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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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南宁市轨道交通1号线明年将开通运营,为了规范轨道运用,现发布了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是中国人才网我整理的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平安,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平安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纳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域快

2、速轨道系统等。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平安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确定特地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公安、价格、安监、城管、园林、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作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

3、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激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须交纳的各种规费,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第九条 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意环境和生态爱护,实行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削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其次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限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等。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

4、当与其他交通规划相连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平安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实力。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沿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看法,并组织专家论证。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实行用地规划限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变更其用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有关规划,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及空间内,经批准可以进行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兼容肯定比例其他功能,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第十

5、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土地运用权依据土地运用合同(确定)及规划条件等文件资料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运用权权属的影响。但上方土地运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第十三条 激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

6、的容积率计算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全部权人、运用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须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物业的全部权人、运用权人应当予以协作;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第十四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平安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平安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

7、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实行爱护措施,防止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须要临时占用空间和场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供应便利;须要运用管线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供应;须要进入相关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检

8、测的,应当提前通知产权人和运用人,产权人和运用人应当予以协作。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须要迁移管线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协作,并共同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管线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担当;管线产权单位要求增加管线容量、数量或者实行其他方式提高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担当。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档案。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自轨道外边线外侧向外延长五十米的范围为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内的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平安的,国土、城乡规

9、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建设单位的看法;工程建设规模较大且各方看法分歧较大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其次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试运行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基本条件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第三章 设施爱护其次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爱护区分为重点爱护区和一般爱护区,其范围分别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爱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爱护区;(二)

10、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爱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爱护区;(三)出入口(含连通道)、通风亭、限制中心、变电所、冷却塔、地面站房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边界外侧五米内为重点爱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爱护区;(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重点爱护区,五十米至一一百零一零一米内为一般爱护区。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别状况,须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爱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简单遭到破坏或者有较大危急因

11、素的爱护区内设置明显的边界标记和平安警示标记。其次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爱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托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平安评估,制定平安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进行作业。相关作业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进行:(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三)修建塘堰(围堰)、开挖河道水渠;(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实施河道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锚停靠等活动;(六)须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七)大

12、面积增加或者削减载荷的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活动。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爱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国防和人防工程除外。其次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平安情形的,应当刚好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实行补救措施。作业单位不实行补救措施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次十四条 地下管线的全部权人或者运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敷设在爱护区内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平安,避开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平安。检查维护管线须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协作的,

1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供应便利。其次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爱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平安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实行措施,解除危急,既有建(构)筑物的全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协作。实行措施后仍不能解除危急的,应当依法根据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平安,拆除爱护区内建(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爱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赐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除外。其次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行为:(一)损毁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防护网、接触

14、网、护坡、挡土墙、排水沟、车辆、电缆、通讯基站等设施;(二)在高架线路、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三)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平安的行为。第四章 运营管理其次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并对其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其次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制定行车组织方案,并依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改变进行优化和调整。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状

15、况报告和运营指标的统计数据。其次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供应良好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营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岗位资格实力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平安教化和系统岗位培训;(二)制定落实平安运营操作规程,并建立落实平安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和车厢整齐、卫生;(四)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五)合理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和人工售票窗口,供应售票、检票、充值、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六)供应平安、准点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停运。对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

16、时调整停靠站点、列车延误以及须要清客、不停车通过站点等状况,应当刚好告知乘客;(七)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运营路途图,供应首末班列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方向、站点和换乘信息,刚好播报运营线路、到站状况等内容;(八)依据有关规定在车站内设置乘车、疏散、平安、消防、禁入等各类导向标识,在车站出入口五一百零一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设立清楚醒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记,保持导向标识的正确、清楚、完整;(九)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完好,为老、弱、病、残、孕等特别须要乘客供应便利和服务;(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不得遮挡标记标识,不得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十一)支配工

17、作人员巡查,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刚好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十二)采纳多种形式向乘客宣扬客运服务有关事项和平安学问;(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看法。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禁止冒用他人实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实惠乘车证件乘车。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平安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平安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平安检查工作落实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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