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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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8-925X(2022)O7-0059-02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彩礼返还纠纷。如何对彩礼定性,如何界定彩礼的范围,在详细处理相关纠纷时又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说明,成为一司法难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说明已不能满意日益困难的彩礼纠纷,本文旨在通过对彩礼返还制度的法律探究,以期引起社会对彩礼现象的反思,并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关键词:彩礼;婚姻法;返还制度一、彩礼的内涵与性质1、彩礼这个词,干脆来源于三千年前西周时期的“采择之礼”,彩礼是由“采择之礼”简化演化而来的,即六礼中的“纳彩”。“纳彩”是六

2、礼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表示提婚之意。2、关于彩礼的性质,始终是学术界争辩的一个理论话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对于彩礼的性质,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规定,立法的缺陷造成了社会的困扰。在学术界,通说认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关于这种行为又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附义务的赠与说。这种观点认为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应负担肯定的义务。假如受赠人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赠与人是不行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其赠与义务,但是在赠与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后,受赠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则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物或者履行所附义务。其次种观点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

3、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史尚宽先生在其亲属法论中也指出:给付彩礼的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事实上是为“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情意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它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能够说明彩礼的性质,并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的详细应用。第三种观点是目的赠与说。目的赠与,是赠与人为达到肯定目的而为的赠与。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赠与区分于其他赠与的标记。此学说认为,当事人一方之所以要赐予另一方彩礼,是因为他有结婚的目的,是因为将来要结婚,所以才会送给另一方彩礼。笔者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特别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4、。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所附的条件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左,由于婚姻法强调婚姻自由,以感情为基础,假如结婚这种人身关系可以作为所附条件,则完全违反了婚姻法的其本原则,这种条件是违法的,依法理所附条件应无效。但我国的现实是,在很多地方,给付彩礼仍有着约定俗成的特别含义。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肯定要留意法律与民俗的结合与妥协,这更有利于树立法律在一百零一姓中的权威性。二、 现行立法概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说明(二)(以下简称说明(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恳求返还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5、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 司法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说明(二)虽然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探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说明(二)的规定时,应当考虑到男女双方的主观过错状况。(1)在给付彩礼后登记结婚以前,由于男方的过错而导致女方不情愿结婚的,此时允许男方恳求退还彩礼,对于女方来说显失公允;假如是因为女方拒绝结婚或者是其它过错,男方得以恳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2)对于离婚时发生的彩礼返还问题,也应当依据双方的过错状况来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假如双方登记以后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此时应当细致分析

6、双方未能共同生活的详细缘由。(二)对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生活困难的认定。笔者认为此时也应当依据不同的状况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1)对于生活困难应当以何种标准来推断?是相对于给付前的生活水平,还是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相比照?(2)生活困难的主体。生活困难指的是赠与人本人,还是赠与人的家庭?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笔者认为,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的整个家庭。四、 完善立法的建议针对前文论述的我国目前关于彩礼返还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笔者认为,为了促进法制的完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

7、有立法进行完善:(1)立法机关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民间风俗习惯的重视。对于那些在一百零一姓的生活中得到普遍适用、并产生了大量纠纷、当诉及司法机关时无法可依的民俗,应当通过法律刚好加以规范,确保民事纠纷得到合理刚好的解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2)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依据不同的状况区分对待。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爱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司法的天平可以向其倾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根据过错原则进行返还。假如接受彩礼的一方有过错,应当返还全部彩礼;假如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过错则应当少还或者不还;假如双方均有过错或均无过错,则应全部返还。综上所述,关

8、于彩礼返还,无论属于说明(二)的哪种情形都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及适当照看弱势一方的利益。因此,我们应当完善关于彩礼返还方面的立法和相关司法说明,以求刚好有效的化解关于彩礼返还的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注释:1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0.参考文献:1 张邦建.中国古代婚姻文化漫议N北京:光明日报,2000-05-26(7).2 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0.3 范高峰.彩礼返还之法律分析4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说明(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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