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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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方法,欢迎大家阅读。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租后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的政策制订,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及租后管理等工作。各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和租后

2、管理等详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价格、财政、司法和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和租后管理等相关工作。其次章配租对象、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可以由申报家庭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子女成年后已婚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家庭。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第五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开发区、

3、工业园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配租。第六条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本市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居民户口;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4、);(五)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第七条开发区、工业园区自筹资金建设、面对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其自行调配。开发区、工业园区也可以依据本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将市级的公共租赁住房划拨肯定数量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统筹考虑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规模、本市居民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后,可以划拨肯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第八条申请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面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二)本地无房;(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

5、支配收入的2.5倍。第九条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第十条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开展安排的,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和托付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收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详细审核程序参照本方法相关条款执行。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应当参照本方法制定含申请、审核、安排内容的安排方案,报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

6、房保障部门备案后自行实施。安排结束后,应当将安排人员名单等安排状况报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后,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将备案状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存档备案。第十一条本市租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给的特困人员,在适当时候可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第十二条本市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口;(二)申请人连续享受本市低保6个月以上或者享受特困人员供给;(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

7、的公房计算在内);(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第三章提交材料第十三条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房屋全部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的,应当提交征收安置(货币补偿)协议;(三)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残疾证、烈属证、优抚证、劳模证或者复转军人立功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四)申请家庭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同意对其住房、收入和车辆等状况进行核查的声明及授权;(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

8、口簿或者居住证的复印件;(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应当供应未婚证明;(七)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基本状况及申请前6个月收入状况表;(八)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车辆拥有状况申报表;(九)有车辆的供应车辆登记复印件,无车辆的无须供应;(十)收入类材料。有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供应以下材料:1、从业人员收入证明;2、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复印件(申请当日及前六个月明细)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单(条)复印件(申请当月及前六个月);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4、在外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无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供应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

9、明,在校学生可供应学生证明代替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当供应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一)依据须要供应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材料,有原件的应当现场出示原件,供社区工作人员核查。第十四条低保家庭和分散供给的特困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南昌市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第十三条中第(二)-(六)项材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南昌市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第十三条中第(二)-(十一)项材料。第四章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申请、审核、安排、监督等工作,应当逐步实现日常化、动态化。第十六条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根据以下程序进行:(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1

10、、受理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受理窗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外来人员向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所需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提交。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家庭户主,特别状况可托付代理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受理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的申明及授权,并加盖手印;受理工作人员见证后应当签字盖章并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各项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查一样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2、录入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

11、将申请家庭提交的全部资料录入、扫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确保全部录入、扫描信息精确无误。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3、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有关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3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公示。4、提交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受理看法、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二)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

12、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将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出具书面托付书,托付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申请人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给的特困人员的,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反馈的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托付书后,将托付书扫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人全部信息及托付书导入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发起托付。同时将全部纸质材料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

13、专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全部移交纸质、电子材料的一样有效完整。移交程序由住房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进行协商确定。不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门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经济状况核查。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托付后的45日(特别状况可延长至60日)内,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载明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车辆等核查信息。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将核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根据协商程序返回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并将核查报告涉及的信息从居民家

14、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反馈给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四)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公示。1、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综合核查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看法及房产核查状况,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将名单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2、异议复核。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天内,向原受理街道办事处(乡

15、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由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再次申请认定,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申请人状况再次核查住房面积或者托付同级民政部门再次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再次核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应当刚好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仍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3、信息反馈。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全部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申请人的认定结果从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给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五)材料移交。在区(

16、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相关材料移交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建档。(六)名单报送、资料建档。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名单及相关档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备案。(七)备案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已认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在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直到安排前结束,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建档。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改变,应刚好向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否则,一经发觉并查实,马上取消其所得保障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17、第十七条申请租赁补贴的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程序按第十六条执行。申请人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给的特困人员的,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第五章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安排前,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拟安排的房源位置、户型、数量、租金标准和安排方案等向社会公示。摇号安排后,应当将中签人名单和中签房源等信息刚好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市政府依据申请人和房源数量,在全市统筹支配、分区配置。区(开发区、新区)自行制定本辖区的安排工作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安排。其次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予

18、以优先保障,其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给的特困人员为第一优先依次,烈属家庭、优抚对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级以上劳模、成年孤儿、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为其次优先依次,连续3次未中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为第三优先依次。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和特困人员中的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应当配租4楼以下房源。其次十一条获得租赁补贴资格的,经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市财政部门发放租赁补贴。第六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其次十二条已安排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租金标准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后,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运用

19、,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其次十三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保障对象的支付实力实行差异化租金。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按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10%的标准收取,收入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标准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40%的标准收取,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但不超过2.5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收取。对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烈属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全免。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参照周边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自行确定。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

20、市场租金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托付两家以上(含两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再依据评估结果拟订租金标准,报区(开发区、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评估费从租金收入中列支。其次十四条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费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一般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水平,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报区(开发区、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其次十五条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托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按实际收取租金总额的肯定比例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劳。第七章

21、租后管理其次十六条房屋交付运用时,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其次十七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三)物业服务、水、电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和运用要求;(五)租赁期限;(六)房屋修理责任;(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次十八条承租人不得变更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不得转租、转借、闲置。承租人须要重新装修的,应当征得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

22、障部门同意,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装修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担当,不行拆移的装修设施在腾退时不予补偿,也不得拆移。其次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以欺瞒等不正值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变更用途的;(三)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值理由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累积6个月以上的;(五)未按要求刚好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状况的;(六)其他违反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第

23、三十条承租人符合申请条件情愿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续约。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经济状况开展核查,核查程序参照第十六条执行。核查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约;核查不合格的,承租人应当按时腾退住房。第三十一条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运用状况和对承租人的人口、住房、收入等状况动态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核查,核查程序参照第十六条执行。第三十二条对收入条件发生改变、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动态调整租金。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三

24、条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未安排廉租住房和已建成、未安排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的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统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第三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以骗取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或者补贴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或者补贴资金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并担当相应法律责任。中签家庭放弃承租中签房源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档案,将申请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第三十五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25、(乡镇人民政府)纳入社区管理。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等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优先予以住房保障的人群,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根据本方法执行,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据工作须要,单独组织安排。第三十七条各县可以依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管理方法,也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方法所涉住房核查的范围为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和南昌县、新建县。本方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为非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居民。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方法不一样的,以本方法为准。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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