在交易过程中 涉及到了国际贸易、国际惯例及多国法律制度,这些方面都导致了信用证交易的 专业性与高难度系数。如今的犯罪分子也正是在熟知信用证的这些特点的基础

11、上, 将犯罪作案手段提升到了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的高度。 3,诈骗涉案金额巨大 : 由于信用证的适用多是发生在多国企业的外贸交易中,因此货物多是大宗且总额 巨大,一旦发生了一方违约或是故意实施诈骗,对于另一方造成的损失都是极其 巨大的 ,这就决定了信用证诈骗罪的发生多是伴随着巨大金额。 4,多层次法学领 域的违法或犯罪的交织性:诈骗罪的发生在触犯刑法的同时,必然也是构成了民 商法方面的违约或欺诈,信用证诈骗的发生很多时候更是同时构成了违约或欺诈, 达到刑法层面的构成要件时便够成了犯罪,因此其涉及到了多个法律领域,具有 多重非法性与交织性。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危害与产生原因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

12、证诈骗造成的巨大危害主要是体现在三方面: 1,银行和 整个金融界。信用证诈骗的发生除了会给银行造成巨大的金额损失,导致银行的 兑付无法得到偿还外,更重要的 是损害了整个银行界的根基(信誉 ) 这一根本, 导致外界对其信心降低或丧失,更甚者会导致整个金融界产生连锁反应,产生信 任危机,促使人们放弃信用证而寻求更保险的交易方式。 2,对整个国际贸易体系 的冲击。信用证诈骗的发生将 “ 严重摧毁国际贸易长期赖以生存的国际商业信用 关系,影响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 ” 。 3,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影响。信用证诈骗多 涉及巨额资金,因此给交易双方甚至银行造成的损失都是无法估量的,这种损失 甚至包含着对于交易方

13、长远发展影响的期待。 信用证诈骗发生的原因往往出于以下几点:第一, “ 信用证制度本身的 理论缺 陷。 ” 3信用证制度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 “ 独立抽象原则 ” ,在交易过程中,进口 方将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支付,银行只审单而不需考虑是否与基础合同中规定的 货物要求相一致,银行兑付付款的唯一条件便是出口方提交的各种单据与信用证 的要求相一致。由于整个审单和兑付过程与基础合同几乎是完全脱节、互不关联 的,银行的中间第三人的地位以及单据无统一格式的特性导致了犯罪分子极易伪 造单据进行诈骗。第二,信用证制度立法的不完善。目前各国就信用证诈骗的立 法规定并不一致, “ 当前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际

14、商会于 2006年 10月 25 制定并于 2007年 7月 1日正式生效的 UCP600 ” 4,但该惯例在就信用证诈骗问 李大鹏:信用证欺诈及防范,载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2年 7期 曾洁:从 UCP600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载湖北函授大学對 R 2009年 1期 2 题上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 软条款 ” 的问题尤为典型,在就其是侵权还是犯罪的界 限上尚未明朗化。第三,其他相关因素。如银行监管不力,国内国际法律仲裁执 行力不够,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警觉性过低等。 第二节信用证诈骗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我国 1979年刑法及之前的法律并无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由于改革 开放前我国

15、并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基于计划经济的模式体制及当时我国经 济的发展情况,尤其是信用证的适用更多的是涉及到国际之间的贸易,因此在国 际贸易及当时我国的经济条件下对于信用证的适用其实几乎是很少的。随着改革 开放后,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贸易的频繁与发展,涉及到信用证方面的犯罪 与纠纷増多,对于我国的金融秩序及国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越来越大,为此在我 国刑法尚未明确确定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保护国际之 间的信用证方面的进出口贸易,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9年 6月颁布了关于 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5,该通知 虽然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审

16、判委员会论证通过,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且不具有司法 效力,但就当时而言却是针对信用证诈骗和救济问题上唯一的具有最高参考和借 鉴意义的文件,不仅在司法实践中为公检法机关所采用和作为依据,更在当时那种 关于信用证立法缺失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对于信用证诈骗的相关定罪量 刑及对受害人的救济。如该纪要规定: “ 根据国内国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的证据 证明卖方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 ,在这种 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 6相对来说,这可 以及时的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信用证交易的频繁与发展趋势,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

17、995年 6月 30日通 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信用证诈骗罪正式入罪,作为破坏 金融秩序犯罪中的一个独立罪名 ” 7, 1997年刑法中对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正 是借鉴了 95决 定中的基本规定加以完善形成的。此外除法律的立法规定外,中国 人民银行在 1997年 8月 1日公布并生效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也有关于信 用证诈骗的规定和应给予的相应处罚。该办法第 5条规定: “ 信用证结算的当 安文录:信用证诈骗罪兜底条款的司法认定与完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7年 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 R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9年 6月 朽勇:信用

18、卡诈骗罪研究,载河南大学 2008 3 事人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用证结算 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 犯罪活动。 ” 8第 42条规定, “ 对于伪造、变造信用证或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 件的 ,或者利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 ,追究其法律责 任 ” 。 9 *但是该办法仅 “ 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 ,由于仅是国 内的办法,因此对于涉及到国际间的信用证诈骗等违约或犯罪行为并无多大的实 际意义。

19、 1997年我国刑法正式将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入罪,并对其犯罪情节做出了详细 的定罪量刑规定,至此,信用证诈骗有了完整详细的立法规定。 第三节我国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适用 我国 1997年刑法中明确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 用证诈骗活动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别严重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 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

20、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 一 )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 骗取信用证的;(四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 ” 1(1刑法第 199 条规定 “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

21、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 11刑法第二百条规定 “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 8中国人民银行在 1997年 8月 1日公布并生效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五条 9安文录程兰兰: “ 信用证诈骗罪兜底条款的司法认定与完善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第 3期 (总第 52期) 111曲新久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年 9月第二版,第 373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9条法律出版社 4 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22、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0条法律出版社 5 第二章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疑点分析 第一节主观要件中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我国 1997年刑法并没有对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但 根据我国的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理论,无非就是主观目的与主观故意或过失,就 信用证诈骗行为来说,诈骗一词按照我国传统词典的含义来看其中本身就包含着 故意这一层含义,即在明知是对对方的欺骗且可能造成对方做出错误举动的情况 下所采取的行为,故信用证诈骗过程中犯罪人只能是故意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的

23、犯 罪行为,而不可能是过失。就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言,由于间接故意是放任诈 骗行为的发生且对对方做出的被骗举动任其实现的冷漠行为,而在信用证交易过 程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交易行为应该有着彼此的沟通交流,且一定程度上负有 对对方的某些不当交易行为告知的义务,即便交易起始阶段,双方并无犯罪起意, 后在过程中才发生,也不能认定间接故意,因为一方当事人在已经认识到可能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放任其发生,而没有在有能力及时告知的情况下加以告知, 据此可推断为其目的就是为了无偿获取对方的财物,此时其实已经衍生出了诈骗 的直接故意,这一点在理论上并无多大争议。但就是否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 一条 件来说,理

24、论与实务上存在着诸多分歧,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必要说,而司 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不要说,笔者结合刑法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一些特点认为非法占 有目必要说更加合理,理由如下: 一、 信用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信用证诈骗罪在 1995年初入罪时是囊括 在金融诈骗罪中的一个分罪名,后来基于实务发展需要与信用证诈骗犯罪问题的 严重性才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 “ 它与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与 普通法的关系 ” 13,存在着法条上的竞合,即 “ 信用证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与诈骗 罪存在着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 , 14因此作为被 包容的信用证诈骗罪应具有诈骗罪 的特征,此外就诈骗一词而言本身即含有非法占有目

25、的之意,由此得知非法占有 的目的理应是信用证诈骗罪的必备主观构成要件。 二、 刑法解释方法的不同。 “ 从文义解释上看,诈骗这一词本身就包含了非法 张作厚:论法条竞介,载中国刑事法杂忐 2003年 5期 高铭暄等:佥融凭证诈骗罪苦干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学 2003年 12期 6 占有目的的含义,从体系解释上看,与信用证诈骗罪相邻的贷款诈骗罪和集资诈 骗罪之所以特别写明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与高利转贷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区分,信用证诈骗罪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未写明,但还是有要求的。 ” 15从刑 法解释学上看,罪刑法定原则 “ 不允许扩张解释扩张的程度超出法律规定用语可 能文义的范围 ” 。

26、16而诈骗一词无论是从法律词义还是日常用语来看均含有非法占 有这一层意思,故非法占有目的应该作为信用证诈骗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 三、罪状的规定方式。目前我国刑法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中有四种方式, 除叙明罪状要求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外,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 空白 罪状对其规定并不完整,但这并不意味着未做出明确规定或隐晦省略的就不 是犯罪构成要件,如 “ 在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性的犯罪中,刑法并未明确 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其必备构成要件 ” 17,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却根据基本常识判 断,一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必不可少的要件。而在信用证诈骗罪中恰恰也存在 这种情况,在刑法立法过程中

27、其最初便是划归为金融诈骗的一种,加之诈骗一词 本身所包含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因此立法者可能并未对此做出详细的规定,但从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及我国立法的长远发展来看,在立法技术上规定非法占有目是 非常必要 的。 第二节犯罪主体一外国人与单位主体的分析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我国刑法第 195 条和第 200条都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信用证是国家贸易中多国之间的 一种常用的交易工具 ,因此交易的当事人必然涉及到外国人与无国籍人,因此外国 人和无国籍人是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内的。 “ 根据我国当前有关的法律规定 , 我国境内能够与境外的公司、企业签订贸易合同并能

28、够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 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 ” 18另 外,我国刑法第 200条做出的定罪量刑规定也是专门针对单位犯罪的,故从理论 上说 ,单位是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主体这一点无可争议。但就当前发展情况而言, 个人信用证方面甚至是借助企业或公司这样的幌子进行信用证诈骗的犯罪也越来 陈兴良:论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认定,载刑事司法指南 2000年第 1辑 董邦俊: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时间效力,载河北法学 2009年 7期 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基本特征 -世贸人才网世贸大学:http:/整理 肖乾利: “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刑 罚适用探析

29、” ,立宾学院学报第 1期 7 越多。至此关于个人与单位是否应单独构成自然人犯罪或单位犯罪有待进一步明 确化,“ 根据 1999年 6月 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 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2条、第 3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1、 个人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 的 ,2、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 19据 此,自然人与法人都己经成为立法上明文规定的信用证诈 骗罪的主体,可共同或 单独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 此外,前面已经说明外国人可以作为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是无需置疑的

30、 了,但是否就可以根据我国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来定罪量刑,由于当 前我国立法在此方面的欠缺,因此是有待进一步明确的。依据我国刑法第 6条第 3 款的规定: “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 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 2(5第 8条规定: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 使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出发的除外。 ” 21因此外国人利用信用证对我 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且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按照刑法量刑标 准为三年以上的即应受到法律追求。但同时按照外国领域的犯罪

31、地的法律并没有 规定对该行为不予处罚,否则便不应追求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 195条对信 用证诈骗罪的规定,满足外国人负刑事责任受到我国刑事追究的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标准即为情节严 重(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当然就外国法人是否可构成犯罪主体,有学者认为, “ 境外公司企业对我国的 银行以及公司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的,在法律对此类单位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应视为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可对境外公司企业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定罪,但量 刑却应使用单位犯罪的刑度规定。 ” 22按照国际法通行的观点,法人资格应以其所 在注册登记地为主要的认定判断标准,而境外公司企业即外国法人是在外国注册 登记的,根据

32、国外的法律运营并受其管理,因此其并不具备我国的法人资格,按 照国际私法的规定,对于外国公司企业实施的犯 罪行为由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 律管辖。我国刑法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仅适用于我国的单位法人,中国刑法对于 境外公司企业实施的信用证诈骗行为能否按照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就当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并无相关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们 19最高人民法院: 199年 6月 25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2第 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条第三款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8条规定 22陈琴:倍用证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 ,载赵秉志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

33、与适用(下),中国 检 察院出版社 2001版,第 1312-1313页 8 是很难追究境外公司企业的法人刑事责任的。但是依据我国刑法第 6条第 3款及 第 195条的规定,外国法人或企业针对我国公民或法人所实施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可以依据自然人的信用证诈骗的定罪量刑来追究,即对其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 人加以定罪量刑,但本文认为该罪量刑也应该适用自然人的量刑规定,而非适用 单位犯罪的刑度规定。这样才显得法理相合。 第三节复杂客体说的论证 对于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目前学界主要是形成两种观点,即单一客体说和 复杂客体说。 “ 单一客体说认为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及其 他管理活动,复

34、杂客体说认为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所有权。 ” 23但 就其具体内容各学者却又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应包括两 种: “ 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与公私财产所有权。 ” 24理由如下: 第一,从信用证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的编排章节来看,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的第五节 “ 金融诈骗罪 ” 中的第 195条所规定 的罪名。众所周 知, “ 我国刑法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分类排列,即将属于同 类客体的犯罪罪名归为一章或一节 ” 25,因此该罪必然侵犯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即国家的金融管理活动,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其

35、次 ,由于信用证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属于 “ 法条竞合 ( 包容与被包容 ) ” 的关系,既 然信用证诈骗罪隶属于金融诈骗罪这一章下, “ 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故信用证诈骗罪必然也侵犯到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 26,所以信用证诈骗罪的客 体应该为复杂客体。 第二,从我国刑法罪责刑原则来看,坚持复杂客体说有利于对 犯罪分子更好 的定罪量刑,因为在信用证诈骗过程中,其损害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更大的 是会给整个金融秩序的诚信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根据复杂客体的侵犯程度加以定 罪量刑,可以更好的实现量刑平衡,也有利于将信用证诈骗罪与其他金融诈骗罪 更好的区分,根据对金融秩序的损害准确认定犯罪

36、分子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 以便对犯罪分子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实现罪责刑均衡。 23田宏杰:作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年 2期 24万克夫等:信用证诈骗罪死刑的生命空间,载湖南农业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2期 25胡东 f等:论信用证诈骗罪的要客体,载沈阳大学学报 2009年 5期 赵秉上:论佥融诈编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1年 1期 26 9 第三,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采用复杂客体说可以更好的囊括信用证诈骗罪 所侵犯的金融秩序等活动,因为信用证制度本身包含了信用、融资、担保等一系 列金融秩序,此外信用证诈骗侵犯的公

37、私财产所有权只是一小方面,更严重的是 损害整个金融秩序和信用证制度,复杂客体说可以很好的把诈骗中所侵犯的各种 法益结合到一起,避免了单纯将金融方面的其他功能或公私财产所有权作为客体 的狭隘性。 第四,从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犯罪实践情况来看,信用证诈骗罪的发生特点 必然决定着会对国际贸易中的诚信交易产生巨大的冲击,造成财产的大量损失, 这不仅会给双方的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危害了国家以及国际间的 正常的金融秩序,首当其冲的便是使交易双方对信用证制度产生巨大的信任危机, 从保护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及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来说,采用复杂客体说不仅可 以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使其意识到信用证诈骗损害的

38、不只是单纯的某一方的财 产权利,定罪量刑的参照标准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对金融秩序的危害,从而威慑 犯罪分子,此外,对于国家及国际间的信用证交易更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 第四节信用证诈骗行为解析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或文件进行诈骗 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信用证的样式、格式、形状及基本内容等 信用证的基本要求,采用复制、描绘、印刷、拓印等手段,非法制作虚假的信用 证的行为。需明确一点的是 “ 单纯伪造信用证的行为并不构成该罪,只有在使用 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的情况下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 27 “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 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信用证下的

39、款项的行为。 ” 28包 括两种行为:一是自己伪造信用证并加以使用实施诈骗的行为;二是伪造信用证 者与使用其实施诈骗者不一致,但是入罪的前提条件是使用者须明知该信用证系 他人伪造的,主观为故意。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采用挖补、涂改、剪贴等 方法,改变原有的真实的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从而使其成为一种新的与原 有信用证不符的虚假信用证的行为。它构成该罪的情形与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类似 , 也包括 “ 故意使用自己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或在明知是他人变造的信用证的前 27田宏杰:作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年 2期 28赵宗博等:略论目前我国信用证诈骗罪问题,载技术经济与管

40、理研究 2007年 2期 10 提下,故意使用进行诈骗的行为。 ” “ 所谓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以提单为主的附随 于信用证的有关单据与文件,当作为受益人的出口方办理完出口货物手续后,需 要根据开证行所开具的信用证的相关要求,在规定的信用证有效期内,向有权办 理保兑、议付、给付等业务的议付银行提交信用证中所要求的相关出口货物的文 件种类与份数。 ” 29根据 UCP500的规定主要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 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书 )等,此外还包括一 般的货物单据,如各种发票、装货单、重量单、商检证书等。在国际 贸易的实践 中目前主要是存在以下几种诈骗情

41、况:1对议付行的诈骗。 “ 通过使用伪造、变造 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向议付行议付、承兑、取款,从而骗取议付行支付的 信用证下的款项。 ” 32 对出口方的诈骗。进口方利用相关伪造、变造的文件单据, 向出口方的通知行发送虚假信用证,诱骗出口方发货或要求出口方预先支付佣金、 质押金、履约金等资金,从而达到骗取货物与资金的目的。3是对第三方的诈骗。 如进口方与出口方联合诈骗,骗取供货厂家的货物、预付贷款、购货款,或是采 取信用证抵押担保的方式骗取银行款项或第三方的资金。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作废的信用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过期的信用证。信用证开具之后有一个有 效期限,通常是开证行根

42、据进口方申请开具信用证,此谓开证口。此时信用证开 始生效,但是 “ 开证口必须早于有效口,否则信用证开出时即为作废的信用证 ” 。 “ 开证行随后将信用证传递给通知行,通知行需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全文复制后以 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即通知口。 ” 31受益人接到通知后按照信用证的口期要 求,及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后装船,即装船口。受益人需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 承兑、议付最后口期内向银行提示汇票与单据,否则该 信用证便失效。 2使用完毕 的信用证。即双方 a事人在使用信用证交易完毕后,该信用证即已失效,不可再 用。 3因开证行失误开出的与申请人要求不相适应的信用证,如内容格式上存在错 误等。 4 “

43、 法院已发出禁付令的信用证。 ” 325开证行在基于双方或某一方欺诈的原 因主动撤销的信用证。 6受益人因向议付行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内容不符而遭拒 付,且超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限。 29山宏杰:作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上 2003年 2期 315山宏杰:作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上 2003年 2期 31桊琰旻: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规避,载现代佥融 2003年 5期 32山宏杰:作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上 2003年 2期 三、 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 所谓骗开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 相的方法,欺骗银行或者

44、其他开证申请人为其开立信用证的行为。 ” 33因此,骗开 信用证的的行为成立就必须同时具备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虚构事实,隐瞒 真相的行为;二是 “ 客观上造成了银行为发生了错误认识,为其开立不应该开立 信用证的结果。 ” 34此外 “ 仅仅实施骗取信用证而无利用该信用证实施诈骗的行为 并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 35,根据我国刑法 195条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必 须具备实施诈骗行为这一必备要件,方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在国际贸易实践中, 骗取信用证并用于诈骗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虚构原本不存在的进口方等开立信用证 的主体,伪造各种贸易合同,虚构各种投资信贷的事实,或者是提供各种资信担 保的虚假证

45、明,或者是本不具备开立信用证的其他条件而故意隐瞒,从而骗取开 证行为其开立信用证,以进行诈骗。 四、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是指除上述三种行为以外的诈骗方法,在 目前国际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 “ 软条款 ” ,即开证申请人(进口方)在与出口方缔 结货物进出口贸易合同后,在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 “ 故意在信用证中设置 若干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多是赋予了开证行或进口方单方面随时解除信用证 的主动权 ” 36,具有置出口方于 “ 陷阱 ” 于被动的本质,从而达到骗取出口方履约 金、佣金、定金、保证金、质保金及开征费的目的。因此信用证软条款通过隐瞒 某些合同要件的方法,故意对出口方造成很大的欺骗性,往往造成出口方的不能 正常发货或发货后被强制压价,不能收回成本,甚至造成血本无归。在目前的国 际贸易实践中最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主要包含几下几类: 一 “ 暂不生效条款 ” ,即信用证生效与否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行或进口方 一方掌控,出口方需按照进口方所提出的某些条件进行备货或发货,从而使信用 证的生效时间甚至是否生效都控制在进口方一方。此类软条款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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