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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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市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就跟我一起来了解下20xx年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爱!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10月17日颁布,20xx年1月1日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10月17日深圳经济特

2、区物业管理条例(20xx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

3、、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探讨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社区工作站帮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托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

4、管理相关事务。第六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主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详细方法由市政府制定。其次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八条 物业的全部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担当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

5、的,经全体业主一样同意确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刚好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一百零一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重大紧急事务须要刚好处理;(三)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恳

6、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子数超过全体业主子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纳或者同时采纳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包括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根据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第十

7、五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托付他人投票。托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托付书,载明托付事项和投票权数。受托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托付书以及托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全部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纳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确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子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运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应当

8、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子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确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确定三日内,将确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抄送全体业主。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运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一百零一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运用满二年的。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六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

9、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其次十条 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当。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情愿参与筹备工作,且有肯定人数业主举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当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建设单位应当供应筹备工作所须要的物业和业主相关资料。其次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

10、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工作职责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其次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根据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其次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三)遵纪遵守法律,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实力;(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

11、本物业管理区域供应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五)书面承诺主动、刚好、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举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举荐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各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其次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详细人数由筹备组依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状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根据委员人数的一百零一分之四十设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一百零一分之二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根据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依次当选。其次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确定,从候补委

12、员中根据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其次十六条 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经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刚好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其次十七条 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运用人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帮助。其次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立状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状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

13、起十五日内将变更状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值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托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确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状况以及确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三十条 以业主委员会

14、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作出确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出确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一)提请业主大会确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和运用;(二)提请业主大会确定调整物业服务费;(三)提请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确定。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确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加任何经营性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确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确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确定,由签字同意该确定的委员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供应的利益或者酬劳;(二

16、)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供应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举荐他人就业;(三)收受可能阻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确定:(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峻且拒不改正;(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四)其他缘由不宜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二)因疾病或者其他

17、缘由丢失工作实力;(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供应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五)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一百零一分之四十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确定予以解散:(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峻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峻影响社区安定及公共秩序;(三)不按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情节严峻。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

18、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九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七人。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中止和自行终止,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

19、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接着履行职责。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第四十四条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全部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20、。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工作状况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第四十五条 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的运用和维护规则;(二)业主合理运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三)物业天面、外墙、门窗及户外设施保洁和装修规则;(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五)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六)违反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第四十六条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场所公示。业主在入住时,应当签署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在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第四十七条

21、 业主认为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显失公允的,可以恳求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区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允内容,也可以确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允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第四十八条 管理规约正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并于通过后三日内,将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十五日内抄送全体业主。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运用管理规定

22、和档案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经业主大会作出确定的,方可运用业主大会印章。第三章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依据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供应前期物业服务,并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相关权利。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担当下列义务:(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担当物业保修责任,并向业主供应物业质量保证书和运用说明书;(二)依法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帮助成立业主大会;(三)依法供应物业服务用房;(四)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担当相关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供应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

23、设备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设备用房面积依据设备安装、运用、维护实际须要供应。物业服务办公用房面积根据下列标准供应:(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供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不少于建筑面积一一百零一零一平方米供应;(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除根据二十五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二供应外,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供应。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运用功能。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全部

24、,权属资料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房号、面积等相关资料。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服务用房房号。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第五十六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字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

25、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在特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五十九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情节严峻的,应当赐予警告、业内通报指责或者公开指责等制裁。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指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与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

26、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指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应当由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的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赐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警告、业内通报指责和公开指责的,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赐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公开指责的,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担当机电设备修理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托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

27、书。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供应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和发布。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有特别要求的,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详细方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六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供应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物业服务。第六十五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

28、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详细划分方法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连接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到处理。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物业服务,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

29、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关于物业服务内容约定不明的,依照市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标准执行。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实行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的计费方式。酬金制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金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支出,结余部分归业主全部,不足部分由业主担当的计费方式。包干制计费方式,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归物业服务企业全部,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担当的计费方式。第六十八条 采纳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的,酬金的计提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

30、位或者业主大会依据企业资质、服务内容与水同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详细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起先供应物业服务之日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者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合同可以接着履行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起先供应物业服务之日止。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和资质等级等。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相关资料,并同时移交业主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31、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禁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资料。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资料和物品:(一)采纳酬金制计费方式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结余;(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结余;(三)物业服务用房;(四)供应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修理、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五)采纳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企业,用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及物品。第七十二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纳招标的方式进行。

32、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逐步实行统一托付招标代理机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度。详细方法由市政府制定。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服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管理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相关标准和程序根据政府选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物业属于单个业主,或者业主子数少于十人且经全体业主一样同意的;(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确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或者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

33、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经业主大会确定同意的;(四)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符合前款第(三)、(四)项条件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选聘行为无效。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平安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平安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难,供水、供电和供气事故,物业平安事故,公共卫生事务,治安及刑事案件等突发事务的预防和处置进行详细规定,并帮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平安管理工作。平安防范应急预案应当报

34、区主管部门备案,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平安防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赐予必要的指导。发生平安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务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刚好实行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帮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协作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第五章物业运用与维护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行为人刚好整改;行为人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刚好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或者物业运用人应当供应便利。须

35、要业主或者物业运用人供应便利的,应当事先通知,并就相关详细事项与业主或者物业运用人协商。第八十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修理责任由全体业主担当,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修理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担当;物业专有部分的修理由业主负责。共有物业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公用事业以及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担当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一条 物业天面、外墙和楼梯间等设施,应当保持平安、整齐,每五年至少修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支出。业主自有空调架、防盗网等外观设施,应当每三年至少检

36、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由业主担当。第八十二条 物业影响市容美观或者存在平安隐患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刚好修缮或者改造。对影响市容美观或者存在平安隐患的物业未刚好修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恳求区主管部门责成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限期修缮;逾期不修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为修缮,修缮费用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担当。第六章费用和资金第八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相结合的原则。详细方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费的详细标准,由当事人依据前款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十四条 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担当,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担当。建设单

37、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值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为准。第八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业主全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修理资金。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一百零一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初始登记前一次性划入指定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日常收取

38、的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时一并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日常收取的专项修理资金交纳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市政府应当依据物业不同类型,分别制定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八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收取、存储、运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市主管部门可以在代管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肯定比例的管

39、理费,以支付相关单位的代收、代管等费用。详细方法由市政府制定。第八十七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由业主大会确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运用。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修理、更新、改造须要运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全体共有部分作出的确定相抵触。第八十八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运用根据下列规定执行:(一)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担当;(二)物业部分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担当。物业共有部分遭人为损坏的,

40、其修缮费用由责任人担当。第八十九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运用超过首期归集专项修理资金金额一百零一分之七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续筹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数额。第九十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因拆迁或者其他缘由造成物业灭失的,应当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退还业主。业主未缴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未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接着缴交。未根据规定缴交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根据前款规定收取与

41、追缴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的住宅修理基金,应当由该物业的管理单位按户设账,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全额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未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住宅修理基金的,应当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第九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确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担当有关分摊费用。第九十四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缴清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及应当担当的有关分摊费用。物业被依法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明示物业服务费

42、、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和相关分摊费用支付和交纳状况。第九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采纳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状况。业主委员会可以托付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审计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第九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收支状况。第九十七条 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状况予以公示。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

43、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将临时管理规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第一一百零一零一条 建设单位未根据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供应;逾期未供应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市场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向业主大会支付专款,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服务用房,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一条 建

44、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复原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退还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聘用受到公开指责

45、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托付或者转交给他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或者供应虚假报表和相

46、关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供应虚假统计资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其次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不供应或者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其次款、第七十一条规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有关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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